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管台灣案一陣子了,最近老闆叫我評估一下台灣申請案的檢討報告。
連週末也要加班(X 消音),看很多案子,我的感覺,智財局在發審查意見時
常常是模糊比對嗎? 明明是不一樣的發明,元件與元件的關係也不一樣,
這樣也能拿來駁?
我們不是啥菜鳥公司,弊專利部門超過70、80人(哪間公司我就不透露了),
發這種審查意見是把我們當笨蛋耍嗎? 當我們內部都沒先檢索過?
智財局初審是常都這樣隨便引證找一找駁一駁? 草草結案。反正駁掉後申請人
自己會再提再審查,不知在i-house的各位有無啥對策之道? 一定要在花個
錢提再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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