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 繳稅期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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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2000 ()》之銘言:
: 房屋稅都是五月徵收
: 2.房子過戶後 當年稅單和隔年稅單的納稅義務人是?
: 謝謝

http://www.tpctax.gov.tw/e_book_004_1.aspx?&&OrderBase=AutoNo&Order=1

Q:年度中房屋買賣移轉過戶,房屋稅應由誰負擔?(95/04/18)

A:依規定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且房屋買賣移轉
申報在當月15日以前,房屋稅自當月起由承受人繳納,而在當月16日以後,則自次
月起由承受人繳納。

舉例來說,王先生在95年3月8日將坐落於文山區的房屋移轉給李小姐,向臺北市稅
捐處申報契稅,稅捐處在受理時就會即予核算王先生自94年7月至95年2月共計八個
月的房屋稅,先行核發房屋稅單予王先生,等到王先生繳納完畢後,地政事務所才
會受理移轉登記;至於李小姐則應負擔95年3月至6月之四個月的房屋稅。



補充:房屋稅開徵期間為何?(94/11/18)

房屋稅課稅期間為前年七月至開徵當年六月。
例如95年房屋稅,即自94年7月開徵至95年6月止。(稅單上都會寫明是"哪一年"之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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