悶爆了 - 期貨
By Anthony
at 2011-02-02T23:49
at 2011-02-02T23:49
Table of Contents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13條
期貨商受託買進本契約,應按受託買進之合計數量先向買方收取所需之權利金。
出處: http://tinyurl.com/4fj88ga
---------------------------------------------------------------------------
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 44 條
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時,所收付之款項應以新臺幣或該結算機構所接
受之外幣為之。
前項款項之收付,應透過客戶保證金專戶辦理之,該專戶內所有款項之提
取作業應以轉帳方式辦理,同時應有詳實之紀錄及收付憑證。
出處: http://tinyurl.com/4hkou8y
-----------------------------------------------------------------------------
行政函釋:
相關法條: 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 44 條
(六) 期貨商於接受委託從事期貨交易前,應依規定先收足期貨交易保證
金、權利金,其繳交並應以現金為之;若期貨商收受期貨交易人即
期支票為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者,除非該支票已兌現入帳,不
得受託進行期貨交易。
出處: http://tinyurl.com/4to6h9n
-----------------------------------------------------------------------------
民法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
※ 引述《workeer (以信為本)》之銘言:
: 你顯然並沒有搞清楚重點。sasa在她的推文中寫道:
: 推 sasa999:用市價但我不知道會差到這麼多..我以為就差不多上面的金額 01/26 20:28
: ----------------------------
: 這就是她用來表達錯誤的「意思表示」(下市價單)所依據的錯誤認知。
: 這一點是很明顯的。由於她對交易的成交價的確定方式有錯誤的認知,
: 讓她錯誤的以為自己的準備金足夠用來下一千口市價單。
殺殺錯誤以為自己的準備金足夠用來下一千口市價單又怎樣?
跟據期交所OP交易規則13條與期貨商管理規則44條與其行政函釋
意思就是管他什麼單反正錢不夠就是不能下單,法條有說市價單例外嗎?
: (事實是否如此,我們無從而知。但這句推文的意思就是這樣。)
: : 基於對於上述事實的認知
: : 投資人甚至不用負擔舉證責任
: 你的這句說法離題了。和她的那句推文沒什麼關聯。
: : 寫寫狀子遞出去 開一次庭就可以判決了
: : 現在因為牽涉的金額上千萬
: : 沒人想認帳
: : 所以目前才會變得很棘手
: : 被買走put的自營商不想吐錢
: : 墊錢的GG一定會想盡辦法扭曲事實(依我跟銀行打官司的經驗猜測的)
: : 被扭曲意思表示的投資人殺殺無力負擔高額權利金
: -------
: 劃線部份並不是全部事實。甚至可能完全不是事實。
: sasa的意思表示(下市價單)是一個建立在錯誤認知
: 基礎上的意思表示,這一點亳無疑問,因為她自己的
: 推文就承認了她下單時的錯誤認知。至於有沒有扭曲,
: 這一點還值得討論。就事實層面而言,並沒有扭曲。
: 這個單是按照sasa的真實意思表示來執行的。問題是
: sasa把自己的意思表示想成是另一種意思表示。這就
: 不能說是別人的錯。打個比方,有個人說:
: 「在我的字典裡,幹就是愛的意思。因此,當我
: 說『幹你娘』的時候,我的意思就是『愛你娘』的意思。
: 並且,我認為大家都是這麼想的。」於是他就一直用
: 『幹你娘』來問候別人老母。
: 那麼,在這個例子中,他顯然用錯誤的認知做了
: 錯誤的意思表示。當別人質疑他為什麼要罵髒話時,
: 我們就不應該為他辯護說:他的意思表示被扭曲了。
不論他怎麼扭曲市價單的意思
跟據期交所OP交易規則13條與期貨商管理規則44條與其行政函釋
意思就是管他什麼單反正錢不夠就是不能下單,法條有說市價單例外嗎?
: : 我只能說
: : GG若想追這筆錢
: : 把精力放在莎莎身上
: : 到最後一定是徒勞無功的
: : 沙沙最多就只有訟累而已
: : 除了帳戶那三十萬 最後一毛錢都不用付
: : 為什麼跟莎莎打官司會有這種下場呢?
: : 因為三審定讞後 可能的結果有三
: : A.沙沙只需要負擔5X口買賣 GG還要退還快十萬元
: : 這是我認為最有可能出現的結果
: : 交易慣例沒人在權利金幫人墊錢的 尤其是投資人沒允許的情況之下
: 我倒不認為是這樣。由於事實證明sasa本身有錯誤認知,
: 從而導致錯誤的意思表示。因此GG若主張sasa應為自己的
: 錯誤意思表示負一定比例的責任。法官有可能採納。
: 下市價單1000口本身就是一種授權,而這種授權的事實就
: 是要人墊錢。所謂的交易慣例並沒有寫在合約中的時候,
: 就不具有法定的效力。
恩 那可以墊錢的話期交所OP交易規則13條與期貨商管理規則44條與其行政函釋
那還訂什麼?
廢掉算了嘛~
可惜目前沒有廢掉,你以後去當立法委員也許可以去廢掉這幾條。
錢不夠期貨商代墊造成權利金收不足的情況還是期貨商違法。
: : 我先假設一個與本案類似的案例
: : 例如某甲要仲介(居間)幫她買一棟房子 匯了一千萬給仲介
: : 要仲介去跟對方談 要仲介盡量買在市價
: : 結果仲介回來後說成交了 跟某甲收一億
: : 仲介突然搖身一變變成與券商類似的行紀 還行使了委託權限以外的權力
: : 即使不論居間或行紀的法理 用法感情來判斷 最好是可以這樣濫權啦
: : 仲介跟某甲凹說 這是我們不動產買賣的慣例啊 你要委託我買賣就要了解我們行內規矩
: : 講這種話你能聽得進去嗎?
: 這個例子的錯誤在於沒有講清楚一千萬是訂金還是全額。
: 如果是全額,並且在委託書中寫清楚,肯定不會出現這種爭議。
: 如果是訂金,並且在委託書中寫明是訂金,但又沒有寫清楚
: 所購房屋價金的上限,仲介就有比較大的空間。而市價單就
: 可能造成委託人無法承受的過高房價。一旦發生如此情形,
: 問題並不在於仲介,而在於委託人的錯誤意思表示(委託。)
委託人錯誤意思表示又怎樣? 期貨商還是不能違法讓權利金不足的情形下交易
根據的還是
期交所OP交易規則13條與期貨商管理規則44條與其行政函釋
: : B.沙沙賠光三十萬 GG吃下其他九百多萬的部分
: : 這可能法官要用民法217 過失相抵來下判決了
: : C.沙沙把剩下九百多萬部分或全部還給GG
: : 這是我認為最不可能出現的情況
: : 可能要法官被GG收買才有可能下這種判決
: : 但 即使GG辛苦的打到三審定讞
: : 拿到了勝訴判決 那又如何?
: : 沙沙又沒工作 又沒財產 你扣押也扣押不到
: : 更不用說要執行拿到任何一毛錢了
: 要證明券商的過失是主因,非常因難。
: 顯然sasa對市價單成交的認知有嚴重錯誤,
: 這是本事件的另一個主因。依比例原則來看,
: 雙方都有過失,若以對半承擔,sasa至少要
: 承擔450萬元的賠償責任。有沒有能力賠償
: 是另一回事。450萬元對於一個有能力炒期
: 的人而言,肯定不是一筆大數目。若法院
: 真的這麼判,要追回來肯定不難。只要申請
: 強制執行就得了。除非sasa不想再使用銀行
: 服務。可是現在任何工作都需要銀行帳戶。
殺殺對市價單成交認知錯誤又怎樣?
期貨商還是不能違法
還是根據
期交所OP交易規則13條與期貨商管理規則44條與其行政函釋
根據法條內容,違法還是期貨商的錯,整個法條沒有寫到客戶要負責。
: : 我的建議是
: : GG最好趕快把精力放在釣魚的自營商身上
: : 看你們要怎麼協調
: : 請自營商吐出來
: 這個邏輯就很怪了。所謂的釣魚,只是在
: 合乎規則的情況下進行的交易行為,既未違法,
: 有什麼理由需要協商?有什麼理由可以協商。
: : 吐不出來你就自己認賠 趕快免除投資人的債務
: : 否則真的要鬧上法庭
: : 按照我上面的分析
: : GG花錢打三審的官司
: : 還是拿不到一毛錢 甚至還有可能會落入A情況 要吐錢還給投資人
: : 投資人順便再上報章雜誌幫你們宣傳一下
: : 讓妳們這幾年內名利雙收:)
: 這只是一廂情願的想法。作為券商,他要考慮的
: 還有另一個問題--威信的樹立。如果他對一位犯錯
: 客戶仁慈。傳出去之後,以後任何客戶都可以在他那裡
: 亂下單亂違約,然後再撒賴不認帳,搞些媒體攻勢等等。
: 這樣他根本就不需要做生意了。只要有一個惡意的作手
: 到他家搞一些大的違約單,他就會蒙受鉅大的損失。
: 假如很不幸的,剛好一群人這麼做的時候,他就只好
: 倒閉了。換另一個角度,站在交易市場本身來看,假如
: 放任這個案子成為不需為錯誤意思表示負責的案例。
: 以後這個市場就出現一個可以不守約的惡例。市場的
: 交易秩序岌岌可危。至於券商本身的責任,應該還是
: 要負的,就是一半一半,各自有錯,各打一巴掌。
守約? 守什麼約? 認賬? 認什麼帳?
根據法條,這件事情的錯誤都是在期貨商那~ 究竟是誰在耍賴呢?
1. 契約屬法律行為
2. 話說只要契約內容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民法71條)
換句話說只要契約內容違反法條強制或禁止規定,契約無效。
要豎立什麼威信?
自己違法造成的損失要叫客戶吞嗎?
: 當然,站在不負責任的角度來講,要利用媒體來
: 為自己助陣,這種情況是很常見的。能否有效則見人
: 見智。一不小心就會燒到自己,讓社會認為你這個人
: 是很不負責任的人。以後就沒人敢跟你往來了,包括
: 沒有公司敢僱佣你。
期貨商的違法造成成交overflow會讓以後公司不敢僱用殺殺?
這間期貨商好偉大阿~
如果我去該期貨商開戶造成以後公司不敢僱用我~
我想我也不敢去開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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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13條
期貨商受託買進本契約,應按受託買進之合計數量先向買方收取所需之權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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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 44 條
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時,所收付之款項應以新臺幣或該結算機構所接
受之外幣為之。
前項款項之收付,應透過客戶保證金專戶辦理之,該專戶內所有款項之提
取作業應以轉帳方式辦理,同時應有詳實之紀錄及收付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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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相關法條: 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 44 條
(六) 期貨商於接受委託從事期貨交易前,應依規定先收足期貨交易保證
金、權利金,其繳交並應以現金為之;若期貨商收受期貨交易人即
期支票為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者,除非該支票已兌現入帳,不
得受託進行期貨交易。
出處: http://tinyurl.com/4to6h9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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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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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orkeer (以信為本)》之銘言:
: 你顯然並沒有搞清楚重點。sasa在她的推文中寫道:
: 推 sasa999:用市價但我不知道會差到這麼多..我以為就差不多上面的金額 01/26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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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就是她用來表達錯誤的「意思表示」(下市價單)所依據的錯誤認知。
: 這一點是很明顯的。由於她對交易的成交價的確定方式有錯誤的認知,
: 讓她錯誤的以為自己的準備金足夠用來下一千口市價單。
殺殺錯誤以為自己的準備金足夠用來下一千口市價單又怎樣?
跟據期交所OP交易規則13條與期貨商管理規則44條與其行政函釋
意思就是管他什麼單反正錢不夠就是不能下單,法條有說市價單例外嗎?
: (事實是否如此,我們無從而知。但這句推文的意思就是這樣。)
: : 基於對於上述事實的認知
: : 投資人甚至不用負擔舉證責任
: 你的這句說法離題了。和她的那句推文沒什麼關聯。
: : 寫寫狀子遞出去 開一次庭就可以判決了
: : 現在因為牽涉的金額上千萬
: : 沒人想認帳
: : 所以目前才會變得很棘手
: : 被買走put的自營商不想吐錢
: : 墊錢的GG一定會想盡辦法扭曲事實(依我跟銀行打官司的經驗猜測的)
: : 被扭曲意思表示的投資人殺殺無力負擔高額權利金
: -------
: 劃線部份並不是全部事實。甚至可能完全不是事實。
: sasa的意思表示(下市價單)是一個建立在錯誤認知
: 基礎上的意思表示,這一點亳無疑問,因為她自己的
: 推文就承認了她下單時的錯誤認知。至於有沒有扭曲,
: 這一點還值得討論。就事實層面而言,並沒有扭曲。
: 這個單是按照sasa的真實意思表示來執行的。問題是
: sasa把自己的意思表示想成是另一種意思表示。這就
: 不能說是別人的錯。打個比方,有個人說:
: 「在我的字典裡,幹就是愛的意思。因此,當我
: 說『幹你娘』的時候,我的意思就是『愛你娘』的意思。
: 並且,我認為大家都是這麼想的。」於是他就一直用
: 『幹你娘』來問候別人老母。
: 那麼,在這個例子中,他顯然用錯誤的認知做了
: 錯誤的意思表示。當別人質疑他為什麼要罵髒話時,
: 我們就不應該為他辯護說:他的意思表示被扭曲了。
不論他怎麼扭曲市價單的意思
跟據期交所OP交易規則13條與期貨商管理規則44條與其行政函釋
意思就是管他什麼單反正錢不夠就是不能下單,法條有說市價單例外嗎?
: : 我只能說
: : GG若想追這筆錢
: : 把精力放在莎莎身上
: : 到最後一定是徒勞無功的
: : 沙沙最多就只有訟累而已
: : 除了帳戶那三十萬 最後一毛錢都不用付
: : 為什麼跟莎莎打官司會有這種下場呢?
: : 因為三審定讞後 可能的結果有三
: : A.沙沙只需要負擔5X口買賣 GG還要退還快十萬元
: : 這是我認為最有可能出現的結果
: : 交易慣例沒人在權利金幫人墊錢的 尤其是投資人沒允許的情況之下
: 我倒不認為是這樣。由於事實證明sasa本身有錯誤認知,
: 從而導致錯誤的意思表示。因此GG若主張sasa應為自己的
: 錯誤意思表示負一定比例的責任。法官有可能採納。
: 下市價單1000口本身就是一種授權,而這種授權的事實就
: 是要人墊錢。所謂的交易慣例並沒有寫在合約中的時候,
: 就不具有法定的效力。
恩 那可以墊錢的話期交所OP交易規則13條與期貨商管理規則44條與其行政函釋
那還訂什麼?
廢掉算了嘛~
可惜目前沒有廢掉,你以後去當立法委員也許可以去廢掉這幾條。
錢不夠期貨商代墊造成權利金收不足的情況還是期貨商違法。
: : 我先假設一個與本案類似的案例
: : 例如某甲要仲介(居間)幫她買一棟房子 匯了一千萬給仲介
: : 要仲介去跟對方談 要仲介盡量買在市價
: : 結果仲介回來後說成交了 跟某甲收一億
: : 仲介突然搖身一變變成與券商類似的行紀 還行使了委託權限以外的權力
: : 即使不論居間或行紀的法理 用法感情來判斷 最好是可以這樣濫權啦
: : 仲介跟某甲凹說 這是我們不動產買賣的慣例啊 你要委託我買賣就要了解我們行內規矩
: : 講這種話你能聽得進去嗎?
: 這個例子的錯誤在於沒有講清楚一千萬是訂金還是全額。
: 如果是全額,並且在委託書中寫清楚,肯定不會出現這種爭議。
: 如果是訂金,並且在委託書中寫明是訂金,但又沒有寫清楚
: 所購房屋價金的上限,仲介就有比較大的空間。而市價單就
: 可能造成委託人無法承受的過高房價。一旦發生如此情形,
: 問題並不在於仲介,而在於委託人的錯誤意思表示(委託。)
委託人錯誤意思表示又怎樣? 期貨商還是不能違法讓權利金不足的情形下交易
根據的還是
期交所OP交易規則13條與期貨商管理規則44條與其行政函釋
: : B.沙沙賠光三十萬 GG吃下其他九百多萬的部分
: : 這可能法官要用民法217 過失相抵來下判決了
: : C.沙沙把剩下九百多萬部分或全部還給GG
: : 這是我認為最不可能出現的情況
: : 可能要法官被GG收買才有可能下這種判決
: : 但 即使GG辛苦的打到三審定讞
: : 拿到了勝訴判決 那又如何?
: : 沙沙又沒工作 又沒財產 你扣押也扣押不到
: : 更不用說要執行拿到任何一毛錢了
: 要證明券商的過失是主因,非常因難。
: 顯然sasa對市價單成交的認知有嚴重錯誤,
: 這是本事件的另一個主因。依比例原則來看,
: 雙方都有過失,若以對半承擔,sasa至少要
: 承擔450萬元的賠償責任。有沒有能力賠償
: 是另一回事。450萬元對於一個有能力炒期
: 的人而言,肯定不是一筆大數目。若法院
: 真的這麼判,要追回來肯定不難。只要申請
: 強制執行就得了。除非sasa不想再使用銀行
: 服務。可是現在任何工作都需要銀行帳戶。
殺殺對市價單成交認知錯誤又怎樣?
期貨商還是不能違法
還是根據
期交所OP交易規則13條與期貨商管理規則44條與其行政函釋
根據法條內容,違法還是期貨商的錯,整個法條沒有寫到客戶要負責。
: : 我的建議是
: : GG最好趕快把精力放在釣魚的自營商身上
: : 看你們要怎麼協調
: : 請自營商吐出來
: 這個邏輯就很怪了。所謂的釣魚,只是在
: 合乎規則的情況下進行的交易行為,既未違法,
: 有什麼理由需要協商?有什麼理由可以協商。
: : 吐不出來你就自己認賠 趕快免除投資人的債務
: : 否則真的要鬧上法庭
: : 按照我上面的分析
: : GG花錢打三審的官司
: : 還是拿不到一毛錢 甚至還有可能會落入A情況 要吐錢還給投資人
: : 投資人順便再上報章雜誌幫你們宣傳一下
: : 讓妳們這幾年內名利雙收:)
: 這只是一廂情願的想法。作為券商,他要考慮的
: 還有另一個問題--威信的樹立。如果他對一位犯錯
: 客戶仁慈。傳出去之後,以後任何客戶都可以在他那裡
: 亂下單亂違約,然後再撒賴不認帳,搞些媒體攻勢等等。
: 這樣他根本就不需要做生意了。只要有一個惡意的作手
: 到他家搞一些大的違約單,他就會蒙受鉅大的損失。
: 假如很不幸的,剛好一群人這麼做的時候,他就只好
: 倒閉了。換另一個角度,站在交易市場本身來看,假如
: 放任這個案子成為不需為錯誤意思表示負責的案例。
: 以後這個市場就出現一個可以不守約的惡例。市場的
: 交易秩序岌岌可危。至於券商本身的責任,應該還是
: 要負的,就是一半一半,各自有錯,各打一巴掌。
守約? 守什麼約? 認賬? 認什麼帳?
根據法條,這件事情的錯誤都是在期貨商那~ 究竟是誰在耍賴呢?
1. 契約屬法律行為
2. 話說只要契約內容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民法71條)
換句話說只要契約內容違反法條強制或禁止規定,契約無效。
要豎立什麼威信?
自己違法造成的損失要叫客戶吞嗎?
: 當然,站在不負責任的角度來講,要利用媒體來
: 為自己助陣,這種情況是很常見的。能否有效則見人
: 見智。一不小心就會燒到自己,讓社會認為你這個人
: 是很不負責任的人。以後就沒人敢跟你往來了,包括
: 沒有公司敢僱佣你。
期貨商的違法造成成交overflow會讓以後公司不敢僱用殺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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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我也不敢去開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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