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的法律/修法向配偶追稅 恐爭議不 - 所得稅
By Belly
at 2022-08-15T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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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的法律/修法向配偶追稅 恐爭議不斷
2022-08-15 00:15 經濟日報/ 陳國樑
https://reurl.cc/GEEv3y
財政部。本報資料庫
財政部日前預告修正《所得稅法》,新增15條之1,當綜所稅納稅人行蹤不明或名下無財
產可清償欠稅時,國稅局可指定合併申報的配偶為納稅人,然而這項修法,於情、於理、
於法皆不合,未來若新法通過,恐怕爭議不斷,財政部應立即檢討。
根據財政部公告,夫妻原以先生為綜所稅納稅義務人,太太為其配偶,當先生行蹤不明,
或欠稅未繳且名下無財產可執行下,國稅局可轉而指定太太為納稅人,向太太追稅。
草案並設下但書,若前述案例,太太在課稅年度到被指定為納稅人的前一年度,各年度所
得未超過納保法規定公告的基本生活費,或名下也無財產可執行時,可視為「無資力」,
不適用指定配偶規定。
先就「理」而言,財政部宣稱這項修法是參考《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然而所得稅與遺
產稅本質差異甚鉅,絕不可一概而論。
遺產稅之所以可指定納稅人,是因為遺產稅真正課稅標的是遺產,課稅對象其實是被繼承
人,只不過由於被繼承人已去世,因而以負責管理遺產者為納稅義務人,可能是遺產管理
人或繼承人,邏輯仍是針對總遺產去課稅。
然而所得稅是針對所得來課稅,若原來的納稅人失蹤,配偶就要被指定為新的納稅人,負
擔並非來自自身所得的所得稅債務,不僅侵犯租稅法定主義,更侵犯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
利,是非常不應該的修法。
再者,財政部此修法真能達到追稅目的嗎?舉例來說,富有的先生故意讓沒錢的太太當納
稅義務人,自己逃之夭夭,照財政部新法邏輯,確實可指定先生為納稅人,但問題是,先
生可能早已逃到海外,怎麼追?
另個例子,若夫妻財力相當,兩人分開計稅、合併以先生為納稅義務人來申報,先生計算
所得稅應負擔1,000萬元,太太計算所得稅應負擔500萬元,殊不知太太將500萬元交給先
生繳稅後,先生竟跑去躲起來,國稅局卻轉而向太太追稅1,500萬元,難道這合理嗎?
再於「法」而言,新法若三讀通過並上路,恐怕將爭議不斷,納稅人提起訴願、上法院,
財政部雖能主張於法有據,但最後若納稅人走到聲請釋憲這一步,財政部贏面不大。
從過去大法官會議第696號解釋可見端倪。當時大法官認為,稅法要求非薪資所得強制合
併計稅,造成已婚者和單身者稅捐負擔有所差異,形同對婚姻懲罰,認定違憲,財政部後
來只好修法,讓各類所得都能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可想而知,連計稅方式,大法官都認為不能因為結婚而增加負擔,何況是因為結婚、被法
令要求合併申報,又要被指定為納稅義務人、負擔全數稅負?
最後再以人情義理來看,俗話說「罪不及孥」,有所得、該交稅是天經地義,但不能因為
納稅人失蹤,而配偶有錢,就找配偶要,冤有頭債有主,財政部此番修法,恐怕弊遠大於
利,應即時檢討、懸崖勒馬。
(本文由政大財政系教授陳國樑口述,記者翁至威採訪整理)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536909?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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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5 00:15 經濟日報/ 陳國樑
https://reurl.cc/GEEv3y
財政部。本報資料庫
財政部日前預告修正《所得稅法》,新增15條之1,當綜所稅納稅人行蹤不明或名下無財
產可清償欠稅時,國稅局可指定合併申報的配偶為納稅人,然而這項修法,於情、於理、
於法皆不合,未來若新法通過,恐怕爭議不斷,財政部應立即檢討。
根據財政部公告,夫妻原以先生為綜所稅納稅義務人,太太為其配偶,當先生行蹤不明,
或欠稅未繳且名下無財產可執行下,國稅局可轉而指定太太為納稅人,向太太追稅。
草案並設下但書,若前述案例,太太在課稅年度到被指定為納稅人的前一年度,各年度所
得未超過納保法規定公告的基本生活費,或名下也無財產可執行時,可視為「無資力」,
不適用指定配偶規定。
先就「理」而言,財政部宣稱這項修法是參考《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然而所得稅與遺
產稅本質差異甚鉅,絕不可一概而論。
遺產稅之所以可指定納稅人,是因為遺產稅真正課稅標的是遺產,課稅對象其實是被繼承
人,只不過由於被繼承人已去世,因而以負責管理遺產者為納稅義務人,可能是遺產管理
人或繼承人,邏輯仍是針對總遺產去課稅。
然而所得稅是針對所得來課稅,若原來的納稅人失蹤,配偶就要被指定為新的納稅人,負
擔並非來自自身所得的所得稅債務,不僅侵犯租稅法定主義,更侵犯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
利,是非常不應該的修法。
再者,財政部此修法真能達到追稅目的嗎?舉例來說,富有的先生故意讓沒錢的太太當納
稅義務人,自己逃之夭夭,照財政部新法邏輯,確實可指定先生為納稅人,但問題是,先
生可能早已逃到海外,怎麼追?
另個例子,若夫妻財力相當,兩人分開計稅、合併以先生為納稅義務人來申報,先生計算
所得稅應負擔1,000萬元,太太計算所得稅應負擔500萬元,殊不知太太將500萬元交給先
生繳稅後,先生竟跑去躲起來,國稅局卻轉而向太太追稅1,500萬元,難道這合理嗎?
再於「法」而言,新法若三讀通過並上路,恐怕將爭議不斷,納稅人提起訴願、上法院,
財政部雖能主張於法有據,但最後若納稅人走到聲請釋憲這一步,財政部贏面不大。
從過去大法官會議第696號解釋可見端倪。當時大法官認為,稅法要求非薪資所得強制合
併計稅,造成已婚者和單身者稅捐負擔有所差異,形同對婚姻懲罰,認定違憲,財政部後
來只好修法,讓各類所得都能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可想而知,連計稅方式,大法官都認為不能因為結婚而增加負擔,何況是因為結婚、被法
令要求合併申報,又要被指定為納稅義務人、負擔全數稅負?
最後再以人情義理來看,俗話說「罪不及孥」,有所得、該交稅是天經地義,但不能因為
納稅人失蹤,而配偶有錢,就找配偶要,冤有頭債有主,財政部此番修法,恐怕弊遠大於
利,應即時檢討、懸崖勒馬。
(本文由政大財政系教授陳國樑口述,記者翁至威採訪整理)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536909?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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