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一問 - 專利
By Callum
at 2015-12-25T14:48
at 2015-12-25T14:48
Table of Contents
小的最近在K基準,有點困惑,故來請教一下先進們,請不吝指教。
首先。專施第 47 條:
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所稱所屬技藝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指具有申請時該設計所屬技藝領域之一般
知識及普通技能之人。
審查基準2-1-7:
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係一虛擬之人,指
具有申請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之一般知識(general know
ledge)及普通技能 (ordinary skill)之人,且能理解、
利用先前技術。申請時指申請日,於依專利法第 28 條第 1
項或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主張優先權者,指該優先權日。
據此,可假設(a)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下稱真強者)理應已知悉申請當
天世上該領域的所有(包含各種外語)的已公開文獻之內容。又,審查基準中有以下
一段:
『說明書的內容應包含申請專利之發明的必要技術特徵,使
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須參考任何文獻
的情況下,即得以瞭解 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因此,引
述先前技術文獻時,應考量該文獻所 載之內容是否會影響
可據以實現之判斷,若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未參考該文獻之內容,即無法瞭解申請專利之發明並據以
實現,則應於說明書中詳細記載文獻之內容,不得僅引述文
獻之名稱。』
若(a)為真,則申請人即使不用引述文獻之名稱,真強者就應該本來就知道申請人
的發明在說什麼而無需參考該等文獻,根本不會發生(未參考…即無法)的狀況,所以
就邏輯而言,
假設(b)申請人未引述文獻/僅引述文獻之名稱,真強者都能據以實現該發明才對?
假設(b)為真。若申請人在專利申請日於某乙網站以阿拉伯文上傳有該發明之說明,
又於專利說明書中僅以『請參酌某乙阿拉伯文網站之全文,即能理解本發明,不於
此贅述。』來說明,由於真強者得悉申請日及其以前公開的文獻,其自然可以據以
實施,即使該文獻是沒幾個台灣人看得懂的阿拉伯文亦然(c)。是這樣嗎?
而若(c) 為真,又未見有乙網站以外的其他引證,本案應準予專利(d)?
不好意思字有點多
結論怪怪的,請教先進們,我這邏輯到底錯在哪?
--
首先。專施第 47 條:
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所稱所屬技藝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指具有申請時該設計所屬技藝領域之一般
知識及普通技能之人。
審查基準2-1-7:
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係一虛擬之人,指
具有申請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之一般知識(general know
ledge)及普通技能 (ordinary skill)之人,且能理解、
利用先前技術。申請時指申請日,於依專利法第 28 條第 1
項或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主張優先權者,指該優先權日。
據此,可假設(a)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下稱真強者)理應已知悉申請當
天世上該領域的所有(包含各種外語)的已公開文獻之內容。又,審查基準中有以下
一段:
『說明書的內容應包含申請專利之發明的必要技術特徵,使
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須參考任何文獻
的情況下,即得以瞭解 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因此,引
述先前技術文獻時,應考量該文獻所 載之內容是否會影響
可據以實現之判斷,若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未參考該文獻之內容,即無法瞭解申請專利之發明並據以
實現,則應於說明書中詳細記載文獻之內容,不得僅引述文
獻之名稱。』
若(a)為真,則申請人即使不用引述文獻之名稱,真強者就應該本來就知道申請人
的發明在說什麼而無需參考該等文獻,根本不會發生(未參考…即無法)的狀況,所以
就邏輯而言,
假設(b)申請人未引述文獻/僅引述文獻之名稱,真強者都能據以實現該發明才對?
假設(b)為真。若申請人在專利申請日於某乙網站以阿拉伯文上傳有該發明之說明,
又於專利說明書中僅以『請參酌某乙阿拉伯文網站之全文,即能理解本發明,不於
此贅述。』來說明,由於真強者得悉申請日及其以前公開的文獻,其自然可以據以
實施,即使該文獻是沒幾個台灣人看得懂的阿拉伯文亦然(c)。是這樣嗎?
而若(c) 為真,又未見有乙網站以外的其他引證,本案應準予專利(d)?
不好意思字有點多
結論怪怪的,請教先進們,我這邏輯到底錯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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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Yedda
at 2015-12-27T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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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Yedda
at 2015-12-29T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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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5-12-30T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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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6-01-01T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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