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的法律/外企員工認股權 不適用緩 - 稅務
By Isabella
at 2022-09-05T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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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的法律/外企員工認股權 不適用緩課
2022-09-05 00:44 經濟日報/ 戴群倫
https://reurl.cc/XVAENM
外企員工認股權,不適用緩課。聯合報系資料照
大型集團基於經營管理需要,普遍設立研發、生產或行銷等從屬公司,母公司也會發放本
身股權來獎酬集團內各子公司的員工,以留住優秀人才,不過員工在取得公司發行的股權
後,是否適用緩課稅,首先,要看公司是本土企業還是外商企業,再來,公司是否有申請
緩課優惠,也影響員工當年度認列所得額。
實務上曾發生,新竹A公司依《 證券交易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提供員工以優惠
價格認購公司股票,不過A公司未提出申請適用緩課優惠,因此公司員工無法選擇緩課,
要依「股票時價超過認股價格差額」認列所得課稅;還有外商企業員工將認股權列報為海
外所得,導致漏報當年度其他所得,遭國稅局補稅處罰的案例。
依照財政部解釋令,公司如果按照台灣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或金融控股公司法,發放本身
股票或其他權益商品獎酬給公司員工,公司可以依據財會處理的規定,在員工達成獎酬計
畫所有條件的期間內認列費用,並在申報營所稅時列報薪資支出。
另外,企業在發放股權給員工時,中小企業必須在辦理移轉過戶的隔天起30日內申報;其
他上市/櫃企業則依產創條例規定,要在股東轉讓或緩課期間屆滿年度,隔年1月31日前
向國稅局列單申報。如果企業沒有提出申請適用緩課優惠,則員工在當年度就須將股權獎
酬申報。
員工酬勞入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員工認購新股、買回庫藏股轉讓給員工或發行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等是常見企業獎酬制度,一般來說,本土企業員工都適用緩課優惠。
不過依據現行法令,外商企業員工在取得獎酬優惠後,卻不適用一樣的優惠制度。而且,
外商企業所發放的股權,因非依台灣法令發行,所以並無員工緩課的適用。
外商企業員工在執行股權認購時,可能會誤以為執行標的處於外國,因此是海外所得,其
實並不是這樣,因為按《所得稅法》規定,如果員工任職在我國境內營利事業,實際提供
勞務地點在中華民國內,且員工基於為公司提供勞務而取得股權時,即使員工認購股權由
外商企業發行,員工執行認股權所取得的時價超過認股價格差額時,仍屬於個人在中華民
國來源所得,並不是海外所得。
另外,認股價差在性質上也不屬於薪資所得,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其他所得應
計入執行權利年的個人綜合所得額,因此執行權利日股票時價與約定執行價格間的差額,
員工要自行申報為該年度的其他所得。
另外,標的股票如果用外國貨幣計價,要按執行權利日台灣銀行買入及賣出該外國貨幣即
期外匯收盤價的平均數折算為新台幣。
(本文由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戴群倫口述,記者陳姿穎採訪整理)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588466?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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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5 00:44 經濟日報/ 戴群倫
https://reurl.cc/XVAENM
外企員工認股權,不適用緩課。聯合報系資料照
大型集團基於經營管理需要,普遍設立研發、生產或行銷等從屬公司,母公司也會發放本
身股權來獎酬集團內各子公司的員工,以留住優秀人才,不過員工在取得公司發行的股權
後,是否適用緩課稅,首先,要看公司是本土企業還是外商企業,再來,公司是否有申請
緩課優惠,也影響員工當年度認列所得額。
實務上曾發生,新竹A公司依《 證券交易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提供員工以優惠
價格認購公司股票,不過A公司未提出申請適用緩課優惠,因此公司員工無法選擇緩課,
要依「股票時價超過認股價格差額」認列所得課稅;還有外商企業員工將認股權列報為海
外所得,導致漏報當年度其他所得,遭國稅局補稅處罰的案例。
依照財政部解釋令,公司如果按照台灣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或金融控股公司法,發放本身
股票或其他權益商品獎酬給公司員工,公司可以依據財會處理的規定,在員工達成獎酬計
畫所有條件的期間內認列費用,並在申報營所稅時列報薪資支出。
另外,企業在發放股權給員工時,中小企業必須在辦理移轉過戶的隔天起30日內申報;其
他上市/櫃企業則依產創條例規定,要在股東轉讓或緩課期間屆滿年度,隔年1月31日前
向國稅局列單申報。如果企業沒有提出申請適用緩課優惠,則員工在當年度就須將股權獎
酬申報。
員工酬勞入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員工認購新股、買回庫藏股轉讓給員工或發行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等是常見企業獎酬制度,一般來說,本土企業員工都適用緩課優惠。
不過依據現行法令,外商企業員工在取得獎酬優惠後,卻不適用一樣的優惠制度。而且,
外商企業所發放的股權,因非依台灣法令發行,所以並無員工緩課的適用。
外商企業員工在執行股權認購時,可能會誤以為執行標的處於外國,因此是海外所得,其
實並不是這樣,因為按《所得稅法》規定,如果員工任職在我國境內營利事業,實際提供
勞務地點在中華民國內,且員工基於為公司提供勞務而取得股權時,即使員工認購股權由
外商企業發行,員工執行認股權所取得的時價超過認股價格差額時,仍屬於個人在中華民
國來源所得,並不是海外所得。
另外,認股價差在性質上也不屬於薪資所得,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其他所得應
計入執行權利年的個人綜合所得額,因此執行權利日股票時價與約定執行價格間的差額,
員工要自行申報為該年度的其他所得。
另外,標的股票如果用外國貨幣計價,要按執行權利日台灣銀行買入及賣出該外國貨幣即
期外匯收盤價的平均數折算為新台幣。
(本文由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戴群倫口述,記者陳姿穎採訪整理)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588466?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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