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分析》信賴保護原則 自縛手腳 - 稅務

By Kristin
at 2005-07-07T22:48
at 2005-07-07T22:48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crecre (cre)》之銘言:
: 最低稅負在現階段分成了個人綜所稅以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兩部分來討論
: 1 在個人綜所稅方面
: 因未如營所稅有促產條例之適用
: 本無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之疑慮
個人股東有投資抵減 (促產升條例第 8 條第 1 項).
至於有沒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之虞, 要看最低稅負制如何修法.
: 2 在營所稅方面
: 在現行兩稅合一下
: 已否定公司之法人人格
: 直接對股東來課稅
公司法人格之否定 (AKA 揭開公司面紗) 是英美法上的概念,
我國公司法尚未引入, 這個概念用在公司股東或董事惡搞,
而使債權人之債權受損, 則債權人可以據此原則向惡搞的股東/董事請求清償及賠償.
至於能不能以現在是採取兩稅合一制, 就認為稅法上公司法人格已經被否定,
而把公司和股東視為一個個體, 小弟持保留的態度, 理由如下:
1. 現行兩稅合一並不是真正的完全設算扣抵制: 公司繳的營所稅因為
稅額扣抵比例的關係, 在某些情況下並無法全部發給股東.
例: 收入 100, 交際費 80, 財上所得 20, 但交際費因超限被剔除 70,
(這是假設的比例) 稅上所得為 90, 營所稅額 22.5,
稅額扣抵比例 33% (20/22.5 > 33%, 取 33%),
公司能分配給股東的 ICA 僅有 7.425 元 (22.5*33%).
2. 在法律上, 股東沒有權利請求公司每年都要分配盈餘 (除非公司章程有規定),
在今年的公司法修正後, 股東頂多有提案權, 如果股東會決議未通過,
或根本沒有分配盈餘的股東會決議, 則股東並不能請求公司分配盈餘.
: 因此最低稅負制度實施後
: 僅影響股東納稅的時點
這個問題請參考我之前一篇 post,
"最低稅負制---掩耳盜鈴式還是鋸箭式的租稅改革?"
順便借我炫耀一下 :p, 這篇 post 的 final 版刊在稅務旬刊第 1928 期 (94/4/20).
http://myweb.ncku.edu.tw/~u2692129/cutarrowtaxreform-jr.pdf
如果考慮前述 ICA 無法完全分配給股東的因素,
最低稅負制並不單純僅是改變課稅時點, 還會影響稅額多寡.
: 並不影響股東最後稅額之多寡
: 不知納稅時點之提前
: 是否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之疑慮
: 還請h大指教
我是把公司和個人分開來看, 您所謂的 "納稅時點提前"
應該是把公司和股東合在一起看的結果.
從釋字 525 號解釋和基本權保障來看, 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的變更,
只要會影響人民已取得的租稅扣抵權, 就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的疑慮,
至於以法律規定剝奪人民已經取得的租稅扣抵權,
除非有合理正當的理由, 並且符合比例原則, 不然還是會有違憲的疑慮.
至於最低稅負制算不算剝奪人民已經取得的租稅扣抵權,
僅就促產升條例來看, 租稅優惠僅限於 25% 的營所稅和 10% 的未分配盈餘稅,
所以只要不是以修正促產升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1 項的方式,
應該是沒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的問題.
就現在財政部主張最低稅負制不及於企業已經取得的租稅扣抵權而言,
我會認為乾脆把現在的 10% 未分配盈餘稅改成企業最低稅負制是比較不會
疊床架屋的作法:
1. 將未分配盈餘稅的稅基改成依財會原則認列的金額;
2. 所有租稅優惠不及於未分配盈餘稅, 但修法前已取得的租稅優惠不在此限.
多立一個法, 又要顧及法理上無須考慮的信賴保護範圍, 難免會有疊床架屋之議.
--
: 最低稅負在現階段分成了個人綜所稅以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兩部分來討論
: 1 在個人綜所稅方面
: 因未如營所稅有促產條例之適用
: 本無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之疑慮
個人股東有投資抵減 (促產升條例第 8 條第 1 項).
至於有沒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之虞, 要看最低稅負制如何修法.
: 2 在營所稅方面
: 在現行兩稅合一下
: 已否定公司之法人人格
: 直接對股東來課稅
公司法人格之否定 (AKA 揭開公司面紗) 是英美法上的概念,
我國公司法尚未引入, 這個概念用在公司股東或董事惡搞,
而使債權人之債權受損, 則債權人可以據此原則向惡搞的股東/董事請求清償及賠償.
至於能不能以現在是採取兩稅合一制, 就認為稅法上公司法人格已經被否定,
而把公司和股東視為一個個體, 小弟持保留的態度, 理由如下:
1. 現行兩稅合一並不是真正的完全設算扣抵制: 公司繳的營所稅因為
稅額扣抵比例的關係, 在某些情況下並無法全部發給股東.
例: 收入 100, 交際費 80, 財上所得 20, 但交際費因超限被剔除 70,
(這是假設的比例) 稅上所得為 90, 營所稅額 22.5,
稅額扣抵比例 33% (20/22.5 > 33%, 取 33%),
公司能分配給股東的 ICA 僅有 7.425 元 (22.5*33%).
2. 在法律上, 股東沒有權利請求公司每年都要分配盈餘 (除非公司章程有規定),
在今年的公司法修正後, 股東頂多有提案權, 如果股東會決議未通過,
或根本沒有分配盈餘的股東會決議, 則股東並不能請求公司分配盈餘.
: 因此最低稅負制度實施後
: 僅影響股東納稅的時點
這個問題請參考我之前一篇 post,
"最低稅負制---掩耳盜鈴式還是鋸箭式的租稅改革?"
順便借我炫耀一下 :p, 這篇 post 的 final 版刊在稅務旬刊第 1928 期 (94/4/20).
http://myweb.ncku.edu.tw/~u2692129/cutarrowtaxreform-jr.pdf
如果考慮前述 ICA 無法完全分配給股東的因素,
最低稅負制並不單純僅是改變課稅時點, 還會影響稅額多寡.
: 並不影響股東最後稅額之多寡
: 不知納稅時點之提前
: 是否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之疑慮
: 還請h大指教
我是把公司和個人分開來看, 您所謂的 "納稅時點提前"
應該是把公司和股東合在一起看的結果.
從釋字 525 號解釋和基本權保障來看, 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的變更,
只要會影響人民已取得的租稅扣抵權, 就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的疑慮,
至於以法律規定剝奪人民已經取得的租稅扣抵權,
除非有合理正當的理由, 並且符合比例原則, 不然還是會有違憲的疑慮.
至於最低稅負制算不算剝奪人民已經取得的租稅扣抵權,
僅就促產升條例來看, 租稅優惠僅限於 25% 的營所稅和 10% 的未分配盈餘稅,
所以只要不是以修正促產升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1 項的方式,
應該是沒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的問題.
就現在財政部主張最低稅負制不及於企業已經取得的租稅扣抵權而言,
我會認為乾脆把現在的 10% 未分配盈餘稅改成企業最低稅負制是比較不會
疊床架屋的作法:
1. 將未分配盈餘稅的稅基改成依財會原則認列的金額;
2. 所有租稅優惠不及於未分配盈餘稅, 但修法前已取得的租稅優惠不在此限.
多立一個法, 又要顧及法理上無須考慮的信賴保護範圍, 難免會有疊床架屋之議.
--
All Comments
Related Posts
受不了,有一家非常黑心的店

By Cara
at 2005-07-07T21:55
at 2005-07-07T21:55
新聞分析》信賴保護原則 自縛手腳

By Dinah
at 2005-07-07T19:45
at 2005-07-07T19:45
朱敬一:捐未上市股是逃稅

By Poppy
at 2005-07-07T19:15
at 2005-07-07T19:15
新聞分析》信賴保護原則 自縛手腳

By Anthony
at 2005-07-07T16:59
at 2005-07-07T16:59
朱敬一:捐未上市股是逃稅

By Ula
at 2005-07-07T16:26
at 2005-07-07T1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