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問美國商標法的使用宣誓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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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有專利版 但四處找不著商標版?)
所以關於商標的問題 爬了文發現偶有人在討論
所以斗膽把最近在頭痛的問題po上來
如果這問題不該出現在這版的話還請不吝告知 我會自D


我最近得知的訊息是:(有錯還請高手指點)
美國商標申請看規定是會提三次使用證據
第一次是領証的時候
第二次是第五到第六年屆滿期間
第三次就是十年屆滿要延展

但是
他在提第二次使用宣誓(Section 8)的時候
為什麼都會說跟section 15一起提
我知道要提section 8之後才能再提section 15
但是為什麼單單是section 8證明了過去五年商標有在使用的事實還無法
保證這個商標的incontestability?

我查了section 15的原文
他頂多也說是 如果是在美國以外的國家有先使用的情形
但是他又在你這個已經在使用的商標之後申請
如果你沒有提section 15 只要他提出異議 就算你的商標有在用
但只要他在別的國家的使用/申請日比你早 你還是會被撤銷

section 15到底有什麼特別的地方?
為什麼提出這個宣誓之後 就沒有人能動你的商標?

所以如果一個商標用了好多年也沒事
提section 15到底有沒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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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開來 放開來
我們要讓景觀和時間露出臉來
在所有的電影理
場景有一張臉 看起來就像個演員
然而我們帶有一些社會感性──當然
我們總是跟窮人以及醜人在一塊─貝拉‧塔爾Bela Tar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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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Megan avatarMegan2008-08-17
不好意思提供拙見 sec15不是非要提出不可 我們事務所
Iris avatarIris2008-08-20
就都不會主動幫客戶提sec15的宣誓 sec15是主動宣誓保護
自己的商標主權 不用一併與sec8一起提出也沒關係
Daniel avatarDaniel2008-08-25
這樣有講好像沒講@@ 請其他高手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