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滯納金單獨提起復查的不變期間?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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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台車子,因為未收到稅單被加徵15%的滯納金

我想要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規定可準用第35條提起復查,

請求稅捐機關做成稅單送達不合法,免除滯納金的決定

但問題來了,復查程序必須要在繳納期滿30日內為之

我都沒收到稅單,現在已經過了救濟期間要提復查不就會因程序不合駁回?

還是單獨對滯納金提起復查的救濟期間有其他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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