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駐國外人員薪資 免稅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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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問答

台北市魏小姐問:

公司在馬來西亞成立子公司,本人獲公司派駐到國外當國外子公司副代表,台灣公司仍會

支付本人一部分薪資,因本人將會長期居住在國外,請問:本人因所提供的勞務在國外,

在台灣支領的薪資是否不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可以免稅嗎?

財政部賦稅署答覆:

公司派赴國外長駐的工作人員,若領取的薪資來自台灣公司,因為其提供勞務地不在中華

民國境內,且為長駐國外人員,即使領取台灣公司的勞務報酬,仍可視為非中華民國來源

所得,在所得稅法不對境外勞務與所得課稅的前提下,可以享有免稅。

但若不是長駐國外人員,僅是由台灣公司派赴國外出差、考察,屬於短期停留者,其所領

取的薪資即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必須課徵所得稅。

(記者陳美珍整理)

(讀者詢問稅務問題請寄電子郵件至[email protected])

【2004/04/0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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