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家母於民國101年3月買屋,房地總價$520萬。另裝修費用$175萬。
於民國105年10月賣屋,房地總價$680萬。
持有時間超過四年半,請問要如何計算售屋所得?
買賣的契約書都還在。
因101年的裝修費用沒有收據。
售屋所得就是 $680萬 減 $520萬 減 契稅 減 代書費 嗎?
房子一直是自用。
現在我看到 " 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收入總額 減 必要費用) X 房地比"
請問什麼是房地比?
房地在雲林縣斗南鎮
實際上賣屋沒賺到錢,現在申報綜所稅如果要繳很多稅,不是虧大了?
請問怎樣可以繳最少的稅? 甚或不需繳稅?
先向解答者說謝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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