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扶養費 不能列報免稅額 - 稅務

By Ina
at 2005-03-15T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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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ippotsai (不忘初心)》之銘言:
: 行政救濟實例》支付扶養費 不能列報免稅額
: 記者 林杰兒
: 不過,剔除陳龍原列報免稅額的國稅局則主張,從原告所提出的相關地方法
: 院民事判決與執行命令,的確顯示原告對次子與三子的扶養事實,不過,
: 「扶養」僅是「監護」的一部分,不能因此即享有扶養親屬的免稅額。
: (資料來源: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簡字第708號判決)
: 【2005/03/15 經濟日報】
提出幾點意見,分述如下:
一、行政機關之用語,應符現行法律為妥
未成年人監護,係指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時,應
置監護人任監督保護職務。而父母親離婚,並非無父母之情形,故民法第1055條
於民國85年修正時,已修正過去用語不當,改稱「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
或負擔」。
二、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簡字第708號判決的意見
(一)本件重點為離婚之夫妻雙方均「有」扶養義務(民法第1116條之2參照),且
均「有」支付扶養費的情形下,應選擇由誰可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的問題。
(hippotsai前文所稱無扶養義務等等,似乎有誤,且與其所假設的有付扶養
義務,實際未為扶養,卻可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的情形是不同的。)
(二)誤引最高法院已不再援用的69 年 台上 字第 2597 號判例
1.該則判例業已於92年05月27日經最高法院92年度第九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
再援用,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與現行法第1055條規定不符。台北高等
行政法院不查,仍予援用,似有不妥。
2.該則已不再援用判例,是以早期實務認扶養義務為親權之一環見解,惟民
國85年增訂民法第1116條之 2,已採親權行使與扶養分離之立場。
3.扶養義務係親屬間,有經濟能力者對無不能維持生活者,予以必要的「經
濟上」供給之義務。
4.國稅局誤引已不再援用之判例,該判決亦不查仍再誤予援用,導致其判決
理由看起來似乎也衡量了「倫理道德」等非經濟上的因素,不甚妥適。
(所以該篇報導裡也是跟著錯)
(三)本件應僅是法院在夫妻均有扶養義務,且均有扶養事實,個案判斷比較扶養
的程度後,認為由妻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較為公平合理。雖理由有前述不妥
之處,結論尚可接受。
如果離婚後由妻行使親權,但實際上未扶養,還是由夫扶養子女,還是有可
能由夫列報扣除額。
--
※ 編輯: kai761 來自: 211.74.5.161 (03/15 22:02)
: 行政救濟實例》支付扶養費 不能列報免稅額
: 記者 林杰兒
: 不過,剔除陳龍原列報免稅額的國稅局則主張,從原告所提出的相關地方法
: 院民事判決與執行命令,的確顯示原告對次子與三子的扶養事實,不過,
: 「扶養」僅是「監護」的一部分,不能因此即享有扶養親屬的免稅額。
: (資料來源: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簡字第708號判決)
: 【2005/03/15 經濟日報】
提出幾點意見,分述如下:
一、行政機關之用語,應符現行法律為妥
未成年人監護,係指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時,應
置監護人任監督保護職務。而父母親離婚,並非無父母之情形,故民法第1055條
於民國85年修正時,已修正過去用語不當,改稱「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
或負擔」。
二、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簡字第708號判決的意見
(一)本件重點為離婚之夫妻雙方均「有」扶養義務(民法第1116條之2參照),且
均「有」支付扶養費的情形下,應選擇由誰可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的問題。
(hippotsai前文所稱無扶養義務等等,似乎有誤,且與其所假設的有付扶養
義務,實際未為扶養,卻可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的情形是不同的。)
(二)誤引最高法院已不再援用的69 年 台上 字第 2597 號判例
1.該則判例業已於92年05月27日經最高法院92年度第九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
再援用,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與現行法第1055條規定不符。台北高等
行政法院不查,仍予援用,似有不妥。
2.該則已不再援用判例,是以早期實務認扶養義務為親權之一環見解,惟民
國85年增訂民法第1116條之 2,已採親權行使與扶養分離之立場。
3.扶養義務係親屬間,有經濟能力者對無不能維持生活者,予以必要的「經
濟上」供給之義務。
4.國稅局誤引已不再援用之判例,該判決亦不查仍再誤予援用,導致其判決
理由看起來似乎也衡量了「倫理道德」等非經濟上的因素,不甚妥適。
(所以該篇報導裡也是跟著錯)
(三)本件應僅是法院在夫妻均有扶養義務,且均有扶養事實,個案判斷比較扶養
的程度後,認為由妻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較為公平合理。雖理由有前述不妥
之處,結論尚可接受。
如果離婚後由妻行使親權,但實際上未扶養,還是由夫扶養子女,還是有可
能由夫列報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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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ai761 來自: 211.74.5.161 (03/15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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