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分析》速實施全球課稅原則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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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thony
at 2004-04-13T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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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 陳美珍

我國綜合所得稅制若無法從現行的屬地主義改為與國際接軌的屬人主義,不但將會喪失與

他國洽簽租稅協定的籌碼,包括國內企業派遣的駐外人員所得應否享有免稅糾紛,亦將永

遠存在。

國內企業的駐外人員,在現行綜合所得稅採取屬地主義的原則之下,因為駐外機構的型態

與所得給付方式不同,有不同的課稅方式。同樣都是駐外,所得卻得分成應稅或免稅,難

免爭議不斷。

依據財政部的見解,國內企業到海外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因為與母公司有不可分割的關

係,其在海外分公司或辦事處工作的人員,雖然領取來自台灣母公司的薪資所得,但因勞

務提供地不在台灣地區,即可視為境外所得,不必課稅。

但是,若國內企業到海外設立子公司,因為母、子公司是完全獨立的法人組織,母公司根

本無所謂代子公司支付駐外員工薪水的義務,因此若有台灣母公司支付這筆駐外人員的薪

資,稅捐機關現行作法不是剔除台灣母公司的薪資費用,就是視為是駐外人員的其他所得

,需全額課稅。

財政部依據稅法精神,對國內企業海外駐外人員的所得,做出兩種不同的課稅解釋,不能

說完全沒有道理。不過,對納稅人與會計師業者來說,卻未必能夠表示認同。

其實,國內企業在國外子公司的駐外人員領取台灣母公司薪資要課稅的爭議,已經存在許

久。我國稅法以所得來源地與勞務提供地,界定應否課徵所得稅,將會愈來愈趕不上時代

。在全球化趨勢正如火如荼之際,個人工作地點未來可能隨時視需要移動,政府若要以狹

隘的稅法解釋,侷限所得課稅的形式,紛爭只會愈來愈多。

財政改革委員會已經將個人綜合所得稅改為全球課稅原則納入長期計畫之中,這項計畫每

二年會重新檢討一次,如果政府可以設法克服海外所得資料蒐集不易的障礙,提前修法改

採全球課稅原則的綜所稅制,將有助化解爭議。

【2004/04/1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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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駐國外子公司領台灣薪資 傾向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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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thony
at 2004-04-13T11:50
■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昨(12)日指出,國內企業在國外設立子公司,派赴國外長駐的工作人員 ,取自台灣母公司的薪資所得,財政部傾向不能比照國外分公司或辦事處的長駐人員,享 有台灣母公司給付薪資視為境外所得免稅的優惠。 財政部援用所得稅法第8條及第38條規定指出,子公司與母公司是兩個會 ...

營所稅補繳 股東可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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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mes
at 2004-04-12T22:52
■ 記者陳美珍整理 台北市王姓讀者問:1.請問84年營所稅於93年核定補繳時,該補繳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是 否可以計入93年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2.本地公司直接向國外進口自用生產自動化機械設備總金額USD100元 (舉例),而與國外 製造商在簽訂合約書上,將金額各別列示為主要機械硬體設備USD70元,而 ...

保險費 非直系親屬不能扣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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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rianna
at 2004-04-12T18:44
■ 本報記者郭文平 有錢人請律師、會計師量身訂做各種節稅規劃,一般小老百姓就沒這種「本錢」,不過, 如果善用綜所稅中各類扣除額,小老百姓也有節稅空間。 資深稅務員說,一般扣除額分「標準扣除額」與「列舉扣除額」兩種,擇其一申報。列舉 扣除額項目需附各式證明;如果沒有證明,只能選標準扣除額方式來申報。 ...

放寬選用列舉扣除額 財部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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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om
at 2004-04-12T18:42
■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遭國稅局依標準扣除額核定綜合所得稅者,即不得再選用列舉扣除額報稅的規定,國稅局 擬建議財政部放寬限制,以免民眾因為誤解法令,無法採取列舉扣除額報稅,導致多繳稅 款的不公平現象。 財政部初步研析認為,列舉扣除額與標準扣除額都是民眾報稅時的自由選項,一旦選定, 並經國稅局核認確 ...

長駐國外人員薪資 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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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onnor
at 2004-04-09T22:59
■ 稅務問答 台北市魏小姐問: 公司在馬來西亞成立子公司,本人獲公司派駐到國外當國外子公司副代表,台灣公司仍會 支付本人一部分薪資,因本人將會長期居住在國外,請問:本人因所提供的勞務在國外, 在台灣支領的薪資是否不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可以免稅嗎? 財政部賦稅署答覆: 公司派赴國外長駐的工作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