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新法凸槌 兩萬新型專利失效 - 專利
By Ivy
at 2013-01-21T21:46
at 2013-01-21T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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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antung (言同)》之銘言:
: =_=" 怎麼覺得似乎沒問題,懇請先進釋疑~~~
: 即便新型自始無效,不是還能以發明專利主張嗎?
: 轉自http://news.chinatimes.com/society/11050301/112013012000153.html
: 新版《專利法》才剛於一月一日上路,卻被立委發現行政部門搞烏龍,錯抄中國大陸已廢
: 止的法條,將影響台灣二萬多件新型專利權,一旦取得較高階的發明專利權後,原本低階
: 的新型專利頓時無效。智慧財產局也承認法條有問題,同意修法更正。
: 依照《專利法》規定,專利權分為發明、新型與新式樣三種。國民黨立委李貴敏表
: 示,一項產品、技術申請發明專利權的過程漫長,審查往往要花上三至四年,等到真正取
: 得發明專利後,早已被競爭者仿冒、盜版。因此企業在等待發明專利核准的空窗期,可先
: 申請新型專利權,最起碼被別人仿冒、盜版時,可先主張擁有新型專利權,也就是技術在
: 前半段有新型專利保護、後半段由發明專利保障。台灣中小企業也多依賴新型專利權保護
: 。
: 李貴敏表示,新上路的《專利法》第三十二條搞烏龍,被學界發現參考中國大陸已
: 廢止條文,變成申請人取得發明專利權後,原本的新型專利權「自始不存在」,等於是從
: 頭到尾都失效。
: 她表示,根據新法的這項規定,原本新型專利仿冒者,在對方取得發明專利後,還
: 可要求對方吐回原本侵犯新型專利的賠償金;甚至可能會出現業者存僥倖心態,想說在對
: 方還沒得到發明前,先侵犯新型專利權,反正到最後都會失效,該法將影響台灣二萬四千
: 多件新型專利案。
: 李貴敏表示,新法精神是基於權利不重複保護原則,經她向智財局反映後,智財局
: 也承認法條確實有疏失,同意下會期修法更正。
個人同意原po的見解 新型沒實審 發明有 當然是分開主張
新法是同意新型和發明可一同申請 但發明准後 要擇一
選擇發明 新型自始不存在 這的確是基於31條先申請的不重複給予專利精神
如果說新型已經有請求保護或賠償金 發明又審過
發明人即應該自行評估自己的利益 亦即 有行使過權利
發明人就該評估是否選擇新型而非發明 這是理所當然之事
何來不當?
再說 中國大陸的現行法是 新型 專利一條鞭
但中國這種法制 在法理上其實站不住腳
以前就發生過類似的案例
由於得到發明專利 新型權利視為向後失效 而非自始無效的話
在民法的法理上 是權利人拋棄新型權利
發明人用發明權去告侵權人侵權 侵權人主張他並非侵害發明權
而是使用發明人拋棄的新型權利 既然是發明人拋棄之權利
表示所有人皆可使用 這難道就不是有問題的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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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 怎麼覺得似乎沒問題,懇請先進釋疑~~~
: 即便新型自始無效,不是還能以發明專利主張嗎?
: 轉自http://news.chinatimes.com/society/11050301/112013012000153.html
: 新版《專利法》才剛於一月一日上路,卻被立委發現行政部門搞烏龍,錯抄中國大陸已廢
: 止的法條,將影響台灣二萬多件新型專利權,一旦取得較高階的發明專利權後,原本低階
: 的新型專利頓時無效。智慧財產局也承認法條有問題,同意修法更正。
: 依照《專利法》規定,專利權分為發明、新型與新式樣三種。國民黨立委李貴敏表
: 示,一項產品、技術申請發明專利權的過程漫長,審查往往要花上三至四年,等到真正取
: 得發明專利後,早已被競爭者仿冒、盜版。因此企業在等待發明專利核准的空窗期,可先
: 申請新型專利權,最起碼被別人仿冒、盜版時,可先主張擁有新型專利權,也就是技術在
: 前半段有新型專利保護、後半段由發明專利保障。台灣中小企業也多依賴新型專利權保護
: 。
: 李貴敏表示,新上路的《專利法》第三十二條搞烏龍,被學界發現參考中國大陸已
: 廢止條文,變成申請人取得發明專利權後,原本的新型專利權「自始不存在」,等於是從
: 頭到尾都失效。
: 她表示,根據新法的這項規定,原本新型專利仿冒者,在對方取得發明專利後,還
: 可要求對方吐回原本侵犯新型專利的賠償金;甚至可能會出現業者存僥倖心態,想說在對
: 方還沒得到發明前,先侵犯新型專利權,反正到最後都會失效,該法將影響台灣二萬四千
: 多件新型專利案。
: 李貴敏表示,新法精神是基於權利不重複保護原則,經她向智財局反映後,智財局
: 也承認法條確實有疏失,同意下會期修法更正。
個人同意原po的見解 新型沒實審 發明有 當然是分開主張
新法是同意新型和發明可一同申請 但發明准後 要擇一
選擇發明 新型自始不存在 這的確是基於31條先申請的不重複給予專利精神
如果說新型已經有請求保護或賠償金 發明又審過
發明人即應該自行評估自己的利益 亦即 有行使過權利
發明人就該評估是否選擇新型而非發明 這是理所當然之事
何來不當?
再說 中國大陸的現行法是 新型 專利一條鞭
但中國這種法制 在法理上其實站不住腳
以前就發生過類似的案例
由於得到發明專利 新型權利視為向後失效 而非自始無效的話
在民法的法理上 是權利人拋棄新型權利
發明人用發明權去告侵權人侵權 侵權人主張他並非侵害發明權
而是使用發明人拋棄的新型權利 既然是發明人拋棄之權利
表示所有人皆可使用 這難道就不是有問題的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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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oe
at 2013-01-23T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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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3-01-27T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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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3-01-29T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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