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之眼】欺人太甚:追所得稅豈能連坐 - 所得稅
By William
at 2022-08-15T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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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之眼】欺人太甚:追所得稅豈能連坐配偶?
2022-08-15 07:58 聯合報/ 陳國樑/政大財政系教授
https://reurl.cc/dWWo1y
財政部預告《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當納稅義務人有行蹤不明,或逾繳納期
限尚未繳清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欠繳稅款者,稽徵機關得逕行指定配偶為
納稅義務人。示意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緣坐」,又稱「族刑」,是指一人犯罪,株連家屬,犯罪者與其親屬對犯罪行為承擔連
帶責任的制度,為舊時中外都曾有過的惡法,早已隨文明進展,被掃入歷史的灰燼。萬萬
想不到的是,21世紀的中華民國財政部,竟然倡議所得稅於夫妻間的「連坐」,大搞惡法
還魂。
我國綜合所得稅採家戶申報制,本人與配偶得自行選定其中一方為納稅義務人,於辦理所
得稅申報後,如未於6個月內申請變更,家戶之所得稅及漏報所得罰鍰,應由該選定之納
稅義務人承擔。
過去實務上曾有納稅義務人藉由隱匿、移轉財產予配偶,以規避稅捐執行,乃至於公權力
對納稅義務人追稅,卻不得其門而入的情形發生。又,也曾有丈夫財力雄厚,卻以相對經
濟弱勢的妻子為納稅義務人,所得稅申報時存在婚姻關係,但後來離婚、先生帶著財產遠
走他地,妻子在台灣積欠無力清償的大筆租稅債務。
然財政部不知審慎斟酌解決問題之道,竟於日前預告《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
訂當納稅義務人有行蹤不明,或逾繳納期限尚未繳清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
欠繳稅款者,稽徵機關得逕行指定配偶為納稅義務人的「罪及妻孥條款」,天真的以為將
納稅義務移轉給配偶、改由對配偶追稅,就可以徵起稅收。
就上例而言,試問先生既已遠走他地,即使將納稅義務人改為先生,如何就其於海外之財
產執行?財政部預告的修法方向,不僅沒有解決問題,還可能造就更令人難忍的不公不義
。例如,先生與妻子各有1,000萬元應納稅額,兩人協議,妻子交付1,000萬給先生、由先
生擔任納稅義務人。根據財政部預告之修法草案,一旦先生行蹤不明,豈非妻子被執行
2,000萬租稅債務?
就國家根本大法高度,在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的保障下,即使為維持財政收入、攸關全民
公益,亦不得採取對婚姻與家庭不利之差別待遇手段。過去即有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
計算下,較之單獨計算稅額,稅負增加的情形,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宣告違憲。而今按財
政部預告的修法方向,婚姻不僅僅只是使稅負增加,而是變本加厲地規定夫妻一方必須承
擔所有的稅負。
又,憲法第15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財產之權能,不得因他人
之法律行為而受侵害;既然如此,豈容因夫妻之一方不履行納稅義務,而對另一方財產執
行的公權力暴行?
如果違反一項法律,以亮起一盞小燈泡來表示,則這次所預告之所得稅法修正新增條文違
法的情形,恐怕可以用來閃耀整座聖誕樹!除違反《中華民國憲法》外,也有害《納稅者
權益保護法》之根本立法意旨、背離《稅捐稽徵法》所規範之稅捐稽徵程序正義,甚至也
與《所得稅法》奠基之所得課稅基本要件,自相矛盾。
公權力追稅,不能「抄家滅門」!這次預告之所得稅法的連坐增修條文,不知是哪位稅官
的空發奇想,一旦修法通過,近年來的稅法修正,對於基本人權的傷害,莫以此為甚!一
意孤行的修法,通過的是欠缺財政專業、扭曲租稅公平正義、踐踏基本人權的「罪及妻孥
條款」;等到大法官作出違憲解釋再行修法,已然造成國家社會無可逆的傷害。目前修法
還在預告階段,財政部務必懸崖勒馬!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537436?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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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5 07:58 聯合報/ 陳國樑/政大財政系教授
https://reurl.cc/dWWo1y
財政部預告《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當納稅義務人有行蹤不明,或逾繳納期
限尚未繳清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欠繳稅款者,稽徵機關得逕行指定配偶為
納稅義務人。示意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緣坐」,又稱「族刑」,是指一人犯罪,株連家屬,犯罪者與其親屬對犯罪行為承擔連
帶責任的制度,為舊時中外都曾有過的惡法,早已隨文明進展,被掃入歷史的灰燼。萬萬
想不到的是,21世紀的中華民國財政部,竟然倡議所得稅於夫妻間的「連坐」,大搞惡法
還魂。
我國綜合所得稅採家戶申報制,本人與配偶得自行選定其中一方為納稅義務人,於辦理所
得稅申報後,如未於6個月內申請變更,家戶之所得稅及漏報所得罰鍰,應由該選定之納
稅義務人承擔。
過去實務上曾有納稅義務人藉由隱匿、移轉財產予配偶,以規避稅捐執行,乃至於公權力
對納稅義務人追稅,卻不得其門而入的情形發生。又,也曾有丈夫財力雄厚,卻以相對經
濟弱勢的妻子為納稅義務人,所得稅申報時存在婚姻關係,但後來離婚、先生帶著財產遠
走他地,妻子在台灣積欠無力清償的大筆租稅債務。
然財政部不知審慎斟酌解決問題之道,竟於日前預告《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
訂當納稅義務人有行蹤不明,或逾繳納期限尚未繳清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
欠繳稅款者,稽徵機關得逕行指定配偶為納稅義務人的「罪及妻孥條款」,天真的以為將
納稅義務移轉給配偶、改由對配偶追稅,就可以徵起稅收。
就上例而言,試問先生既已遠走他地,即使將納稅義務人改為先生,如何就其於海外之財
產執行?財政部預告的修法方向,不僅沒有解決問題,還可能造就更令人難忍的不公不義
。例如,先生與妻子各有1,000萬元應納稅額,兩人協議,妻子交付1,000萬給先生、由先
生擔任納稅義務人。根據財政部預告之修法草案,一旦先生行蹤不明,豈非妻子被執行
2,000萬租稅債務?
就國家根本大法高度,在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的保障下,即使為維持財政收入、攸關全民
公益,亦不得採取對婚姻與家庭不利之差別待遇手段。過去即有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
計算下,較之單獨計算稅額,稅負增加的情形,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宣告違憲。而今按財
政部預告的修法方向,婚姻不僅僅只是使稅負增加,而是變本加厲地規定夫妻一方必須承
擔所有的稅負。
又,憲法第15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財產之權能,不得因他人
之法律行為而受侵害;既然如此,豈容因夫妻之一方不履行納稅義務,而對另一方財產執
行的公權力暴行?
如果違反一項法律,以亮起一盞小燈泡來表示,則這次所預告之所得稅法修正新增條文違
法的情形,恐怕可以用來閃耀整座聖誕樹!除違反《中華民國憲法》外,也有害《納稅者
權益保護法》之根本立法意旨、背離《稅捐稽徵法》所規範之稅捐稽徵程序正義,甚至也
與《所得稅法》奠基之所得課稅基本要件,自相矛盾。
公權力追稅,不能「抄家滅門」!這次預告之所得稅法的連坐增修條文,不知是哪位稅官
的空發奇想,一旦修法通過,近年來的稅法修正,對於基本人權的傷害,莫以此為甚!一
意孤行的修法,通過的是欠缺財政專業、扭曲租稅公平正義、踐踏基本人權的「罪及妻孥
條款」;等到大法官作出違憲解釋再行修法,已然造成國家社會無可逆的傷害。目前修法
還在預告階段,財政部務必懸崖勒馬!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537436?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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