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假聽到的 - 稅務

By Hedda
at 2005-03-26T23:54
at 2005-03-26T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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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ippotsai (不忘初心)》之銘言:
: 不妨用下面這個例子來思考:
: 甲公司某年度銷項1,000萬, 進項只有100萬, 與國稅局討價還價的結果,
: 依稅捐稽徵法44條處以300,000萬的罰鍰 (600萬乘5%),
: 問題: 國稅局在核定甲公司該年度營所稅時, 這600萬應該如何處理?
: 稅捐法定主義有兩層意涵:
: 法律沒有規定, 不能課稅; 法律規定要課的稅, 不能不課.
: 因此, 這個例子裡, 在核定甲公司營所稅的時候, 只能用 "查得資料" 來核,
: 而不能用同業利潤標準, 意思是, 這600萬要從成本費用裡面剔掉.
: 但是, 我所聽到的案件裡, 稅務員都有明示或暗示讓公司知道,
: 罰一點營所稅就不會被找麻煩, 這種寧取5%不取25%的作法,
: 使國稅收入一下子少了20%, 這種作法對嗎?
其實大家在討論稅務問題 一直都在稅收打轉
成本效益才是目前常用的作法
你算少收20% 並未加入真正專案查核投入的機會成本與查核失敗的風險
就好像警察常抱怨警力不足 稅務人力也不足
: (如果公司明知25%躲不掉, 還會同意被罰5%嗎?)
: 這個方法另一個有待商榷的地方是, 在沒有明確的證據下,
: 可以用推計的方式來處罰嗎?
你無憑證就是用推估去還原 只要法官採信 就成立
法官如果認為推估不合理 就會不成立
當推估結果於法律上成立 那就變成了新的答案 以此來判定
你少了憑證總不能叫稅務員去找吧 搞不好沒開 搞不好燒了 誰知道
反正依法無憑證就是不行 這似乎沒有多大的討論空間
: 如果稅捐機關的起心動念是要落實稅法規定,
: 這類案件正確的作法應該是對於此類公司的營所稅案件以查帳核定,
: 如果有明確證據, 才能再用稅捐稽徵法44條來處罰.
: 如果稅捐機關的起心動念是要衝業績, 為長官掙面子,
: 那麼, 我只能說: 其心可誅.
我實際去了解一下狀況 就我所知的個案來做討論
個案為甲方向乙方進貨 乙方以丙方憑證交付(可能為人頭發票公司)
因此產生"未依規定取得憑證"問題
但是要實際去查核明確的內容 以目前稅務員的工作量來看 嗯
以專案函送的成本太高 多採所謂的討價還價
但其實我的立場不變 如果公司沒違法 以行政救濟處理即可 不必去搓湯圓
另外現在國庫缺錢 所以稅捐單位就是要錢 而且只是開始照規定來玩
以前一直都是很混亂的方式 也因此造成現在真的以規定來玩 大家會抗議
為何要明示或暗示 如果常見民事和解的案例就知道了 不外乎降低稅務行政成本
因為個案的不同 所以也無法明確的知道原po所提個案的完整狀況
茲以我所知的作法說明
進貨=銷貨+存貨 用存貨和銷貨反推 就可以知道其進貨量
推估出原始交易狀況
推估其實不好 最好有憑證 但是沒憑證就是理虧
此外衝業績掙面子的問題 我知道兩者都有 我就不明說了
但目前似乎無所謂的冤獄 真的有一定會被告的
而打行政救濟來說 其實稅捐單位倒常打輸..~_~
希望這批稅特招收的財稅法務人才能有幫助 :~~
我只能說不管手法可不可議 為何不去檢討公司疏失 而去討論查核手法呢??
ps.你原po應該打錯了?? 是進銷項金額不是稅額..
害我一直在想本來進項稅額就會比銷項低 為何還會有問題..:~~
--
歡迎來到 選擇權討論版{不良牛牧場 bbs.badcow.com.tw} [喜好類] option
在股票市場中交易過兩、三年的人,幾乎都有一套自己的交易方法。
並且能因此而獲利,但是總體上的交易成績並不是非常理想。
因為他們永遠看不到自己的盲點,惟有拋下自我才能成功。
http://www.blogtw.com/blog.php?user=dori
--
: 不妨用下面這個例子來思考:
: 甲公司某年度銷項1,000萬, 進項只有100萬, 與國稅局討價還價的結果,
: 依稅捐稽徵法44條處以300,000萬的罰鍰 (600萬乘5%),
: 問題: 國稅局在核定甲公司該年度營所稅時, 這600萬應該如何處理?
: 稅捐法定主義有兩層意涵:
: 法律沒有規定, 不能課稅; 法律規定要課的稅, 不能不課.
: 因此, 這個例子裡, 在核定甲公司營所稅的時候, 只能用 "查得資料" 來核,
: 而不能用同業利潤標準, 意思是, 這600萬要從成本費用裡面剔掉.
: 但是, 我所聽到的案件裡, 稅務員都有明示或暗示讓公司知道,
: 罰一點營所稅就不會被找麻煩, 這種寧取5%不取25%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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