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產險都不理賠車價減損嗎? - 保險

Anonymous avatar
By Anonymous
at 2022-06-02T23:13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s11946046》之銘言
: ※ 引述《linfini (紀律)》之銘言:
: : 大家好 想請問一下各位有經驗的網友
: : 前情提要:
: : 本人去年發生車禍,初判0肇事責任,也有受傷掛急診,提起刑事過失傷害,勝訴確定
: 。
: : 雙方都是保富邦產險(不同分公司),車損部分,已經解決,畢竟就是富邦賠富邦XDD
: 。
: : 現在進到刑事附民:
: : 車修好後有去鑑定車價貶損部分,鑑價單位也是有經驗的單位,不是那種亂找的,但對

: 方
: : 富邦業務在調解時,明確表明就是不賠,要等法院判裁賠!
: : 我的問題是:
: : 1. 車價貶損各家產險理賠態度都這樣嗎?如果哪天換我不小心有肇責,不就要法院跑
: 好
: : 跑滿,才會出險,這樣我保險分散風險,還要承擔訴訟的不利益,也太倒霉了吧。(還

: 是
: : 我的認知錯誤?)
: : 2. 車價貶損方面理賠比較乾脆的,有推薦的公司嗎?不想續保富邦了
: : 以上,謝謝
: 我待過三家保險公司理賠,我應該可以來回答
: 你的要求不只富邦,據我所知業界每一家都不賠價值減損
: 除非法院判決確定(當事人有特殊背景的狀況不討論)
: 為什麼不賠?產險講的是損害填補
: 你有價值減損,但賣了嗎?
: 有人賣了沒少這麼多,或根本沒賣,繼續開到報廢
: 那怎麼辦?價值減損賠款要吐出來還保險公司嗎?
: 沒說一定不能賠什麼,一定能賠什麼
: 但是台灣一天幾千件車禍
: 整個車賠業界已經有一套自己的規則在走
: 不想照規則可以,去法院給法官判,業內規則不能凌駕法院
: 另外
: 富邦車險在台灣市占率第一
: 保費跟賠款尺度也是台灣第一
: 如果對富邦保費不滿意,板上其他大大可以推薦其他公司給你
: 可是如果對賠款尺度不滿意,台灣可能沒有適合你的保險公司囉


小弟也待了兩家
市佔有前三的也有尾巴的

車價減損這件事,實務上就是沒有絕對的共識。
有些法官認為碰撞後的損害發生,鑑價的結果也能證明該車輛確實有減損。但沒有買賣沒有
損失造成。車價價格依照年份為依歸。
但有些法官認為碰撞發生、損害發生、鑑價結果,我就能判決該賠。

但這真的是實務的狀況嗎?
我遇過對方一個月發生兩次車禍。我處理後面這件車禍,對方拿著前一次車禍的鑑價報告來
要求賠償。
在法院上當然要求對方重新做鑑價。
處理完後,查了對方前一件的判決。
兩件拿了21萬的車價減損賠償。
一台市價32萬Vios 加上兩件拿的錢。
哇,能直接去Toyota 牽一台新的Vios 了。

這是損害賠償嗎?
不是啊,是靠一台老車在賺錢。

當然上述的例子跟您遇到的狀況及體驗無關。

當法律沒有針對這種漏洞做修正,道德風險極高,我相信沒有一家會第一時間就說賠。


富邦市佔第一,第二第三加起來還沒有富邦多。
最不缺錢就富邦。富邦還能不滿意,你只能多存錢風險自留啦。
自己談理賠才會理解台灣最美的風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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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保險

All Comments

Skylar Davis avatar
By Skylar Davis
at 2022-06-01T17:53
民法第196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
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所以,物被毀損時,被害
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
第215條之適用,這是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庭會議的決議
Mary avatar
By Mary
at 2022-06-04T00:44
有些人可能因裁判書多次引用上述決議內容,所以認為被害
人可以依民法第196條請求減損的價額,並且另外再依第213
至215條請求修復費用;但是,依民法第213條第1項規定,損
害賠償以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為原則,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
契約另定者,不在此限。該次決議的研究意見也揭示:「損
害賠償,填補損害,使被害人獲得完全賠償為最高原則」,
考量世上有部分之物實則無價之物,例如相片、懷錶等,若
依現實估價,價值可能相當低,但所有權人認為是無價之物
,若僅得主張第196條賠償減損修復費用為估價的標準,但以
必要為限;假設被害人能「證明」減損價值,超過修復價額
,那差額部分,被害人就可以另外請求。
Linda avatar
By Linda
at 2022-06-01T17:53
至於要如何證明損失的價值高過修復費用?當然不一定需要
經過買賣,但需經公正第三方鑑定價額是最起碼的要求,例
如縣市的汽車買賣公會、修理公會諸如此類的,但「絕對不
是」隨便找找拍賣網站找同款同年份,畢竟這才有實質的證
據力,司法實務曾有被害人拿「超X車訊」(俗稱的天書)
欲證明未經毀損的價值,但是法院認為:「雖然超X車訊業
界很有名,可法院我是很機掰的,所以雖然加害人不爭執書
Lauren avatar
By Lauren
at 2022-06-04T00:44
上所載的價額,形式上有拘束力,單這種的鑑定不是訴訟法
上的鑑定方法,所以沒有實質拘束力,被害人主張的減損價
額,並不是非常可相信的」。
Irma avatar
By Irma
at 2022-06-01T17:53
一兩年前某個輸吧魯車主,也是在板上XX邦邦價值減損如何
如何云云,當時也是跟他說要找人鑑定才能證明差額,那個
開板的當然OOme,結果邦邦臭俗辣竟然認賠,啊啊啊
Emma avatar
By Emma
at 2022-06-01T17:53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60 號民事判決
https://i.imgur.com/OF1pJwT.jpg
George avatar
By George
at 2022-06-04T00:4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上字第 439 號民事判決
https://i.imgur.com/cKGrI2q.jpg
Dinah avatar
By Dinah
at 2022-06-01T17:53
是權威車訊,不是超X車訊,再次更正並抱歉
Ula avatar
By Ula
at 2022-06-04T00:44
要注意的是,同樣是第二審,但橋頭法院卻採相反見解,臺
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上字第 133 號民事判決
https://i.imgur.com/ltIk8NJ.jpg
Valerie avatar
By Valerie
at 2022-06-01T17:53
回到題目,價值減損不一定以買賣才能認為損失實現,花錢
找人鑑定,才是最好的
Catherine avatar
By Catherine
at 2022-06-04T00:44
感謝提供專業資訊
Dorothy avatar
By Dorothy
at 2022-06-01T17:53
感謝分享
Tom avatar
By Tom
at 2022-06-04T00:44
謝謝Z大提供眾多資訊。趁著假日將您提供的資料也一
一閱讀。
士林地院的判決問題在於原告未提供專業機構鑑價報
告。假設他上訴再提供鑑價法院還是會給的
台中地院的判決問題則是保險公司賠償全損車輛後,
代位求償的折舊方式爭執。爭點非原議題討論的車價
減損。
而橋頭地方法院是最標準的車價減損範例,建議大家
都去看這判例操作。
實務上就是還是看遇到的法官所認定的見解來談。越
來越多這種車價減損的判例,普羅大眾資訊也越來越
好取得。
回到原文保險公司願不願意依照報告直接賠付。
這台車出幾次車禍就有幾次差價。這些報告加起來都
比該車要來的高,甚至可以買一台新車。這還是損害
填補嗎?
在上述這種特別的情況能有方式解決之前,保險公司
第一線的理賠給出的答案一定都不會一口答應的。
但法院裁定大多的結果就是會賠。
這種狀況要浮出檯面只能看有沒有集團作案專做這塊
。然後判例出來了。
Zora avatar
By Zora
at 2022-06-01T17:53
首先,a大認為士林地院109訴160交易性貶值部分,原告敗
訴理由在於未提供鑑價報告,認為若再提出鑑價報告並上訴
,應有勝訴可能。可是,當事人本來就必須對雙方爭執事項
,提出對自己有利證據的責任,這就是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
原則,並為民訴法第277條所明定,所以給付訴訟的原告,理
所當然的要證明同年份相同里程車款一般的價值,及經侵權
Dinah avatar
By Dinah
at 2022-06-04T00:44
並經修復減少的價額;更何況,「原告既表明不請求此部分
鑑定」(判決書原文節錄),就算上訴,此部分是否仍能爭
執,似乎有疑慮之處。
Sarah avatar
By Sarah
at 2022-06-01T17:53
至於中院110簡上439 民事判決,判決書的五、法院之判斷以
下(二)1.2.3應分開來看,1.是處理依保險法第53條代位
的範圍,2.則處理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3項,所以才會有折
舊問題,3.則是民法第196條交易性貶值,所以a大應該是漏
看了,才會認為該判決只是處理折舊。
Ida avatar
By Ida
at 2022-06-04T00:44
至於橋頭地院的110簡上113,除了參考權威車訊外,a大認
為有參考價值理由,我猜應該是經過第三單位鑑定,可惜的
Heather avatar
By Heather
at 2022-06-01T17:53
是,王澤鑑在損害賠償一書則認為,交易性貶值之市場基準
計算,應區分為不動產及事故車,不動產因價值較高,所以
必要時應由專業機構鑑定;反之,事故車事件因大量及同類
性,所以可以設計一個合理的計算方法作為參照基準,似認
為不必特別經過鑑價,所以,若是可以,鑑價費用還是花下
去比較好
Jacky avatar
By Jacky
at 2022-06-04T00:44
回到題目,車輛事故後,被害人可依民法第213條第1項請求
回復原狀,或者依第3項請求回復原狀必要費用;而「修復
後往往因是否仍存在瑕疵或使用期限是否減少而存有疑慮,
導致交易價格降低」(最高院90台上26、91台上1114),此
種的交易上心理因素導致的價值減少,被害人得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減少的價額,至於是否出售,在所不問;至於如
何計算減少的價額,必須是該物的市場價格,減掉該物經完
全修復後的價格,所得的差額即被害人可以請求的交易性貶
值,所以,怎麼確定完全修復的價格即是被害人的舉證責任
,比較好作法就是鑑定,先花錢找專業機構鑑定,結果可用
在調解、訴訟,倘若加害人或保險公司不承認,此時他們就
要舉證為什麼不承認或價格不合理,甚至起訴後雙方鑑定結
果價額差異甚大,可再向法院聲請鑑定。
Faithe avatar
By Faithe
at 2022-06-01T17:53
綜上,請求車價交易性貶值,發文問保險公司不賠之前,請
先確認肇事責任是否釐清,車價貶值若干你舉證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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