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新穎性例外"非出自本意的洩漏"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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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herrich (總是不懂)》之銘言:
: 目前遇到一個Tw案件狀況
: 本案申請日2013/7/1
: 有主張優惠期,論文公開日2013/3/1
: 目前審查引證案是他人期刊論文,
: 公開日2013/6/1
: 比較特殊的是,該引證論文文中有提到他知道他的論文審查時(未公開)已經有本案發明
: 人公開的論文存在,且技術內容是相同的。(故本案優惠期論文列在其論文參考文件之一
: )
: 所以考慮用“非出自本意的洩漏”來稍爭取一下,不知是否可行(小妹從業以來第一次遇
: 到這狀況)
: 先謝謝各位

case I:審查委員引用的是「(他人的)該論文中的技術敘述而非提及(客戶的)公開文獻
的內容的段落」

結論:審查委員實質上是以他人的論文作為前案,專利申請案GG

case II:審查委員引用的是「(他人的)該論文中對(客戶的)公開文獻的技術描述的段落」

結論:這種就跟報章雜誌報導的處理方式相同,用同樣的方式進行答辯就好

不論哪種態樣,都不是非出於本意洩漏

小的目前只想到這兩種可能性,也許有其他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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υ老伴啊,我們的孩子孵不出來耶… 、〝 嗚…我沒問題啊!
◢˙ 你到底吃了什麼? (( ﹊﹊﹊ ╯ 是台灣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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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η▂η▁▃▁ ψcafe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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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rin avatarErin2015-12-26
感覺比較像case I,看來只能GG...
Sarah avatarSarah2015-12-28
加強強調本案優惠期在前 說明引證案參考本案 既然引證時間
點在本案公開日後 引證案作者自己要怎麼亂掰 不是本案作者
可以控制
Sandy avatarSandy2015-12-31
這樣去申復看看吧!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6-01-04
Olivia avatarOlivia2016-01-09
x大的理由太牽強了吧
Kama avatarKama2016-01-11
x大的方法是行不通der...grace period不是priority
Wallis avatarWallis2016-01-15
推~看起來像case I也要套case II去凹凹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