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先進 最近在專利之修正上與前輩有所分歧
問題如下
假設
發明名稱是 照明設備
先前技術 大致在描述習知有光源有死角 無法全面性之問題
發明目的 提供一種可全面性照明之照明設備
(第1項)一種照明設備,包括:
本體,......
A光源,以A角度設於該本體上....
B光源,以B角度設於該本體上....
(第2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照明設備,其中,
該A光源為白光......
(第3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照明設備,其中,
該B光源為黃光......
(第4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照明設備,其中,
該本體設有一散熱風扇.............
(第5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照明設備,其中,
該本體設有一觸控螢幕.............
----------------------問題點-----------------------------------
如今,審查委員對於請求項1~3有審查意見,對於請求項4~5無審查意見
依往例我只要把請求項4或5加入請求項1就可以核准了 但前輩卻不准這樣修改 = ="
他認為散熱風扇或觸控螢幕與本發明目的及要達成的功效都無關
我的發明目的寫的不好...等
我記得 只有在「更正」時 加入之技術特徵才需考慮與目的之關聯性
現在只是「修正」而已
我在有A光源 B光源的照明設備中還有散熱風扇或觸控螢幕 這樣有何不可?
如果如前輩這樣說法 那很多案子都會有問題牙!
想請教版上各位先進的意見 真的是如前輩所說麻?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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