奢侈稅問題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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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ristine
at 2012-04-07T00:40
at 2012-04-07T00:40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wuyenchuang (Wu-yen Chuang)》之銘言:
: 續上一篇的問題
: 請問一下這房子已經持有十年以上
: 如果過戶給姊姊之後 兩年內她想出售 要課奢侈稅嗎?
: (她自己本身沒有房子)
: 如果我本人有另一棟房子 持有兩年以內
: 過戶完之後 我就只剩這一棟
: 請問這一棟房子如果出售 要課奢侈稅嗎?
: 還是辦自用住宅就不會有?
: 多謝回答
1.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五條 規定
你姊姊的不動產符合"謹有一戶房屋及座落基地" 但另要再符合"辦理戶籍登記"
並且"持有期間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的情形 才不課徵奢侈稅
2.你的情形參考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 規定
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不屬此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應不課奢侈稅
3.詳細情形可再問問 代書 或詳問 國稅局專員
附上法條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 1 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產製及進口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均應依本條例規定課徵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第 2 條
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
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
都市土地。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房屋、土地、特種勞務,分別指:
一、房屋、土地:銷售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
二、特種勞務:銷售在中華民國境內使用之特種勞務。
本條例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產製,指產製廠商於中華民國境內辦理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廠商登記且產製特種貨物。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持有期間,指自本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
算至本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
第 4 條
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於銷售時課徵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第 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
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
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
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
三、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
四、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五、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六、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七、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
八、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九、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處分者。
十、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
十一、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之房屋及其
坐落基地者。
第 7 條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稅率為百分之十。但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房屋、
土地),持有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第 8 條
納稅義務人銷售或產製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其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
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不在其內。
--
※ 編輯: HydeGo 來自: 140.125.246.38 (04/08 10:23)
: 續上一篇的問題
: 請問一下這房子已經持有十年以上
: 如果過戶給姊姊之後 兩年內她想出售 要課奢侈稅嗎?
: (她自己本身沒有房子)
: 如果我本人有另一棟房子 持有兩年以內
: 過戶完之後 我就只剩這一棟
: 請問這一棟房子如果出售 要課奢侈稅嗎?
: 還是辦自用住宅就不會有?
: 多謝回答
1.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五條 規定
你姊姊的不動產符合"謹有一戶房屋及座落基地" 但另要再符合"辦理戶籍登記"
並且"持有期間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的情形 才不課徵奢侈稅
2.你的情形參考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 規定
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不屬此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應不課奢侈稅
3.詳細情形可再問問 代書 或詳問 國稅局專員
附上法條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 1 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產製及進口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均應依本條例規定課徵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第 2 條
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
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
都市土地。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房屋、土地、特種勞務,分別指:
一、房屋、土地:銷售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
二、特種勞務:銷售在中華民國境內使用之特種勞務。
本條例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產製,指產製廠商於中華民國境內辦理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廠商登記且產製特種貨物。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持有期間,指自本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
算至本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
第 4 條
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於銷售時課徵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第 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
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
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
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
三、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
四、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五、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六、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七、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
八、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九、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處分者。
十、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
十一、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之房屋及其
坐落基地者。
第 7 條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稅率為百分之十。但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房屋、
土地),持有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第 8 條
納稅義務人銷售或產製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其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
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不在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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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ydeGo 來自: 140.125.246.38 (04/08 10:23)
→ ilanese:推這篇。 04/08 15:12
推 sloucp:要注意一下姐夫有沒有房子 04/09 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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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ristine
at 2012-04-11T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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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Victoria
at 2012-04-14T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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