會計新知/從可扣抵稅額 探討股東權益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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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ck
at 2010-06-18T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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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現行所得稅法第66條之3規定,應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者計有:一、繳
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
增加稅額及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二、因投資在中華民國境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屬87年
度或以後年度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的可扣抵稅額。三、87年度或以後年度持有發票日
在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以前短期票券之利息所得扣繳稅款,按持有期間計算之稅額。四
、以法定盈餘公積或特別盈餘公積撥充資本者,其已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4第1項第3款規
定減除之可扣抵稅額(即依公司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公積金、公益金
或特別盈餘公積所含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五、因合併而承受消滅公司股東可
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但不得超過消滅公司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按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計算
之稅額。六、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項目及金額。
上述應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項目,未含營利事業自動補繳或繳納核定補徵
超額分配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影響股東權益,與租稅公平原則未符。
營利事業分配股利予股東時所計算的可扣抵稅額,遇有超過其應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者,
於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可採行:(1)自行更正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並重新計算正確稅額扣抵比率及應分配予股東可扣抵稅額,同時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已申
報股利憑單及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申報書,並將更正後正確的股利憑單填發給各股東;
(2)倘若公司股東人數眾多,上述更正申報程序繁複,亦可依稅捐稽徵法第8條之1規定
自動加計利息補繳超額分配稅額,免予股利憑單及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申報書。(3)
若經檢舉或經稽徵機關查獲股東可扣抵稅額有超額分配情形,稽徵機關將予核定補繳超額
分配金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第1項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
按超額分配金額分處0.2倍、0.5倍或1倍罰鍰。
上述(2)、(3)由營利事業自動補繳超額分配稅額或繳納核定補繳超額分配金額,依現
行稅法規定不得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明顯造成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少計
之情,將損及後續股東的抵稅權益。
營利事業自動補繳超額分配稅額或繳納核定補繳超額分配金額,業已彌補超額分配予股東
之扣抵稅額,已無損於國家稅收及侵蝕稅基之情,則原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計算減
除之股東可扣抵稅額,亦已因營利事業自動補繳超額分配稅額或繳納核定補繳超額分配金
額,等同該超額分配予股東之扣抵稅額,未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扣減,則該超額
分配予股東之扣抵稅額,自應於營利事業自動補繳超額分配稅額或繳納核定補繳超額分配
金額之繳納日予以加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始無損於後續股東抵稅權益,並符合兩
稅合一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設置之原意。(作者是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
資部會計師卓隆燁、副總經理葉劉順裕)
【2010/06/18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67096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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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
增加稅額及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二、因投資在中華民國境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屬87年
度或以後年度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的可扣抵稅額。三、87年度或以後年度持有發票日
在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以前短期票券之利息所得扣繳稅款,按持有期間計算之稅額。四
、以法定盈餘公積或特別盈餘公積撥充資本者,其已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4第1項第3款規
定減除之可扣抵稅額(即依公司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公積金、公益金
或特別盈餘公積所含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五、因合併而承受消滅公司股東可
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但不得超過消滅公司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按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計算
之稅額。六、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項目及金額。
上述應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項目,未含營利事業自動補繳或繳納核定補徵
超額分配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影響股東權益,與租稅公平原則未符。
營利事業分配股利予股東時所計算的可扣抵稅額,遇有超過其應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者,
於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可採行:(1)自行更正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並重新計算正確稅額扣抵比率及應分配予股東可扣抵稅額,同時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已申
報股利憑單及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申報書,並將更正後正確的股利憑單填發給各股東;
(2)倘若公司股東人數眾多,上述更正申報程序繁複,亦可依稅捐稽徵法第8條之1規定
自動加計利息補繳超額分配稅額,免予股利憑單及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申報書。(3)
若經檢舉或經稽徵機關查獲股東可扣抵稅額有超額分配情形,稽徵機關將予核定補繳超額
分配金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第1項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
按超額分配金額分處0.2倍、0.5倍或1倍罰鍰。
上述(2)、(3)由營利事業自動補繳超額分配稅額或繳納核定補繳超額分配金額,依現
行稅法規定不得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明顯造成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少計
之情,將損及後續股東的抵稅權益。
營利事業自動補繳超額分配稅額或繳納核定補繳超額分配金額,業已彌補超額分配予股東
之扣抵稅額,已無損於國家稅收及侵蝕稅基之情,則原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計算減
除之股東可扣抵稅額,亦已因營利事業自動補繳超額分配稅額或繳納核定補繳超額分配金
額,等同該超額分配予股東之扣抵稅額,未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扣減,則該超額
分配予股東之扣抵稅額,自應於營利事業自動補繳超額分配稅額或繳納核定補繳超額分配
金額之繳納日予以加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始無損於後續股東抵稅權益,並符合兩
稅合一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設置之原意。(作者是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
資部會計師卓隆燁、副總經理葉劉順裕)
【2010/06/18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67096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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