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最近在寫產學合作的技術授權契約,有幾點跟各位前輩請教
1、契約標的技術並未申請專利,而契約存續期間為三年
在契約期間到期後,被授權方是否能夠繼續使用該技術
由於該技術並不是實體的物,而是一種微生物製備方法與製程
即使被授權人不續約,而繼續使用,授權人也僅能依造契約規定請求損失賠償
但是在法理上,契約標的應屬「營業秘密」的範疇
既然被授權人了解技術內容的方法 ,是屬於有原因的、合法的取得
在被授權人沒有將技術傳與第三者的狀況下,是不是可以主張有原因的使用?
我自己是認為即使繼續使用,在契約已經期限達成,終止的狀況下,是可以合法使用的
2、技術授權契約,授權人有申請專利,但不把專利權寫入授權契約授權的範圍
僅將實施技術的相關方法、製程做授權
當契約期間到期之後,被授權人是否得繼續使用這項技術?
更具體來說,授權人在進行技術授權當時,隱瞞被授權人有申請專利的實情
當契約生效後, 隔了兩年發現公開資訊中有被授權人關於新技術的專利申請
被授權人是否能依造契約主張免責?
如過授權人把專利申請權讓給第三人申請,我們是不是只剩權力瑕疵擔保可以防禦?
3、契約標的技術有附帶一新型專利,而契約期間為三年
因此被授權人可以使用該新型專利(非專屬授權)
但在契約到期後,我們希望加一些條款,可以保證我們繼續使用這項專利的權利
目前假想如下
A、契約到期後,原條件延展三年,以延展兩次為限。
B、契約到期後,被授權人可繼續使用標的專利(如一所述)
還是各位前輩有更好的建議呢?
4、產學合作的技術歸屬
由廠商出資(50%)研發、政府(50%),一般來說是不是可以引用專利法 「委託研發」
進而由廠商取得專利申請權、專利權?
--
1、契約標的技術並未申請專利,而契約存續期間為三年
在契約期間到期後,被授權方是否能夠繼續使用該技術
由於該技術並不是實體的物,而是一種微生物製備方法與製程
即使被授權人不續約,而繼續使用,授權人也僅能依造契約規定請求損失賠償
但是在法理上,契約標的應屬「營業秘密」的範疇
既然被授權人了解技術內容的方法 ,是屬於有原因的、合法的取得
在被授權人沒有將技術傳與第三者的狀況下,是不是可以主張有原因的使用?
我自己是認為即使繼續使用,在契約已經期限達成,終止的狀況下,是可以合法使用的
2、技術授權契約,授權人有申請專利,但不把專利權寫入授權契約授權的範圍
僅將實施技術的相關方法、製程做授權
當契約期間到期之後,被授權人是否得繼續使用這項技術?
更具體來說,授權人在進行技術授權當時,隱瞞被授權人有申請專利的實情
當契約生效後, 隔了兩年發現公開資訊中有被授權人關於新技術的專利申請
被授權人是否能依造契約主張免責?
如過授權人把專利申請權讓給第三人申請,我們是不是只剩權力瑕疵擔保可以防禦?
3、契約標的技術有附帶一新型專利,而契約期間為三年
因此被授權人可以使用該新型專利(非專屬授權)
但在契約到期後,我們希望加一些條款,可以保證我們繼續使用這項專利的權利
目前假想如下
A、契約到期後,原條件延展三年,以延展兩次為限。
B、契約到期後,被授權人可繼續使用標的專利(如一所述)
還是各位前輩有更好的建議呢?
4、產學合作的技術歸屬
由廠商出資(50%)研發、政府(50%),一般來說是不是可以引用專利法 「委託研發」
進而由廠商取得專利申請權、專利權?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