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問題 : 交通費納入薪資所得 - 所得稅
By Bethany
at 2013-07-25T05:51
at 2013-07-25T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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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ekoYoung (活出自我)》之銘言:
: 已爬過文,不過沒找到相關的討論說明
: 想請問版上的高手
: 有沒有相關的稅法說明可以讓我拿到公司跟公司爭取
: 因為公司交通費發放的方式做了些改變
: 直接將費用撥入我每月的薪資所得中(以前都是直接領現金)
: 覺得這樣子很奇怪 這樣子我不是被多扣所得稅了嗎?
: 因為我的工作性質,必須常常在外面跑來跑去,一天要去很多地方
: 所以也就衍生了許多的交通費 (停車費/計程車費/油資等等)
: 在我們公司是屬於實報實銷的方式
: 像有些人每個月的停車費交通費有可能高達八九千塊
: 這些都是先拿自己的錢先代墊的
: 但是現在連同每個月的薪資一併付給我們
: 那不就是代表,如果連續12個月,每個月這樣近萬元的交通費支出
: 下個年度所得稅扣繳的時候可能會被多算12萬收入????
: 但這些實際上並不是我們的收入啊!!!這樣所得稅繳得很冤望阿~
: 整個邏輯上有點行不通 ? 因為會變成這樣 :
: 交通費代墊12萬 -> 公司還我12萬
: -> 所得稅繳稅時:公司多給你12萬交通費補助,所以要多繳12萬x N% 的所得稅 ?
: 以上~是否有強人可以幫我解疑阿!?
按期定額給付的交通費(津貼)一定會是薪資,不定額的給付也有可能被解釋為各種
補助款及其他給予而遭認定應列為薪資;但在交通費用是屬實報實銷的情況之下,
代墊公司費用的員工既然並未因此發生所得,應無計入薪資所得課稅的問題。
◎這本來就不是你的所得,縱有所得也是計程車司機的所得,與你無關。再者,你
只是先行代公司墊付費用,公司再歸墊給你,總不會公司認一次旅費or交通費後
,又重複列了一次薪資費用吧?所以我認為在查準74條已明定旅費項目之情況下
,該費用應列為公司旅費而非薪資支出(你的所得)。
此部分應只能跟公司會計溝通,把會計科目補助款(薪資)轉正為旅費才有解。
畢竟那些交通費用是因為公司業務所需而發生的,又不是公司額外對你的補助,
併入你的薪資所得是有點不合理。
以上,僅供參考。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71 條 薪資支出:
一、所稱薪資總額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營業盈餘之分
配、按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之給付、退休金、退職金、養老金、資
遣費、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
第 74 條 旅費:
一、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
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
應不予認定。
(二)交通費:應憑下列憑證核實認定:
4.乘坐計程車車資,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但包租
計程車應取具車行證明及經手人或出差人證明。
--
: 已爬過文,不過沒找到相關的討論說明
: 想請問版上的高手
: 有沒有相關的稅法說明可以讓我拿到公司跟公司爭取
: 因為公司交通費發放的方式做了些改變
: 直接將費用撥入我每月的薪資所得中(以前都是直接領現金)
: 覺得這樣子很奇怪 這樣子我不是被多扣所得稅了嗎?
: 因為我的工作性質,必須常常在外面跑來跑去,一天要去很多地方
: 所以也就衍生了許多的交通費 (停車費/計程車費/油資等等)
: 在我們公司是屬於實報實銷的方式
: 像有些人每個月的停車費交通費有可能高達八九千塊
: 這些都是先拿自己的錢先代墊的
: 但是現在連同每個月的薪資一併付給我們
: 那不就是代表,如果連續12個月,每個月這樣近萬元的交通費支出
: 下個年度所得稅扣繳的時候可能會被多算12萬收入????
: 但這些實際上並不是我們的收入啊!!!這樣所得稅繳得很冤望阿~
: 整個邏輯上有點行不通 ? 因為會變成這樣 :
: 交通費代墊12萬 -> 公司還我12萬
: -> 所得稅繳稅時:公司多給你12萬交通費補助,所以要多繳12萬x N% 的所得稅 ?
: 以上~是否有強人可以幫我解疑阿!?
按期定額給付的交通費(津貼)一定會是薪資,不定額的給付也有可能被解釋為各種
補助款及其他給予而遭認定應列為薪資;但在交通費用是屬實報實銷的情況之下,
代墊公司費用的員工既然並未因此發生所得,應無計入薪資所得課稅的問題。
◎這本來就不是你的所得,縱有所得也是計程車司機的所得,與你無關。再者,你
只是先行代公司墊付費用,公司再歸墊給你,總不會公司認一次旅費or交通費後
,又重複列了一次薪資費用吧?所以我認為在查準74條已明定旅費項目之情況下
,該費用應列為公司旅費而非薪資支出(你的所得)。
此部分應只能跟公司會計溝通,把會計科目補助款(薪資)轉正為旅費才有解。
畢竟那些交通費用是因為公司業務所需而發生的,又不是公司額外對你的補助,
併入你的薪資所得是有點不合理。
以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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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71 條 薪資支出:
一、所稱薪資總額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營業盈餘之分
配、按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之給付、退休金、退職金、養老金、資
遣費、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
第 74 條 旅費:
一、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
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
應不予認定。
(二)交通費:應憑下列憑證核實認定:
4.乘坐計程車車資,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但包租
計程車應取具車行證明及經手人或出差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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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na
at 2013-07-25T20:02
at 2013-07-25T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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