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扶養費 不能列報免稅額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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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ippotsai (不忘初心)》之銘言:
: (所以這個判決似乎是明顯的判決違背法令)
: 對於結論的話, 扶養親屬免稅額的規範目的, 如果是在鼓勵撫養
: 子女付出心力比較多的一方, 那您所說的結論是可以接受的; 但
: 是如果還是用量能課稅原則來檢討, 我認為比較合理的作法應該
: 還是讓實際支付撫養費的一方列報, 會比較符合量能課稅原則,
: 所以我在前文最後提出的建議是, 如果兩方都有支付, 則由兩方
: 協議列報比例, 協議不成則各列報半數.


這判決誤引不再援用的判例,可能是判決違背法令,但不影響判決結果而不得廢棄。

我們的看法有部分應該是相同的,有扶養義務的人裡頭,應由實際支付扶養費一方列
報,情感倫理道德應該是不考慮的。所以說該判決引了那判例是有問題的。

至於雙方均有支付時,可否協議列報比例,可能要有法律明定,實務才會接受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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