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舉發制度可以要求對部分請求項舉發
假設以相同創作同日申請發明跟新型
結果兩個都核准審定
為何這是全案概念必須撤銷全部請求項
假設相同創作的技術特徵是a+b
某甲分別申請發明跟新型
發明申請案
請求項一 a+b
請求項二 a+c
新型申請案
請求項一 a+b
這樣不是可以單獨撤銷兩案各自的請求項一 嗎
按照審查基準的意思好像是發明申請案的請求項二也要一併被撤銷
還是說我有觀念弄錯了(例如相同創作,全部/部分請求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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