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中員工調任子公司 薪資由企業體分攤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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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邱馨儀/台南報導

隨著企業多角化經營,常有營利事業於年度中,調派員工至轉投資的子公司或關係企業任

職。但被調派的員工薪資應由子公司或關係企業按其任職期間分別負擔列報費用,不應全

部都由母公司列報。

國稅局指出,國稅局在查核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發現公司派遣員工至國外子

公司,該員工的薪資由台灣母公司匯至子公司,再由子公司轉付該員工,該項薪資顯然非

屬母公司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發生的費用,後經該局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不予認列為

母公司費用。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在申報公司各項費用時,必須注意是否有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情

事,以免被查核剔除補稅。

【2004/07/1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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