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一問 - 專利
By David
at 2015-12-25T16:23
at 2015-12-25T16:23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piglauhk (肥胖宅 ( ̄﹁ ̄))》之銘言:
: 小的最近在K基準,有點困惑,故來請教一下先進們,請不吝指教。
: 首先。專施第 47 條:
: 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所稱所屬技藝領域中
: 具有通常知識者,指具有申請時該設計所屬技藝領域之一般
: 知識及普通技能之人。
: 審查基準2-1-7:
: 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係一虛擬之人,指
: 具有申請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之一般知識(general know
: ledge)及普通技能 (ordinary skill)之人,且能理解、
: 利用先前技術。申請時指申請日,於依專利法第 28 條第 1
: 項或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主張優先權者,指該優先權日。
: 據此,可假設(a)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下稱真強者)理應已知悉申請當
: 天世上該領域的所有(包含各種外語)的已公開文獻之內容。又,審查基準中有以下
這個虛擬人,在判斷『進步性、新穎性』的情況,的確是要求全知。
所以,相對的也僅要求是「普通技能」的人,而不需要是專家。
發明人的知識水平,其實也有可能會影響進步性之要求程度,
例如博士水準的人比較難,但是普通工人水平可能就會較簡單。
: 一段:
: 『說明書的內容應包含申請專利之發明的必要技術特徵,使
: 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須參考任何文獻
: 的情況下,即得以瞭解 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因此,引
: 述先前技術文獻時,應考量該文獻所 載之內容是否會影響
: 可據以實現之判斷,若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 者未參考該文獻之內容,即無法瞭解申請專利之發明並據以
: 實現,則應於說明書中詳細記載文獻之內容,不得僅引述文
: 獻之名稱。』
這一段主要是要求說明書的「書面記載要件」。
在美國接受「incorporated by reference」的記載方式,亦即說明書中僅記載
專利申請號,不需要記載相關內容,就可以把引用文獻的記載當作說明書揭示內
容的一部分。當然,也不是所有的文獻都可以使用「incorporated by reference」
。37 CFR§1.57:規定了一些使用incorporated by reference的規則。
但這樣的方式,在臺灣是不允許的。
這主要是要求「說明書的記載」,要詳細到讓普通技藝的人懂,不管他是否全知,
內容一定要足夠詳細。
這個虛擬人,在不同情況下,他的知識量的要求的確不一樣。
: 若(a)為真,則申請人即使不用引述文獻之名稱,真強者就應該本來就知道申請人
: 的發明在說什麼而無需參考該等文獻,根本不會發生(未參考…即無法)的狀況,所以
: 就邏輯而言,
: 假設(b)申請人未引述文獻/僅引述文獻之名稱,真強者都能據以實現該發明才對?
: 假設(b)為真。若申請人在專利申請日於某乙網站以阿拉伯文上傳有該發明之說明,
: 又於專利說明書中僅以『請參酌某乙阿拉伯文網站之全文,即能理解本發明,不於
: 此贅述。』來說明,由於真強者得悉申請日及其以前公開的文獻,其自然可以據以
: 實施,即使該文獻是沒幾個台灣人看得懂的阿拉伯文亦然(c)。是這樣嗎?
: 而若(c) 為真,又未見有乙網站以外的其他引證,本案應準予專利(d)?
: 不好意思字有點多
: 結論怪怪的,請教先進們,我這邏輯到底錯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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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的最近在K基準,有點困惑,故來請教一下先進們,請不吝指教。
: 首先。專施第 47 條:
: 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所稱所屬技藝領域中
: 具有通常知識者,指具有申請時該設計所屬技藝領域之一般
: 知識及普通技能之人。
: 審查基準2-1-7:
: 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係一虛擬之人,指
: 具有申請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之一般知識(general know
: ledge)及普通技能 (ordinary skill)之人,且能理解、
: 利用先前技術。申請時指申請日,於依專利法第 28 條第 1
: 項或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主張優先權者,指該優先權日。
: 據此,可假設(a)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下稱真強者)理應已知悉申請當
: 天世上該領域的所有(包含各種外語)的已公開文獻之內容。又,審查基準中有以下
這個虛擬人,在判斷『進步性、新穎性』的情況,的確是要求全知。
所以,相對的也僅要求是「普通技能」的人,而不需要是專家。
發明人的知識水平,其實也有可能會影響進步性之要求程度,
例如博士水準的人比較難,但是普通工人水平可能就會較簡單。
: 一段:
: 『說明書的內容應包含申請專利之發明的必要技術特徵,使
: 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須參考任何文獻
: 的情況下,即得以瞭解 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因此,引
: 述先前技術文獻時,應考量該文獻所 載之內容是否會影響
: 可據以實現之判斷,若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 者未參考該文獻之內容,即無法瞭解申請專利之發明並據以
: 實現,則應於說明書中詳細記載文獻之內容,不得僅引述文
: 獻之名稱。』
這一段主要是要求說明書的「書面記載要件」。
在美國接受「incorporated by reference」的記載方式,亦即說明書中僅記載
專利申請號,不需要記載相關內容,就可以把引用文獻的記載當作說明書揭示內
容的一部分。當然,也不是所有的文獻都可以使用「incorporated by reference」
。37 CFR§1.57:規定了一些使用incorporated by reference的規則。
但這樣的方式,在臺灣是不允許的。
這主要是要求「說明書的記載」,要詳細到讓普通技藝的人懂,不管他是否全知,
內容一定要足夠詳細。
這個虛擬人,在不同情況下,他的知識量的要求的確不一樣。
: 若(a)為真,則申請人即使不用引述文獻之名稱,真強者就應該本來就知道申請人
: 的發明在說什麼而無需參考該等文獻,根本不會發生(未參考…即無法)的狀況,所以
: 就邏輯而言,
: 假設(b)申請人未引述文獻/僅引述文獻之名稱,真強者都能據以實現該發明才對?
: 假設(b)為真。若申請人在專利申請日於某乙網站以阿拉伯文上傳有該發明之說明,
: 又於專利說明書中僅以『請參酌某乙阿拉伯文網站之全文,即能理解本發明,不於
: 此贅述。』來說明,由於真強者得悉申請日及其以前公開的文獻,其自然可以據以
: 實施,即使該文獻是沒幾個台灣人看得懂的阿拉伯文亦然(c)。是這樣嗎?
: 而若(c) 為真,又未見有乙網站以外的其他引證,本案應準予專利(d)?
: 不好意思字有點多
: 結論怪怪的,請教先進們,我這邏輯到底錯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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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ry
at 2015-12-26T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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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na
at 2015-12-27T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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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cky
at 2015-12-28T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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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5-12-30T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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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6-01-03T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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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6-01-05T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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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arlot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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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6-01-08T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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