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證案=本案揭示案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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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做一個OA分析

發現審查委員拿的引證案(CN)
其實我說明書就有寫到這個引證案(US)

兩個剛好是對應案

只是不是欲解決問題的引證
是我添加劑的引證

這樣駁也太奇怪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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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Olivia avatarOlivia2015-09-29
看不懂您覺得奇怪的點在哪 就AAPA阿 只是審委拿中文來打
Susan avatarSusan2015-10-02
哪裡奇怪?
Hedy avatarHedy2015-10-06
只要是與申請案相近的前案審委就可以拿來核駁!跟說明書
有沒有提到無關!而且相近前案很少會寫在說明書中,這樣審
委也不用找引證了!
Adele avatarAdele2015-10-10
進階做法是故意把引證放內文給審委用...
Rachel avatarRachel2015-10-11
之前聽說有些公司先前技術段落會提很少,反而會把相關前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5-10-12
案加在實施方式段落,不過我不是很懂這樣有什麼差別??@@
Madame avatarMadame2015-10-15
想請問有大大知道這樣做的好處嗎?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5-10-18
如果審委真的用了 你就剛好申復你與前案的差別點
Agatha avatarAgatha2015-10-19
不寫在先前技術應該是避免變成AAPA 但是如果在實施例
寫出前案的專利文件相關編號 我不知道會不會變成AAPA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5-10-24
這是個送分題 好OA 不答辯嗎 XDD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5-10-25
有計劃的aapa不一定是壞事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