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時之課稅疑義 - 稅務

By Susan
at 2004-08-24T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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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聰權、阮家群
保單課稅問題複雜,包括投保、變更要保人、要保人死亡、投資型保單給付、變更受益人
、受益人死亡、要保人提前解約、保單借款、滿期金給付、死亡給付等,都可能產生課稅
問題,但我國稅法僅有部分規範,使保險從業人員及保戶無所適從,甚至造成誤解。
本報為服務讀者,特別邀請對遺贈稅、信託、保險節稅極具實務經驗的宇信聯合會計師事
務所楊聰權會計師及阮家群執行長,針對保單課稅相關規範做系列性探討。
死亡保險給付,不論要保人與受益人是否為同一人,均不發生課徵贈與稅問題。惟生存保
單,如要保人與受益人為不同一人時,則有贈與行為,但究是以支付保費日為贈與行為日
,或滿期金給付日為贈與行為日,國稅局、會計師均存在二派不同見解。
筆者主張除非要保人於保險契約中,約定放棄變更受益人的權利,否則均以滿期金給付日
為贈與行為日,理由如下:
一、要保人有權變更受益人
保險法第111條規定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利者以外
,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準此,當受益人被指定後,該受益人不必然可取得此項保險給
付,該受益人僅有「期待利益」,並未取得「期待權」,除非要保人放棄處分權利。
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人的生存保單,與他益信託並不同,信託法第3條規定,委託人與受
益人非同一人者,委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保留外,於信託成立後不得變更受益人或終止其
信託,亦不得處分受益人權利。準此,我國的他益信託,係屬原則上不可變更受益人,因
此在遺贈稅法第5條之1才規定,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全部或一部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
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依法課徵贈與稅。
但保險法第111條則規定受益人原則上是可以變更的,因此於繳納保費時,課徵贈與稅自
無道理,筆者主張要保人與受益人為不同一人生存保單,應於滿期金給付或每年給付時。
對要保人按給付金額課徵贈與稅;要保人於保單中約定放棄變更受益人權利時,則應於繳
付保費時對要保人課徵贈與稅。
對保戶而言,為避免滿期金給付時,被課徵鉅額贈與稅,不妨先由父母贈與子女,只要每
年金額在100萬免稅贈與額內,均可免納贈與稅,再由子女為要保人兼受益人加以投保,
如此即可免除此項課稅問題。
二、生死合險問題
大部分保單多屬生死合險,一旦在保單尚未滿期時,被保人身故,則受益人取得此項死亡
保險給付是不計入遺產總額的,則在此種情況下,是否應退回已繳贈與稅?是以,從此一
觀點,當可更易了解生存保單應在滿期金給付時課徵贈與稅。
同理可證死亡保單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人時,要保人於投保時所繳納保費,並未發生贈與
行為(除非要保人放棄變更受益人權利);於被保人身故時,該給付屬死亡保險給付,只要
有指定受益人,即可免納遺產稅,此時亦不生贈與稅課徵問題。(系列一)
(作者分別是宇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執行長)
【2004/08/2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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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課稅問題複雜,包括投保、變更要保人、要保人死亡、投資型保單給付、變更受益人
、受益人死亡、要保人提前解約、保單借款、滿期金給付、死亡給付等,都可能產生課稅
問題,但我國稅法僅有部分規範,使保險從業人員及保戶無所適從,甚至造成誤解。
本報為服務讀者,特別邀請對遺贈稅、信託、保險節稅極具實務經驗的宇信聯合會計師事
務所楊聰權會計師及阮家群執行長,針對保單課稅相關規範做系列性探討。
死亡保險給付,不論要保人與受益人是否為同一人,均不發生課徵贈與稅問題。惟生存保
單,如要保人與受益人為不同一人時,則有贈與行為,但究是以支付保費日為贈與行為日
,或滿期金給付日為贈與行為日,國稅局、會計師均存在二派不同見解。
筆者主張除非要保人於保險契約中,約定放棄變更受益人的權利,否則均以滿期金給付日
為贈與行為日,理由如下:
一、要保人有權變更受益人
保險法第111條規定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利者以外
,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準此,當受益人被指定後,該受益人不必然可取得此項保險給
付,該受益人僅有「期待利益」,並未取得「期待權」,除非要保人放棄處分權利。
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人的生存保單,與他益信託並不同,信託法第3條規定,委託人與受
益人非同一人者,委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保留外,於信託成立後不得變更受益人或終止其
信託,亦不得處分受益人權利。準此,我國的他益信託,係屬原則上不可變更受益人,因
此在遺贈稅法第5條之1才規定,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全部或一部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
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依法課徵贈與稅。
但保險法第111條則規定受益人原則上是可以變更的,因此於繳納保費時,課徵贈與稅自
無道理,筆者主張要保人與受益人為不同一人生存保單,應於滿期金給付或每年給付時。
對要保人按給付金額課徵贈與稅;要保人於保單中約定放棄變更受益人權利時,則應於繳
付保費時對要保人課徵贈與稅。
對保戶而言,為避免滿期金給付時,被課徵鉅額贈與稅,不妨先由父母贈與子女,只要每
年金額在100萬免稅贈與額內,均可免納贈與稅,再由子女為要保人兼受益人加以投保,
如此即可免除此項課稅問題。
二、生死合險問題
大部分保單多屬生死合險,一旦在保單尚未滿期時,被保人身故,則受益人取得此項死亡
保險給付是不計入遺產總額的,則在此種情況下,是否應退回已繳贈與稅?是以,從此一
觀點,當可更易了解生存保單應在滿期金給付時課徵贈與稅。
同理可證死亡保單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人時,要保人於投保時所繳納保費,並未發生贈與
行為(除非要保人放棄變更受益人權利);於被保人身故時,該給付屬死亡保險給付,只要
有指定受益人,即可免納遺產稅,此時亦不生贈與稅課徵問題。(系列一)
(作者分別是宇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執行長)
【2004/08/2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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