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旭東須補1.9億贈與稅 - 稅務

By Aaliyah
at 2004-10-15T10:00
at 2004-10-15T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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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林杰兒/台北報導
遺贈稅法施行細則規定「未上市公司股票轉投資持有上市公司股票,須加計其資產淨值,
在移轉時課徵贈與稅」的作法,並不牴觸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依法納稅的精神,最高行
政法院昨(14)日以此為由,判決遠東集團董事長徐旭東提起的行政救濟案敗訴,必須補繳
近1.9億元的贈與稅稅款。
徐旭東在民國79年4月與8月間,將其持有未上市的穩靜投資公司股票(近500萬股),以
每股新台幣50元的代價,分兩次移轉給他人,後經國稅局發現當時穩靜的每股淨值分別為
129.8元及66.6元,屬於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的情形,而依遺贈稅法規定,就差額
部份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核課出徐旭東贈與總額為3.4億餘元,應納贈與稅額為1.8億餘元,徐旭東不服,申
請復查、提出訴願、再訴願均遭駁回後,轉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徐旭東向法院主張,國稅局的作法已明顯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人民有依法納稅
義務」的規定,強調未上市公司股票價值的估算方法,因為涉及人民租稅負擔,應由法律
明文規定或依法律授權於施行細則訂定,否則即與憲法牴觸,不具法律效果。
國稅局則以財政部79年9月所做台財稅第790201833號解釋函規定指出,未上市上櫃公司的
資產股票,係以公司淨值估算,而對其轉投資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則依遺贈稅法施行
細則規定估算,亦即以贈與開始當日的收盤價來計算,當日若無交易紀錄,則以贈與日前
的最後一天收盤價估算,強調課稅行為於法有據。
徐旭東於再審時向法院提出,兩次移轉時間分別在4月及8月,當時穩靜的每股淨值僅為53
.84元,而國稅局竟持財政部在9月才完成的解釋令規定,將穩靜所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未實
現的虛擬利益,全部加計在其資產淨值上,使其每股淨值因此調高兩倍,課稅率竟高達交
易總額兩億5,000萬元的76%,嚴重增加人民的租稅負擔。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最後指出,提起再審之訴,須以原判決所適用法規與應適用的法規相違
背為事由,而雙方對法律見解上的歧異,則不得做為再審理由。由於徐旭東在本案所主張
的事實,不符行政訴訟法相關要件,因此決定駁回徐所提起的上訴,這1.9億元的稅款還
是得照繳。
【記者曾梁興/台北報導】遠東集團指出,尚未看到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書,不清楚認定
股票轉讓的價格標準為何,目前不能具體回應,等收到書面資料,瞭解國稅局據以課稅的
理由後,再提出說明。
【2004/10/1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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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稅法施行細則規定「未上市公司股票轉投資持有上市公司股票,須加計其資產淨值,
在移轉時課徵贈與稅」的作法,並不牴觸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依法納稅的精神,最高行
政法院昨(14)日以此為由,判決遠東集團董事長徐旭東提起的行政救濟案敗訴,必須補繳
近1.9億元的贈與稅稅款。
徐旭東在民國79年4月與8月間,將其持有未上市的穩靜投資公司股票(近500萬股),以
每股新台幣50元的代價,分兩次移轉給他人,後經國稅局發現當時穩靜的每股淨值分別為
129.8元及66.6元,屬於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的情形,而依遺贈稅法規定,就差額
部份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核課出徐旭東贈與總額為3.4億餘元,應納贈與稅額為1.8億餘元,徐旭東不服,申
請復查、提出訴願、再訴願均遭駁回後,轉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徐旭東向法院主張,國稅局的作法已明顯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人民有依法納稅
義務」的規定,強調未上市公司股票價值的估算方法,因為涉及人民租稅負擔,應由法律
明文規定或依法律授權於施行細則訂定,否則即與憲法牴觸,不具法律效果。
國稅局則以財政部79年9月所做台財稅第790201833號解釋函規定指出,未上市上櫃公司的
資產股票,係以公司淨值估算,而對其轉投資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則依遺贈稅法施行
細則規定估算,亦即以贈與開始當日的收盤價來計算,當日若無交易紀錄,則以贈與日前
的最後一天收盤價估算,強調課稅行為於法有據。
徐旭東於再審時向法院提出,兩次移轉時間分別在4月及8月,當時穩靜的每股淨值僅為53
.84元,而國稅局竟持財政部在9月才完成的解釋令規定,將穩靜所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未實
現的虛擬利益,全部加計在其資產淨值上,使其每股淨值因此調高兩倍,課稅率竟高達交
易總額兩億5,000萬元的76%,嚴重增加人民的租稅負擔。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最後指出,提起再審之訴,須以原判決所適用法規與應適用的法規相違
背為事由,而雙方對法律見解上的歧異,則不得做為再審理由。由於徐旭東在本案所主張
的事實,不符行政訴訟法相關要件,因此決定駁回徐所提起的上訴,這1.9億元的稅款還
是得照繳。
【記者曾梁興/台北報導】遠東集團指出,尚未看到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書,不清楚認定
股票轉讓的價格標準為何,目前不能具體回應,等收到書面資料,瞭解國稅局據以課稅的
理由後,再提出說明。
【2004/10/1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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