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新法凸槌 兩萬新型專利失效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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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 怎麼覺得似乎沒問題,懇請先進釋疑~~~

即便新型自始無效,不是還能以發明專利主張嗎?

轉自http://news.chinatimes.com/society/11050301/112013012000153.html

新版《專利法》才剛於一月一日上路,卻被立委發現行政部門搞烏龍,錯抄中國大陸已廢
止的法條,將影響台灣二萬多件新型專利權,一旦取得較高階的發明專利權後,原本低階
的新型專利頓時無效。智慧財產局也承認法條有問題,同意修法更正。

 依照《專利法》規定,專利權分為發明、新型與新式樣三種。國民黨立委李貴敏表
示,一項產品、技術申請發明專利權的過程漫長,審查往往要花上三至四年,等到真正取
得發明專利後,早已被競爭者仿冒、盜版。因此企業在等待發明專利核准的空窗期,可先
申請新型專利權,最起碼被別人仿冒、盜版時,可先主張擁有新型專利權,也就是技術在
前半段有新型專利保護、後半段由發明專利保障。台灣中小企業也多依賴新型專利權保護


 李貴敏表示,新上路的《專利法》第三十二條搞烏龍,被學界發現參考中國大陸已
廢止條文,變成申請人取得發明專利權後,原本的新型專利權「自始不存在」,等於是從
頭到尾都失效。

她表示,根據新法的這項規定,原本新型專利仿冒者,在對方取得發明專利後,還
可要求對方吐回原本侵犯新型專利的賠償金;甚至可能會出現業者存僥倖心態,想說在對
方還沒得到發明前,先侵犯新型專利權,反正到最後都會失效,該法將影響台灣二萬四千
多件新型專利案。

 李貴敏表示,新法精神是基於權利不重複保護原則,經她向智財局反映後,智財局
也承認法條確實有疏失,同意下會期修法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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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itlin avatarCaitlin2013-01-22
是說新型核準到發明公開那段時間被侵權會無保護吧,因為新型
自始不存在
Elma avatarElma2013-01-25
新型應該約6-8個月核准~新型技術報告加上去也差不多18個月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3-01-28
總是有個萬一嘛~~侵權一天還是侵權啊 XD
Iris avatarIris2013-02-02
這bug存在很久了吧?
James avatarJames2013-02-03
發生機率很小,因為新型專利在IP COURT認知是無效的,哈哈
Caitlin avatarCaitlin2013-02-07
「卻被立委發現行政部門......」 發現個鬼喔 不是立院三讀
Joe avatarJoe2013-02-08
通過 那時候不「發現」 現在才說行政部門搞烏龍 腦袋怎麼
長的?
Tracy avatarTracy2013-02-08
現在的法條很合理呀,這算哪門的漏洞呀!
Ida avatarIda2013-02-12
發明公開後到核准前 被侵害的話 可以申請補償.....
Poppy avatarPoppy2013-02-14
如果擔心的是 新型核准至發明公開前的 空窗期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3-02-16
那可以申請提早公開........
Puput avatarPuput2013-02-17
看起來有問題的似乎是訴訟層面?
Connor avatarConnor2013-02-20
這問題智財局早就知道 還在研討會中分析過?問題在....
Zenobia avatarZenobia2013-02-20
智財局也有無奈吧 有些學者跟立委就這麼搞啊
Kyle avatarKyle2013-02-22
這看起來不像是BUG阿 阿不是有提早公開的制度?
Edith avatarEdith2013-02-27
接續、並存(行使擇一)、自始不存在..這討論很久了吧
Delia avatarDelia2013-03-02
早就討論完了 並且都在等機會修法了 .說現在才發現 太扯
Jack avatarJack2013-03-04
就算真的如新聞分析的情況發生了??? 真的就可以叫
發明人吐還賠償金??? 真要照這種說法.....
Noah avatarNoah2013-03-08
那一(發明)專利侵權人 可以因為另一人侵權訴訟 or舉法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3-03-10
使得專利無效後(這也是自始無效呦) 然後就因此主張返還
Agnes avatarAgnes2013-03-11
該侵權人之前付出的賠償金 or 權利金???
Carol avatarCarol2013-03-13
(曾有同學認為可以主張不當得利.....)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3-03-13
根據劉國讚老師的甲說 是不行的 (個人也認為不行)
Jake avatarJake2013-03-15
因另一人舉發的狀況,除非原發明人在審查階段已經知道
所舉發之前案(比如他國申請案有列舉)而未告知,這才有
Rachel avatarRachel2013-03-16
可能可以主張不當行為(刻意隱瞞)得利......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3-03-19
局已說明如下:http://ppt.cc/JlQD
Donna avatarDonna2013-03-23
接續說不錯
Elvira avatarElvira2013-03-27
應該要維持現在這樣 不可以給發明新型同時申請的人有大於
Joseph avatarJoseph2013-03-30
單獨申請發明的申請人的權利 否則會變成鼓勵兩者皆申請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3-04-02
造成資源浪費並完全失去了新型的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