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報扶養人 當心被釘上 - 所得稅

Table of Contents

■ 本報記者郭文平

申報綜合所得稅最基本的節稅權利是「免稅額」,一般說來,除了納稅義務人本人與配偶

享有免稅額外,還有包括納稅義務人扶養年滿60歲以上直系親屬、納稅義務人未成年子女

等,都符合規定列報免稅額的扶養親屬。但近年來國稅局都會注意,納稅義務人如果申報

免稅額人數過多,都會被國稅局釘上詳查。

所謂「免稅額」,是計算綜合所得稅中的減項,依照今年報稅標準,納稅義務人本人、配

偶及受扶養親屬每人可扣除7萬4000元;年滿70歲者可加扣50%,也就是11萬1000元。

國稅局估計,一般來說現在的「核心家庭」裡,除納稅義務人及配偶外,若再加上兩個子

女、父母,家庭人口數最多6人。如果超過這個人數,納稅義務人如果又提不出有力的扶

養事實證明,就有浮報扶養人頭,企圖避稅的嫌疑。

符合申報扶養的標準的親屬,第一類是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年滿60歲的直系親屬,或是未滿

60歲但無謀生能力的直系親屬;第二類則是納稅義務人未滿20歲子女,或滿20歲但因在學

、殘障等因素,仍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第三類則是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兄、弟、姊、妹等未滿20歲,或滿20歲但因為在學、身心殘

障、無謀生能力,而受到納稅義務人扶養的者。上述三類只要納稅義務人拿得出相關文件

,一般來說國稅局都比較不會懷疑。

第四類則是「其他親屬」類,包括了像是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的叔、伯、甥、舅等,或納稅

義務人及配偶的兄、弟、姊、妹等,這類的親屬如果符合規定,當然也可列報撫養,但屆

時國稅局可能會仔細的詳查是否確實有扶養事實,一旦證據無法說服國稅局,就可能被補

稅。

【2004/04/07 聯合報】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