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是稅務白癡,
查過此板,但仍摸不著頭緒,
直接發文請教專業的版友:)
我跟我先生規畫要買一間台北市的房子A,
因為我可以申請公教貸款,所以房子會登記在我名下,用我的名字去貸款。
然後,我婆婆會在約一年後賣掉新北市的一間房子B,
然後以這筆收入來付掉我們房子A的貸款。
但因不想佔婆婆便宜,所以想說以我和婆婆共同持分的方式來擁有房子A。
請問,
我婆婆要拿錢來幫我還房子A貸款的時候,我們去變更房子共同持分,這樣可行嗎?
那我婆婆隔年土地增值稅可以退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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