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與零稅率 - 稅務

By Lauren
at 2004-10-17T16:41
at 2004-10-17T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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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taryo (nothing)》之銘言:
: 請問
: 免稅與零稅率有何不同呢?
一、免稅:
1.意義:加值稅中對貨物給予免稅,只是免除該階段銷售時之加值稅,但
進項之稅額也不得扣抵,此時免稅的業者必須承擔進貨時的稅負
。倘若該免稅並非於零售階段為之,而尚另有轉氣則免稅之利益
將於後手階段全數追回,如北反而不利,故免稅未必有利。實施
加值型營業稅國家,多設有多稅人可申請拋棄免稅之規定,或加
給予特別扣抵率,即為了避免此種免稅反而不利之現象。
2.其免稅規定,可歸納為以下五大類:(第八條)
1.為配合農漁政策者:例如,肥料、農藥、農田灌溉用水、漁船使用之
機器、用油及未經加工生鮮農漁產品等。
2.為增進社會福利者:例如,醫院勞務、藥品、病房、托兒所、養老院
之育養勞務、慈善義演、勞保、公保等。
3.為提升教育文化水準者:例如,教育勞務、教科書、報紙、電視、廣
播台等。
4.為避免重覆課稅者:例如,出售之土地、非加值型體系營業人銷售其
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
5.其他:例如,合作社、農漁工商會銷售與社員之勞務或貨物、麵粉、
稻米、金條、金塊等。
二、零稅率:
1.意義:零稅並非免稅,而是課以0.0000…1的稅率,小數點之後有無限
多個0,使稅率實際上等於0。既然要課稅,只是銷項稅額為0,
則進貨時已納的進項稅額就可以申請扣抵退回,因扣抵後之稅負
為負數,此負數部分便是政府應退稅額。因此,加值稅中真正免
除稅負的只有零稅率,可將產品於產銷階段所繳的稅額全數免除
。因優惠甚大,故其課零稅率範圍限制頗嚴,只有外銷或與外銷
有關之貨物或勞務始可適用之,此乃GATT「目的地課稅原則
」,認為只有商品消費之目的地國,始能對商品消費稅所致。
2.適用零稅率之銷售項目有七種,皆與外銷有關或類似:(第七條)
左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
一、外銷貨物。
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
四、銷售與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海
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
製品。
五、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
者,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
稅捐者為限。
六、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七、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
勞務。
三、區別:
1.免稅:該階段之銷售行為免於課徵加值型營業稅,由於其免稅,進項稅
額亦不能扣抵,故不能退稅。免稅權得以拋棄。此外,在我國現
行稅制下,由於稅負計算係採稅額相減法,具有自動追補作用,
若後手為非免稅身分,常造成後手稅負增加,反而形成一種懲罰
故稅法規定免稅者得放棄免稅身分。
2.零稅率:銷售行為仍須課稅,只是適用稅率為0.00000…1,由於其仍須
課稅,故其進項稅額仍可扣抵,而退回稅,實際上無稅負可言
,具有實質的免稅利益。
3.比較:免稅是否真能為消費者帶來好處?則須視免稅階段而定。如果免
稅在交易之最終階段(零售),則最終消費者可因少繳一階段的
加值稅而獲益,若免稅在中產階段,則下一階段將無進項稅額可
以扣抵,銷項卻仍須課稅,因而產生「追補效果」,將稅額全部
追回,甚至把前階段之稅額轉入成本課稅,形成「稅上加稅、的
現象。此時,免稅恐怕不但無益反而有害。
--
不要問我怎麼回得這麼細,前幾天剛考完司特,審計學崩盤,嗚:~
--
一動念,
必落三千法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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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
: 免稅與零稅率有何不同呢?
一、免稅:
1.意義:加值稅中對貨物給予免稅,只是免除該階段銷售時之加值稅,但
進項之稅額也不得扣抵,此時免稅的業者必須承擔進貨時的稅負
。倘若該免稅並非於零售階段為之,而尚另有轉氣則免稅之利益
將於後手階段全數追回,如北反而不利,故免稅未必有利。實施
加值型營業稅國家,多設有多稅人可申請拋棄免稅之規定,或加
給予特別扣抵率,即為了避免此種免稅反而不利之現象。
2.其免稅規定,可歸納為以下五大類:(第八條)
1.為配合農漁政策者:例如,肥料、農藥、農田灌溉用水、漁船使用之
機器、用油及未經加工生鮮農漁產品等。
2.為增進社會福利者:例如,醫院勞務、藥品、病房、托兒所、養老院
之育養勞務、慈善義演、勞保、公保等。
3.為提升教育文化水準者:例如,教育勞務、教科書、報紙、電視、廣
播台等。
4.為避免重覆課稅者:例如,出售之土地、非加值型體系營業人銷售其
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
5.其他:例如,合作社、農漁工商會銷售與社員之勞務或貨物、麵粉、
稻米、金條、金塊等。
二、零稅率:
1.意義:零稅並非免稅,而是課以0.0000…1的稅率,小數點之後有無限
多個0,使稅率實際上等於0。既然要課稅,只是銷項稅額為0,
則進貨時已納的進項稅額就可以申請扣抵退回,因扣抵後之稅負
為負數,此負數部分便是政府應退稅額。因此,加值稅中真正免
除稅負的只有零稅率,可將產品於產銷階段所繳的稅額全數免除
。因優惠甚大,故其課零稅率範圍限制頗嚴,只有外銷或與外銷
有關之貨物或勞務始可適用之,此乃GATT「目的地課稅原則
」,認為只有商品消費之目的地國,始能對商品消費稅所致。
2.適用零稅率之銷售項目有七種,皆與外銷有關或類似:(第七條)
左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
一、外銷貨物。
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
四、銷售與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海
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
製品。
五、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
者,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
稅捐者為限。
六、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七、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
勞務。
三、區別:
1.免稅:該階段之銷售行為免於課徵加值型營業稅,由於其免稅,進項稅
額亦不能扣抵,故不能退稅。免稅權得以拋棄。此外,在我國現
行稅制下,由於稅負計算係採稅額相減法,具有自動追補作用,
若後手為非免稅身分,常造成後手稅負增加,反而形成一種懲罰
故稅法規定免稅者得放棄免稅身分。
2.零稅率:銷售行為仍須課稅,只是適用稅率為0.00000…1,由於其仍須
課稅,故其進項稅額仍可扣抵,而退回稅,實際上無稅負可言
,具有實質的免稅利益。
3.比較:免稅是否真能為消費者帶來好處?則須視免稅階段而定。如果免
稅在交易之最終階段(零售),則最終消費者可因少繳一階段的
加值稅而獲益,若免稅在中產階段,則下一階段將無進項稅額可
以扣抵,銷項卻仍須課稅,因而產生「追補效果」,將稅額全部
追回,甚至把前階段之稅額轉入成本課稅,形成「稅上加稅、的
現象。此時,免稅恐怕不但無益反而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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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動念,
必落三千法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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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4-10-20T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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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4-10-25T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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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ilb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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