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釗:併購大陸企業 留意相關條例 - 稅務

By Charlie
at 2004-10-19T21:41
at 2004-10-19T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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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釗:併購大陸企業 留意相關條例
■ 記者李娟萍、林安妮/台北報導
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上海分所合夥律師張釗昨(18)日指出,在大陸進行併購時,交易結
構的設計,應減少或避免大陸政府審批環節,最好在境外設立專門控股公司,作為併購活
動的主體,可以增加退出時的靈活性。
張釗是中國政法大學碩士、美國明尼蘇達大學博士,他在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舉行的「
2004年前進大陸、法律後盾」研討會中,以「併購在大陸─機遇與挑戰」為題,說明大陸
的併購法令及實務。
張釗表示,大陸對台商投資一貫採取支持與鼓勵的態度,自80年代以來,陸續頒布相關立
法,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條件。除賦予台商其他外商投資的所有政策優惠外,各地政府也
提出更加優惠的鼓勵政策,促進了台商在大陸的迅速發展。
張釗分析,大陸將在年底全面開放服務業市場,「併購」能幫助外商在短時間內備齊重兵
、通路,搶攻市場占有率。不過,大多數台商習慣做「獨門」生意,從生產製造到終端銷
售都信奉自己來,因此還不習慣在資本市場上操作「併購」。
不過,他形容,在大陸從事併購活動是一個「痛苦的過程」。特別是大陸法律多半充斥著
「誰從外國來誰就是洪水猛獸」以及「保護小股東」「保護職工權益」等思維,這些均不
利外商在大陸從事併購活動。
張釗說,在大陸收購國有企業必須先經過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准或備案;轉讓價格也不得
低於評估價格的90%;此外該筆收購還必須在地方「產權交易所」完全掛牌交易,但由於
各地「產權交易所」程序制定均大不同,因此常予人「過程混亂」感覺。
隨著大陸法制環境的進步,併購行為在大陸的機會已日益成熟,外國投資者及台商收購境
內企業時,張釗建議,應特別注意2003年併購條例,這是很重要目前針對大陸併購的法規
。
在此一規定之中,併購分為股權併購及資產併購。前者是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非外商
投資企業 (又稱為境內公司)的股東的股權,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外
國投資者協議認購境內公司增資,使該境內公司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
後者是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並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
。
張釗建議,外商及台商收購大陸境內公司,應注意以下事項:1.併購活動應符合外商投資
產業指導目錄,大陸目前最擔心國有財產流失,因此,在2003年併購條例規定,擬轉讓的
股權和擬出售的資力,都必須進行資產評估,不管是否國有,禁止以明顯低於評估結果的
價格,轉讓股權出售資產。2.對債權人的保護,公告,且債權人有權要求提供相應擔保。
3.職工安置計畫是審批文件之一。必須妥善處理,否則易產生職工暴動。4.付款:對價支
付手段多樣化,一般在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後三個月付清等。
【2004/10/1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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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李娟萍、林安妮/台北報導
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上海分所合夥律師張釗昨(18)日指出,在大陸進行併購時,交易結
構的設計,應減少或避免大陸政府審批環節,最好在境外設立專門控股公司,作為併購活
動的主體,可以增加退出時的靈活性。
張釗是中國政法大學碩士、美國明尼蘇達大學博士,他在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舉行的「
2004年前進大陸、法律後盾」研討會中,以「併購在大陸─機遇與挑戰」為題,說明大陸
的併購法令及實務。
張釗表示,大陸對台商投資一貫採取支持與鼓勵的態度,自80年代以來,陸續頒布相關立
法,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條件。除賦予台商其他外商投資的所有政策優惠外,各地政府也
提出更加優惠的鼓勵政策,促進了台商在大陸的迅速發展。
張釗分析,大陸將在年底全面開放服務業市場,「併購」能幫助外商在短時間內備齊重兵
、通路,搶攻市場占有率。不過,大多數台商習慣做「獨門」生意,從生產製造到終端銷
售都信奉自己來,因此還不習慣在資本市場上操作「併購」。
不過,他形容,在大陸從事併購活動是一個「痛苦的過程」。特別是大陸法律多半充斥著
「誰從外國來誰就是洪水猛獸」以及「保護小股東」「保護職工權益」等思維,這些均不
利外商在大陸從事併購活動。
張釗說,在大陸收購國有企業必須先經過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准或備案;轉讓價格也不得
低於評估價格的90%;此外該筆收購還必須在地方「產權交易所」完全掛牌交易,但由於
各地「產權交易所」程序制定均大不同,因此常予人「過程混亂」感覺。
隨著大陸法制環境的進步,併購行為在大陸的機會已日益成熟,外國投資者及台商收購境
內企業時,張釗建議,應特別注意2003年併購條例,這是很重要目前針對大陸併購的法規
。
在此一規定之中,併購分為股權併購及資產併購。前者是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非外商
投資企業 (又稱為境內公司)的股東的股權,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外
國投資者協議認購境內公司增資,使該境內公司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
後者是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並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
。
張釗建議,外商及台商收購大陸境內公司,應注意以下事項:1.併購活動應符合外商投資
產業指導目錄,大陸目前最擔心國有財產流失,因此,在2003年併購條例規定,擬轉讓的
股權和擬出售的資力,都必須進行資產評估,不管是否國有,禁止以明顯低於評估結果的
價格,轉讓股權出售資產。2.對債權人的保護,公告,且債權人有權要求提供相應擔保。
3.職工安置計畫是審批文件之一。必須妥善處理,否則易產生職工暴動。4.付款:對價支
付手段多樣化,一般在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後三個月付清等。
【2004/10/1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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