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可夢與台灣專利 - 專利

Barb Cronin avatar
By Barb Cronin
at 2016-08-05T15:55

Table of Contents

台灣專利I300720"真實世界之網路遊戲"
該專利的權利範圍獨立項請求項1的內容:

1.一種整合定位系統與無線網路之遊戲方法,用以執行需定位之程式功能,其包括:
主機伺服器;
具無線網路功能之攜帶型裝置;
定位系統;
整合定位系統於上述具無線網路功能之攜帶型裝置,
將具無線網路功能之攜帶型裝置之資訊傳回主機伺服器,
使主機伺服器透過無線網路與攜帶型裝置進行需定位之互動程式功能。

於該專利之專利權"有效"的情況下,討論寶可夢是否侵權.
至於該專利如何舉發...則不予討論.....

(一)寶可夢不侵權:

寶可夢必須"同時滿足"具有"主機伺服器A"+"攜帶型裝置B"+"定位系統C"
(A+B+C)三者"elements""協同"執行請求項1所述之技術特徵內容

(1)然,就寶可夢而言,其不為攜帶型裝置B(ex.手機)業者,不為手機販賣商(ex.蘋果)
換言之,寶可夢能"落入請求項1的全部技術特徵"之全要件的論點,實有待商榷

(2)請求項1中的"定位系統C"的技術特徵,
依[0006]段中所述"利用衛星定位系統將真人的移動位置定位",換言之,
定位系統C應具有"定位"的技術特徵,

就"定位系統C"所具有的"定位"技術特徵而言.....
通訊服務業(ex.中華電信)才具有"定位"技術特徵,知道使用者身在何處,並產生出GPS資訊
通訊服務業才能將定位功能所產生出的GPS資訊"提供"給寶可夢

寶可夢僅是"利用"通訊服務業所提供的GPS資訊,來進行程式運作.
並不是其本身就具有定位功能,

寶可夢應無法在沒有通訊服務業(ex.中華電信)配合的情況下,單獨執行其功能

換言之,寶可夢無法"等效"於(主機伺服器A+定位系統C)
亦即,並非"獨有"寶可夢即具有"等效"於(A+C)的技術特徵.

(3)於[0006]段中所述之"若由於在建築物內無法利用衛星定位技術來定位,...
藉由引導玩家完成某些先行任務來確認玩家位置..."

換言之,請求項1所具有的全部技術特徵,是可在"無法利用衛星定位技術來定位"
來予以實施.

也就是,不管在有無"定位"的情況下,該專利均可實施,
而此是寶可夢所無法達成的.

綜上所述,無論是以(1)及/或(2)及/或(3)而言,
寶可夢應無侵權該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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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寶可夢侵權:

本專利之重點並非在於主張"獨特"的"攜帶型裝置B"以及"獨特的""定位系統C"

本專利(I300720)的技術特徵重點係在於,
"主機伺服器A透過無線網路與攜帶型裝置進行需定位之互動程式功能"
換言之,係在於如[0004]中所述之 "執行多種需要定位資料的互動程式功能"

且,如[0002],[0004],[0005],以及[0006]段中所述之
"定位系統C係具有如同汽車定位器之功能,是"接收"GPS資訊,
而真正的"定位"功能還是由基地台來執行GPS定位.

攜帶型裝置B與定位系統C可為市面上之具有相同功能的電子裝置
基於,"間接侵權"的情況下,寶可夢主機應等同於"主機伺服器A".

綜上所述,
寶可夢侵權該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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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Android platform與Apple store是提供平台供使用者"付費 "(銷售 )下載寶可夢..
也可考慮一下......: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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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能於台灣玩保可夢,
筆者傾向於"寶可夢不侵權".....:D


PS.如orsonplus所說"請只討論"案情"...
.不然筆者"又要"刪文了.....以避"後續"之"發展"....: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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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專利

All Comments

Erin avatar
By Erin
at 2016-08-08T03:22
版主是無給職 有一點裁量權限很合理阿...
Carol avatar
By Carol
at 2016-08-13T02:23
寶可夢遊戲軟體商向蘋果付費,才可在 iOS App Store 上架
Frederic avatar
By Frederic
at 2016-08-15T13:18
預估蘋果可向寶可夢取得約 30% 比率的營收

北區板聚調查

Delia avatar
By Delia
at 2016-08-05T10:04
→ orsonplus: 預告下次投票內容:板聚日期投票 08/04 16:44 推 sidkawn: 推版聚 08/04 23:46 我來認錯啦~~~~~ ...

寶可夢進不了台灣 因為這個人?

Frederic avatar
By Frederic
at 2016-08-04T14:51
感謝patentpong大提供資訊。小弟已好久沒有讀書了,賺錢優先。 http://www.proguidescreen.com/?p=5695 上述連結中的資訊,值得讀一讀。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專訴字第112號) 的相關專利 I415456 1.一種多媒體遙控器之資訊管理方法,係提供一資訊管理 ...

寶可夢進不了台灣 因為這個人?

Gary avatar
By Gary
at 2016-08-04T11:26
推 piglauhk: 我想法是 寶可夢軟體本身若不結合手機及伺服器是不能玩 08/04 09:10 → piglauhk: 的 所以視為不能另作他用的元件 請查照 08/04 09:10 推 iptaiwan: 「軟體本身」是哪個元件?系爭項是方法項,不是裝置項 想 ...

Claim這樣修改會產生發明單一性的問題嘛?

Victoria avatar
By Victoria
at 2016-08-03T21:21
目前有個中國案 第1項是裝置獨立項 第2~6項是附屬第1項 第7項是方法獨立項 第8~12是附屬第7項 第一次審查意見下來 審委以單一對比文件認為我的Claim 1、2、4不具進步性 一開始我的想法是 把Claim 3、5、6分別加入Claim 1 變成三個新獨立項 但之後想一想 那我這三個獨 ...

寶可夢進不了台灣 因為這個人?

Vanessa avatar
By Vanessa
at 2016-08-03T16:51
王先生的專利,不管最後更正成方法或裝置的請求項,新的請求項應該要包含 「主機伺服器;具無線網路功能之攜帶型裝置;定位系統」。 且應該也沒有機會再修範圍,讓它不需要包含具無線網路功能之攜帶型裝置;定位系統。 雖然直接侵權有困難,但是間接侵權還是能夠成立。 寶可夢這個遊戲,是以直接侵權王先生的專利為目的進入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