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攬保險勞務報酬 不屬執行業務所得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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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問答

新竹陳小姐問:

保險業務員招攬保險的勞務報酬,可否改按執行業務收入課稅?

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答覆:

保險業務員招攬保險的勞務報酬,與一般職工按銷售成果或量化的工作績效計酬並無不同

,保險業務員不需要投資自有資金、不必承擔風險,甚至無法自行設計保險商品,其所領

取的報酬不能歸屬為執行業務所得,還是要按薪資所得課稅。

我國的保險業務員是由所屬公司向工會報名,通過資格測驗後,由所屬公司向公會辦理登

錄,並接受所屬保險公司辦理的基本教育訓練或在職訓練。就性質而言,保險業務員均為

受雇者提供勞務的身分,所得與一般職工無異,應按薪資所得課稅。

保險公司爭取旗下業務員所得改按執行業務收入課稅,主要是為業務員節省較多稅捐,並

要求推銷保險有關的開銷如車資、場地、文具費用等,亦納入所得稅的扣除範圍,但依目

前稅法規定,保險業務員的所得仍應按薪資課稅,其推銷業務的相關費用因此無法扣除。

(查詢相關內容請洽(03)5239595分機402或403)

【2004/07/2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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