悶爆了 - 期貨
By Linda
at 2011-02-02T14:25
at 2011-02-02T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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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orkeer (以信為本)》之銘言:
: 標題: Re: [其他] 悶爆了
: 時間: Wed Feb 2 04:25:24 2011
:
: → workeer:建立在錯誤認知基礎上的"意思表示"並不具有意思表示的效力 02/02 08:24
^^^^^^^^^^^^^^^^^^^^^^^^^^^^^^^^^^^^
這句何解?
: → workeer:這就好比殺人犯宣稱,我只是想教訓他而已,沒想到就打死人了 02/02 08:25
殺人的例子偏到刑法去了
跟民法的意思表示幾乎沒關係 所以為了避免開花我就不討論了
此案例要不是牽涉的金額太大
假設今天GG墊錢的金額只在十萬之內
法官又有在玩選擇權的話
很有可能開一次庭就結束了
按民事訴訟法第 278 條規定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
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但裁判前應令當事人就其事
實有辯論之機會。
選擇權買方最大虧損就是權利金
損失有限 獲利無窮
券商應先收足權利金
這都是很明顯的事實
你要說這是錯誤認知或是錯誤事實
我也沒辦法跟你辯 Orz
基於對於上述事實的認知
投資人甚至不用負擔舉證責任
寫寫狀子遞出去 開一次庭就可以判決了
現在因為牽涉的金額上千萬
沒人想認帳
所以目前才會變得很棘手
被買走put的自營商不想吐錢
墊錢的GG一定會想盡辦法扭曲事實(依我跟銀行打官司的經驗猜測的)
被扭曲意思表示的投資人殺殺無力負擔高額權利金
我只能說
GG若想追這筆錢
把精力放在莎莎身上
到最後一定是徒勞無功的
沙沙最多就只有訟累而已
除了帳戶那三十萬 最後一毛錢都不用付
為什麼跟莎莎打官司會有這種下場呢?
因為三審定讞後 可能的結果有三
A.沙沙只需要負擔2X口買賣 GG還要退還餘額
這是我認為最有可能出現的結果
交易慣例沒人在權利金幫人墊錢的 尤其是投資人沒允許的情況之下
我先假設一個與本案類似的案例
例如某甲要仲介(居間)幫她買一棟房子 匯了一千萬給仲介
要仲介去跟對方談 要仲介盡量買在市價
結果仲介回來後說成交了 跟某甲收一億
仲介突然搖身一變變成與券商類似的行紀 還行使了委託權限以外的權力
即使不論居間或行紀的法理 用法感情來判斷 最好是可以這樣濫權啦
仲介跟某甲凹說 這是我們不動產買賣的慣例啊 你要委託我買賣就要了解我們行內規矩
講這種話你能聽得進去嗎?
B.沙沙賠光三十萬 GG吃下其他九百多萬的部分
這可能法官要用民法217 過失相抵來下判決了
C.沙沙把剩下九百多萬部分或全部還給GG
這是我認為最不可能出現的情況
可能要法官被GG收買才有可能下這種判決
但 即使GG辛苦的打到三審定讞
拿到了勝訴判決 那又如何?
沙沙又沒工作 又沒財產 你扣押也扣押不到
更不用說要執行拿到任何一毛錢了
我的建議是
GG最好趕快把精力放在釣魚的自營商身上
看你們要怎麼協調
請自營商吐出來
吐不出來你就自己認賠 趕快免除投資人的債務
否則真的要鬧上法庭
按照我上面的分析
GG花錢打三審的官司
還是拿不到一毛錢 甚至還有可能會落入A情況 要吐錢還給投資人
投資人順便再上報章雜誌幫你們宣傳一下
讓妳們這幾年內名利雙收:)
--
作者 yahooc (卡卡獸傳說) 看板 ask
標題 [請問] 吹風機插頭一直不拔會不會怎樣
--
: 標題: Re: [其他] 悶爆了
: 時間: Wed Feb 2 04:25:24 2011
:
: → workeer:建立在錯誤認知基礎上的"意思表示"並不具有意思表示的效力 02/02 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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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句何解?
: → workeer:這就好比殺人犯宣稱,我只是想教訓他而已,沒想到就打死人了 02/02 08:25
殺人的例子偏到刑法去了
跟民法的意思表示幾乎沒關係 所以為了避免開花我就不討論了
此案例要不是牽涉的金額太大
假設今天GG墊錢的金額只在十萬之內
法官又有在玩選擇權的話
很有可能開一次庭就結束了
按民事訴訟法第 278 條規定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
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但裁判前應令當事人就其事
實有辯論之機會。
選擇權買方最大虧損就是權利金
損失有限 獲利無窮
券商應先收足權利金
這都是很明顯的事實
你要說這是錯誤認知或是錯誤事實
我也沒辦法跟你辯 Orz
基於對於上述事實的認知
投資人甚至不用負擔舉證責任
寫寫狀子遞出去 開一次庭就可以判決了
現在因為牽涉的金額上千萬
沒人想認帳
所以目前才會變得很棘手
被買走put的自營商不想吐錢
墊錢的GG一定會想盡辦法扭曲事實(依我跟銀行打官司的經驗猜測的)
被扭曲意思表示的投資人殺殺無力負擔高額權利金
我只能說
GG若想追這筆錢
把精力放在莎莎身上
到最後一定是徒勞無功的
沙沙最多就只有訟累而已
除了帳戶那三十萬 最後一毛錢都不用付
為什麼跟莎莎打官司會有這種下場呢?
因為三審定讞後 可能的結果有三
A.沙沙只需要負擔2X口買賣 GG還要退還餘額
這是我認為最有可能出現的結果
交易慣例沒人在權利金幫人墊錢的 尤其是投資人沒允許的情況之下
我先假設一個與本案類似的案例
例如某甲要仲介(居間)幫她買一棟房子 匯了一千萬給仲介
要仲介去跟對方談 要仲介盡量買在市價
結果仲介回來後說成交了 跟某甲收一億
仲介突然搖身一變變成與券商類似的行紀 還行使了委託權限以外的權力
即使不論居間或行紀的法理 用法感情來判斷 最好是可以這樣濫權啦
仲介跟某甲凹說 這是我們不動產買賣的慣例啊 你要委託我買賣就要了解我們行內規矩
講這種話你能聽得進去嗎?
B.沙沙賠光三十萬 GG吃下其他九百多萬的部分
這可能法官要用民法217 過失相抵來下判決了
C.沙沙把剩下九百多萬部分或全部還給GG
這是我認為最不可能出現的情況
可能要法官被GG收買才有可能下這種判決
但 即使GG辛苦的打到三審定讞
拿到了勝訴判決 那又如何?
沙沙又沒工作 又沒財產 你扣押也扣押不到
更不用說要執行拿到任何一毛錢了
我的建議是
GG最好趕快把精力放在釣魚的自營商身上
看你們要怎麼協調
請自營商吐出來
吐不出來你就自己認賠 趕快免除投資人的債務
否則真的要鬧上法庭
按照我上面的分析
GG花錢打三審的官司
還是拿不到一毛錢 甚至還有可能會落入A情況 要吐錢還給投資人
投資人順便再上報章雜誌幫你們宣傳一下
讓妳們這幾年內名利雙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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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ahooc (卡卡獸傳說) 看板 ask
標題 [請問] 吹風機插頭一直不拔會不會怎樣
推 eggimage:= = 建議千萬別這樣做..上次有人這樣 結果佔用一個插座..10/26 08:05
推 WhatCanIDo:樓上..然後呢@@10/26 08:07
推 eggimage:就少一個插座用 很不方便..10/26 08:08
推 joy830:XD10/26 08: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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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mes
at 2011-02-06T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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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1-02-10T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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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1-02-12T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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