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 - 稅務

By William
at 2007-12-22T15:27
at 2007-12-22T15:27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Atropos0723 (Atropos)》之銘言:
: 回到原來的爭議:
: 某家族,因遺產稅申報經國稅局初核連補帶罰數十億,復查減半,
: 因遺產尚未能過戶,乃以之提供擔保,提起訴願,
: 以迄行政訴訟1、2審確定,再以之申請抵繳,並就加計利息部分不服......
: 主張依891215台財稅第0890456942函
: “..並無現金移轉國庫致有利息損失..”之反面解釋,亦無遲繳或緩繳利益,......
: 版大的回應,約略代表對於一般法令適用之傳統說明,
: 倘就本件案例徵納雙方不同立場之解析,是否尚有其他高見?願再聞其詳!
: 3q...
所以義務人認為依該函釋反面解釋不應加計利息嗎?
我不認為該函釋的反面有這個意思耶。
「納稅義務人以實物抵繳遺產稅,於行政救濟確定後有應予退還溢繳稅款者,納稅義
務人並無現金移轉國庫致有利息損失,該應退還溢繳部分之實物(土地),尚不宜加計利
息退還。」 這段話是嗎?
先不討論這段話,我們還是先討論本金與利息的關係。
本金未償還,利息就會因時間經過而增加。
就本案的計算,時間順序如下:
A繳納期滿-B提起複查-C提供擔保-D行政訴訟確定-E抵繳
在A到E這段期間都應該要計利息並無疑問。
A點計息開始,E點繳納,是吧。
即使A點本稅10億元,到了B點本稅減半成5億。
那也只是本稅減少造成利息減少,並沒有理由不計利息。
回到上面這句話,
「納稅義務人以實物抵繳遺產稅,於行政救濟確定後有應予退還溢繳稅款者,納稅義
務人並無現金移轉國庫致有利息損失,該應退還溢繳部分之實物(土地),尚不宜加計利
息退還。」
義務人並無利息損失的反面解釋,不可能是義務人並無利息利益。
前提並不相同。
依然分情況討論。
情況1.義務人並無利息損失,前提是來自於,義務人自始自終都未曾繳納過稅款,
也就是說,義務人自己的財產所有權、使用收益權都在手上,
當然無利息損失。
情況2.但是義務人的利息利益來自於,
原本應該在A點繳納的5億元,延後到了E點才繳納。
(我們把10億元在B點更正5億元視為追溯至A點,這樣利息計算才不會出錯)
A到E這段時間這5億元僅僅是因為提起行政救濟而暫時留在義務人手上,
就稽徵面而言這5億元應該在A點就徵起了,
所以國庫確實有利息損失,義務人也確實有利息利益。
而上述的情況1與情況2,並不衝突而且可以並存,
所以不能認為情況2可適用情況1的反面解釋。
--
▄▄▄▄▄▄▄▄▄▄▄▄▄▄▄▄▄▄
▄▄▄▄▄▄▄▄▄▄▄▄▄▄▄▄▄▄▄
▄▄▄▄▄▄▄▄▄▄▄▄▄▄▄▄▄▄▄
▄▄▄▄▄▄▄▄▄▄▄▄▄▄▄▄▄▄▄▄ 帽子抑或是蛇?
▄▄▄▄▄▄▄▄▄▄▄▄▄▄▄▄▄▄▄▄▄▄
▄▄▄▄▄▄▄▄▄▄▄▄▄▄▄▄▄▄▄▄▄▄▄ http://www.pixnet.net/smartlai
--
: 回到原來的爭議:
: 某家族,因遺產稅申報經國稅局初核連補帶罰數十億,復查減半,
: 因遺產尚未能過戶,乃以之提供擔保,提起訴願,
: 以迄行政訴訟1、2審確定,再以之申請抵繳,並就加計利息部分不服......
: 主張依891215台財稅第0890456942函
: “..並無現金移轉國庫致有利息損失..”之反面解釋,亦無遲繳或緩繳利益,......
: 版大的回應,約略代表對於一般法令適用之傳統說明,
: 倘就本件案例徵納雙方不同立場之解析,是否尚有其他高見?願再聞其詳!
: 3q...
所以義務人認為依該函釋反面解釋不應加計利息嗎?
我不認為該函釋的反面有這個意思耶。
「納稅義務人以實物抵繳遺產稅,於行政救濟確定後有應予退還溢繳稅款者,納稅義
務人並無現金移轉國庫致有利息損失,該應退還溢繳部分之實物(土地),尚不宜加計利
息退還。」 這段話是嗎?
先不討論這段話,我們還是先討論本金與利息的關係。
本金未償還,利息就會因時間經過而增加。
就本案的計算,時間順序如下:
A繳納期滿-B提起複查-C提供擔保-D行政訴訟確定-E抵繳
在A到E這段期間都應該要計利息並無疑問。
A點計息開始,E點繳納,是吧。
即使A點本稅10億元,到了B點本稅減半成5億。
那也只是本稅減少造成利息減少,並沒有理由不計利息。
回到上面這句話,
「納稅義務人以實物抵繳遺產稅,於行政救濟確定後有應予退還溢繳稅款者,納稅義
務人並無現金移轉國庫致有利息損失,該應退還溢繳部分之實物(土地),尚不宜加計利
息退還。」
義務人並無利息損失的反面解釋,不可能是義務人並無利息利益。
前提並不相同。
依然分情況討論。
情況1.義務人並無利息損失,前提是來自於,義務人自始自終都未曾繳納過稅款,
也就是說,義務人自己的財產所有權、使用收益權都在手上,
當然無利息損失。
情況2.但是義務人的利息利益來自於,
原本應該在A點繳納的5億元,延後到了E點才繳納。
(我們把10億元在B點更正5億元視為追溯至A點,這樣利息計算才不會出錯)
A到E這段時間這5億元僅僅是因為提起行政救濟而暫時留在義務人手上,
就稽徵面而言這5億元應該在A點就徵起了,
所以國庫確實有利息損失,義務人也確實有利息利益。
而上述的情況1與情況2,並不衝突而且可以並存,
所以不能認為情況2可適用情況1的反面解釋。
--
▄▄▄▄▄▄▄▄▄▄▄▄▄▄▄▄▄▄
▄▄▄▄▄▄▄▄▄▄▄▄▄▄▄▄▄▄▄
▄▄▄▄▄▄▄▄▄▄▄▄▄▄▄▄▄▄▄
▄▄▄▄▄▄▄▄▄▄▄▄▄▄▄▄▄▄▄▄ 帽子抑或是蛇?
▄▄▄▄▄▄▄▄▄▄▄▄▄▄▄▄▄▄▄▄▄▄
▄▄▄▄▄▄▄▄▄▄▄▄▄▄▄▄▄▄▄▄▄▄▄ http://www.pixnet.net/smartlai
--
Tags:
稅務
All Comments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07-12-25T19:14
at 2007-12-25T19:14
Related Posts
強制執行

By Olivia
at 2007-12-22T07:11
at 2007-12-22T07:11
對滯納金單獨提起復查的不變期間?

By Andrew
at 2007-12-21T20:13
at 2007-12-21T20:13
對滯納金單獨提起復查的不變期間?

By Carolina Franco
at 2007-12-21T18:56
at 2007-12-21T18:56
401表

By Bethany
at 2007-12-21T15:54
at 2007-12-21T15:54
扶養問題

By Ina
at 2007-12-21T11:14
at 2007-12-21T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