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穎性優惠期與優先權主張問題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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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eflexer (邁向下一階段)》之銘言:
: 學術單位蠻容易遇到因期刊發表而尚失新穎性問題
: 因此想請問此兩種情況申請是否會有問題or國際專利布局是否仍可行
: 1.想請教此情況是否可申請PCT並主張美國臨時案為優先權案而不會尚失新穎性
: 2015.03.10(國際期刊網路公開)
: 2015.03.23(申請美國臨時案)
: 美國一年的新穎性優惠期是否可從臨時案往前算一年?
: 日後PCT國內階段(ex:歐洲)是否會因2015.03.10已公開而尚失新穎性

EP的部分,誠如其他版友回覆的,會因為期刊公開不屬於優惠期事項,而喪失新穎性。
EP的展覽公開,除了僅限於特定展覽之外,還需在展出當天請律師或公證人在現場公證,
並說明展出內容為何,才能作為優惠事項。
EP另一個除外事由是非出於本意而公開。
這兩種優惠期事由的規定都很嚴格,幾乎等於沒有。

中國的寬限期不含發表期刊,PCT進中國後,中國案喪失新穎性。

所以不管你上Science還是Nature,只要網路或紙本公開了,你就無法在中國和EP取得專利了。

假設你在2016.03.23主張美國臨時案的優先權申請PCT,
日後進入美國,該案的有效申請日為2015.03.23(優先權日),
所以先公開的期刊不會破壞美國案的新穎性。

假設你這PCT要進日本,日本目前的優惠期是12個月。
但日本的優惠期和優先權不能疊加,
該PCT案的國際申請日距離首次期刊公開日已超過12個月,
已公開的期刊會破壞日本案的新穎性。
對日本來說,你的PCT國際申請案(不論是否主張優先權)
其國際申請日都要在2016.03.10之前,才能主張優惠期
(國際和國家申請階段都要提出主張)。

目前有些國家和日本(如韓國、加拿大)一樣,規定新穎性、優惠期不能疊加,
也有一些國家(如中國)和美國一樣,允許疊加。
再加上不同國家優惠期的期限也不同,讓整個情況變得非常複雜。

另外,臺灣不是PCT會員國,如果你同樣在2016.03.23主張美國臨時案的優先權申請臺灣案,
由於台灣的優先權和優惠期也不能疊加,先公開的期刊會破壞臺灣案的新穎性。
臺灣案欲主張優惠期的申請期限為2015.09.10。

: 2.假設2015.05.01 申請PCT
: 2015.05.10(國際期刊網路公開)
: 這樣PCT進入國家階段申請時(假設為2016.08.01申請歐洲)
: 會因為2015.05.10已公開而尚失新穎性嗎?

不會,因為PCT在公開前就申請了。
也可以在2015.05.01申請美國臨時案,
然後在2016.05.01之前申請PCT案,
這樣2015.01.01起所有的公開都不會破壞你申請案的可專利性。

: 感謝

學術單位最重要的一件事,就是不要先公開,一定要先申請。
就算你被接受刊登了,都還來得及在網路公開之前,
把整篇論文的內容丟去USPTO申請臨時案,
這樣起碼可以避免上面各式各樣複雜的情形。
當然,如果來得及的話,讓事務所好好寫篇申請案,是更恰當的作法。

此外,期刊公開事務所還查得到,我們可以事先提醒。
Poster、口頭發表有時候很難查到,請務必事先告知。
另外就是學位論文勾選網路不公開,卻選擇紙本提前上架,
我遇過審查官過馬路去對面圖書館印紙本來駁的。
還有,學位論文的摘要有時候已經揭示最重要的技術內容,
譬如,用A藥物什麼樣的劑量可以有效治療某種癌症,
這樣即使沒有全文公開,光這摘要就達到可據以實現的程度了。

所以,不要先公開,要做任何公開前,記得先申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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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iver avatarOliver2015-11-01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5-11-05
專業!
Eden avatarEden2015-11-06
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研究歐專局的tegernsee proc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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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a avatarUna201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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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ena avatarSelena2015-11-07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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