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外企服務支付費用 提具體事證才能認列 - 所得稅
By Ivy
at 2022-08-16T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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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外企服務支付費用 提具體事證才能認列
2022-08-16 00:53 經濟日報/ 記者 陳姿穎/台北報導
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推展國外業務,委託外國營利事業在境外進行產品推廣所支
付的服務費,除合約及支付證明外,應提供具體服務事證,才能認定為勞務費用。
根據《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
務以外的損失,或家庭的費用,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官員表示,營利事業在列報委任國
外公司的勞務費用時,常發生無法提供完整事證或成效報告書等情形,因此勞務費無法認
列。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19年度申報營所稅時,列報一筆400萬元的勞務費用,甲公司
說明,此費用是委託南韓當地A公司提供業務推廣服務,雙方在合約中訂明A公司請款時,
要併附推展服務成效文件,但台北國稅局查核時,甲公司卻無法提供A公司推廣服務成效
文件,國稅局因此剔除該項費用並向甲公司要求補稅。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539660?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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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6 00:53 經濟日報/ 記者 陳姿穎/台北報導
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推展國外業務,委託外國營利事業在境外進行產品推廣所支
付的服務費,除合約及支付證明外,應提供具體服務事證,才能認定為勞務費用。
根據《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
務以外的損失,或家庭的費用,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官員表示,營利事業在列報委任國
外公司的勞務費用時,常發生無法提供完整事證或成效報告書等情形,因此勞務費無法認
列。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19年度申報營所稅時,列報一筆400萬元的勞務費用,甲公司
說明,此費用是委託南韓當地A公司提供業務推廣服務,雙方在合約中訂明A公司請款時,
要併附推展服務成效文件,但台北國稅局查核時,甲公司卻無法提供A公司推廣服務成效
文件,國稅局因此剔除該項費用並向甲公司要求補稅。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539660?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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