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選用列舉扣除額 財部研議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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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om
at 2004-04-12T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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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遭國稅局依標準扣除額核定綜合所得稅者,即不得再選用列舉扣除額報稅的規定,國稅局

擬建議財政部放寬限制,以免民眾因為誤解法令,無法採取列舉扣除額報稅,導致多繳稅

款的不公平現象。

財政部初步研析認為,列舉扣除額與標準扣除額都是民眾報稅時的自由選項,一旦選定,

並經國稅局核認確定的案件,如再准予變更,將會破壞稅法安定性,因此,是否放寬仍要

再研議。

92年綜合所得稅即將在5月1日開始申報,國稅局根據去年度申報所得稅錯誤案件指出,部

分採取列舉扣除額報稅者,因為試算結果應納稅款為零,誤以為不必申報,結果反遭國稅

局以未申報核稅,並喪失採取列舉扣除報稅的權利,特別提醒民眾注意,今年千萬不要再

犯錯。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納稅人結算申報書未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

額者,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

細則中並規定,經納稅人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或被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在結

算申報案件經稅捐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由於這項規定納稅人普遍不瞭解,國稅局在核算納稅人所申報的所得稅案件,並確認納稅

人所申報的內容後,納稅人再來主張要改按列舉扣除額報稅,以降低應納稅款時,國稅局

依據法令,都只能駁回納稅人的申請,徵納雙方經常引起糾紛。

特別是有部分民眾在試算所得稅應納稅款時,如果選用列舉扣除額,所得稅款為零者,經

常誤以為可以不必繳稅。但國稅局與財稅資料中心透過電腦交查民眾的所得與申報資料時

,即會抓出未申報所得稅案件,並依法直接以標準扣除額代民眾核算稅款,原本不必繳稅

的案件,反而因此變成要納稅。

國稅局說,這類案件的民眾在接到國稅局發出的稅單後,再來主張要改以稅負較輕的列舉

扣除額報稅,依法已不可行,徒增雙方困擾。

為此,國稅局建議財政部,放寬列舉扣除額的適用方式,以避免民眾因為不瞭解稅法,形

成溢繳稅款局面。

【2004/04/1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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