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範圍之解讀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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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大家對於"新型專利包含形狀、構造或組合之特徵的看法"

大家或許可以先參考這篇文章已對這議題有初步的瞭解

http://www.wipo.com.tw/wio/?p=3433


============ 問題分隔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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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行台灣專利法與審查基準的架構下

一般而言, 新型專利範圍僅要符合

(1) "前言的部分包含物品(標的為物品)"

(2) "主體部分屬形狀、構造或組合之技術特徵"

不論是否其範圍有無牽涉 "非"屬形狀、構造或組合之技術特徵

即可符合形式審查要件, 進而取得新型專利.



據此,以基準中的新型專利範例請求項為例(下稱"A")

獨立請求項1.

一種茶杯,具有一杯體及一結合於該杯體上之握把,

握把內側係呈波浪狀,

其特徵在於:該杯體係以鋁合金為材料壓鑄而成。




【問題一】

若有一"B"產品(下稱"B") 是

一種茶杯,具有一杯體及一結合於該杯體上之握把,

握把內側係呈波浪狀,

其特徵在於:該杯體係以塑膠為材料壓鑄而成。


且"B"是於"A"申請前 已公開販售 (與"A"處於同一國家).


若"A"之 鋁合金材料 是具有進步性的

他人已"B"舉發"A"是否能成立?




【問題二】 (獨立於問題一)

若他人在"A"公告後,製造販賣符合"A"請求項界定的"C產品"(下稱"C")

"C"是否真的有落入"A"之新型專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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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

以中國的專利法規架構而言

問題一的答案是肯定的

問題二的答案是否定的


不過台灣法規在這兩個問題中, 則似乎好像頗為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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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請各位版友、先進不吝提出看法與見解 m(_ _)m


(這問題困擾了我好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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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Freda avatarFreda2013-12-12
新型專利的核准(形式審查) 舉發(實體審查) 以及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3-12-15
侵權鑑定分析(文意侵權/均等侵權) 是三件不一樣的事...
Megan avatarMegan2013-12-20
不要把他們搞在一起 又不是要做撒尿牛丸.....
Queena avatarQueena2013-12-24
你給的那個連結 只有在說形式審查的部分......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3-12-26
所以~ K大言下之意是不是說: 新型專利於舉發與侵權時
非形狀、構造、或組合相關之特徵是排除在外囉~?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3-12-27
恩恩 那個連結是在說明新型形式審查的部分~
Ida avatarIda2013-12-31
我是想表達 中國的新型專利 在一開始就排除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4-01-02
日後對實體審查或侵權比對較有爭議的部分
Faithe avatarFaithe2014-01-05
其實照新型專利的精神 非形狀、構造、或組合相關之特徵
Zora avatarZora2014-01-09
本來就不是新型專利欲保護的範疇...在 Claim 裡有這些
Xanthe avatarXanthe2014-01-12
無助於新型專利的可專利性...所以嚴格的認定方式
Zenobia avatarZenobia2014-01-12
就是大陸那種思維 連寫都不讓寫進 Claim (參你的link)
Hazel avatarHazel2014-01-15
但台灣是開放讓你寫在一起 只要有符合新型定義的特徵
Hedwig avatarHedwig2014-01-16
就認定符合形式要件....至於那個符合的特徵是不是
Dora avatarDora2014-01-19
具可專利性 因為需要進行前案檢索 所以就放在實審上..
(技術報告書 舉發 都屬於實審)....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4-01-21
瞭解~! 感謝K大釋惑~!!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4-01-23
之前看過一篇文章有討論過 非新型特徵無助專利性
Puput avatarPuput2014-01-26
但侵權判斷時要將非新型特徵讀入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4-01-28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4-01-29
似乎是有此一說.....
Elma avatarElma2014-02-02
若要讀入非新型特徵 這樣感覺真的好怪 0.0
Iris avatarIris2014-02-06
倘若目前實務或案例是會讀入非新型特徵
Freda avatarFreda2014-02-09
(上 指侵權階段時)
Harry avatarHarry2014-02-13
那~ 解套措施是不是要以違反專利法104條提舉發呢~?
Liam avatarLiam2014-02-17
跟104條有關係嗎?
Ula avatarUla2014-02-20
直覺上是有點矛盾 但是侵權成立的前提 是本案專利有效
Edwina avatarEdwina2014-02-24
所以在論定一產品是否侵權時 在台灣的法院是先認定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4-02-27
專利有效性....如前面所述 "非新型特徵無助專利性"
Dinah avatarDinah2014-03-02
白話來說 寫不寫 非新型特徵 不會影響可專利性....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4-03-03
但是依據前開侵權比對原則來說 寫了卻會限縮自己的範圍
Steve avatarSteve2014-03-08
這就好比你在發明的 Claim 中寫了很習知的非必要特徵..
寫了無助進步性 卻仍然會使得範圍被限縮 一樣的道理...
Zanna avatarZanna2014-03-11
對發明人來說反而是不利 對審查人員與公眾來說....
Kyle avatarKyle2014-03-16
這叫"無償貢獻給公眾" 會構成禁反言......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4-03-19
因此仔細深究下 這樣的原則好像也挺合理.....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4-03-23
反正 假若有專利性的特徵 是落在 "非新型特徵上"....
Jacob avatarJacob2014-03-27
這案子不管在 "通案舉發" "個案訴訟"下 都要考量
Sarah avatarSarah2014-03-29
"有效性" 也就是都會被都會被無效掉.....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4-03-31
如果 有專利性的特徵 不僅是落在 "非新型特徵上"
Andrew avatarAndrew2014-04-03
那麼這個 "非新型特徵"的功效 也只是進一步限縮範圍
我的看法是如此啦..............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4-04-04
感謝K大詳細的補充~ 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