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可夢與台灣專利 - 專利
By Barb Cronin
at 2016-08-05T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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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台灣專利I300720"真實世界之網路遊戲"
該專利的權利範圍獨立項請求項1的內容:
1.一種整合定位系統與無線網路之遊戲方法,用以執行需定位之程式功能,其包括:
主機伺服器;
具無線網路功能之攜帶型裝置;
定位系統;
整合定位系統於上述具無線網路功能之攜帶型裝置,
將具無線網路功能之攜帶型裝置之資訊傳回主機伺服器,
使主機伺服器透過無線網路與攜帶型裝置進行需定位之互動程式功能。
於該專利之專利權"有效"的情況下,討論寶可夢是否侵權.
至於該專利如何舉發...則不予討論.....
(一)寶可夢不侵權:
寶可夢必須"同時滿足"具有"主機伺服器A"+"攜帶型裝置B"+"定位系統C"
(A+B+C)三者"elements""協同"執行請求項1所述之技術特徵內容
(1)然,就寶可夢而言,其不為攜帶型裝置B(ex.手機)業者,不為手機販賣商(ex.蘋果)
換言之,寶可夢能"落入請求項1的全部技術特徵"之全要件的論點,實有待商榷
(2)請求項1中的"定位系統C"的技術特徵,
依[0006]段中所述"利用衛星定位系統將真人的移動位置定位",換言之,
定位系統C應具有"定位"的技術特徵,
就"定位系統C"所具有的"定位"技術特徵而言.....
通訊服務業(ex.中華電信)才具有"定位"技術特徵,知道使用者身在何處,並產生出GPS資訊
通訊服務業才能將定位功能所產生出的GPS資訊"提供"給寶可夢
寶可夢僅是"利用"通訊服務業所提供的GPS資訊,來進行程式運作.
並不是其本身就具有定位功能,
寶可夢應無法在沒有通訊服務業(ex.中華電信)配合的情況下,單獨執行其功能
換言之,寶可夢無法"等效"於(主機伺服器A+定位系統C)
亦即,並非"獨有"寶可夢即具有"等效"於(A+C)的技術特徵.
(3)於[0006]段中所述之"若由於在建築物內無法利用衛星定位技術來定位,...
藉由引導玩家完成某些先行任務來確認玩家位置..."
換言之,請求項1所具有的全部技術特徵,是可在"無法利用衛星定位技術來定位"
來予以實施.
也就是,不管在有無"定位"的情況下,該專利均可實施,
而此是寶可夢所無法達成的.
綜上所述,無論是以(1)及/或(2)及/或(3)而言,
寶可夢應無侵權該專利
*********************************************
(二)寶可夢侵權:
本專利之重點並非在於主張"獨特"的"攜帶型裝置B"以及"獨特的""定位系統C"
本專利(I300720)的技術特徵重點係在於,
"主機伺服器A透過無線網路與攜帶型裝置進行需定位之互動程式功能"
換言之,係在於如[0004]中所述之 "執行多種需要定位資料的互動程式功能"
且,如[0002],[0004],[0005],以及[0006]段中所述之
"定位系統C係具有如同汽車定位器之功能,是"接收"GPS資訊,
而真正的"定位"功能還是由基地台來執行GPS定位.
攜帶型裝置B與定位系統C可為市面上之具有相同功能的電子裝置
基於,"間接侵權"的情況下,寶可夢主機應等同於"主機伺服器A".
綜上所述,
寶可夢侵權該專利.
********************************************
(三)Android platform與Apple store是提供平台供使用者"付費 "(銷售 )下載寶可夢..
也可考慮一下......:D
********************************************
(四)為能於台灣玩保可夢,
筆者傾向於"寶可夢不侵權".....:D
PS.如orsonplus所說"請只討論"案情"...
.不然筆者"又要"刪文了.....以避"後續"之"發展"....:D
--
該專利的權利範圍獨立項請求項1的內容:
1.一種整合定位系統與無線網路之遊戲方法,用以執行需定位之程式功能,其包括:
主機伺服器;
具無線網路功能之攜帶型裝置;
定位系統;
整合定位系統於上述具無線網路功能之攜帶型裝置,
將具無線網路功能之攜帶型裝置之資訊傳回主機伺服器,
使主機伺服器透過無線網路與攜帶型裝置進行需定位之互動程式功能。
於該專利之專利權"有效"的情況下,討論寶可夢是否侵權.
至於該專利如何舉發...則不予討論.....
(一)寶可夢不侵權:
寶可夢必須"同時滿足"具有"主機伺服器A"+"攜帶型裝置B"+"定位系統C"
(A+B+C)三者"elements""協同"執行請求項1所述之技術特徵內容
(1)然,就寶可夢而言,其不為攜帶型裝置B(ex.手機)業者,不為手機販賣商(ex.蘋果)
換言之,寶可夢能"落入請求項1的全部技術特徵"之全要件的論點,實有待商榷
(2)請求項1中的"定位系統C"的技術特徵,
依[0006]段中所述"利用衛星定位系統將真人的移動位置定位",換言之,
定位系統C應具有"定位"的技術特徵,
就"定位系統C"所具有的"定位"技術特徵而言.....
通訊服務業(ex.中華電信)才具有"定位"技術特徵,知道使用者身在何處,並產生出GPS資訊
通訊服務業才能將定位功能所產生出的GPS資訊"提供"給寶可夢
寶可夢僅是"利用"通訊服務業所提供的GPS資訊,來進行程式運作.
並不是其本身就具有定位功能,
寶可夢應無法在沒有通訊服務業(ex.中華電信)配合的情況下,單獨執行其功能
換言之,寶可夢無法"等效"於(主機伺服器A+定位系統C)
亦即,並非"獨有"寶可夢即具有"等效"於(A+C)的技術特徵.
(3)於[0006]段中所述之"若由於在建築物內無法利用衛星定位技術來定位,...
藉由引導玩家完成某些先行任務來確認玩家位置..."
換言之,請求項1所具有的全部技術特徵,是可在"無法利用衛星定位技術來定位"
來予以實施.
也就是,不管在有無"定位"的情況下,該專利均可實施,
而此是寶可夢所無法達成的.
綜上所述,無論是以(1)及/或(2)及/或(3)而言,
寶可夢應無侵權該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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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寶可夢侵權:
本專利之重點並非在於主張"獨特"的"攜帶型裝置B"以及"獨特的""定位系統C"
本專利(I300720)的技術特徵重點係在於,
"主機伺服器A透過無線網路與攜帶型裝置進行需定位之互動程式功能"
換言之,係在於如[0004]中所述之 "執行多種需要定位資料的互動程式功能"
且,如[0002],[0004],[0005],以及[0006]段中所述之
"定位系統C係具有如同汽車定位器之功能,是"接收"GPS資訊,
而真正的"定位"功能還是由基地台來執行GPS定位.
攜帶型裝置B與定位系統C可為市面上之具有相同功能的電子裝置
基於,"間接侵權"的情況下,寶可夢主機應等同於"主機伺服器A".
綜上所述,
寶可夢侵權該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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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Android platform與Apple store是提供平台供使用者"付費 "(銷售 )下載寶可夢..
也可考慮一下......: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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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能於台灣玩保可夢,
筆者傾向於"寶可夢不侵權".....:D
PS.如orsonplus所說"請只討論"案情"...
.不然筆者"又要"刪文了.....以避"後續"之"發展"....: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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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rin
at 2016-08-08T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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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6-08-13T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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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6-08-04T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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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im這樣修改會產生發明單一性的問題嘛?
By Victoria
at 2016-08-03T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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