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的贍養費要不要課稅呢? - 所得稅

By Madame
at 2004-11-09T00:50
at 2004-11-09T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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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3
離婚而給與的財產或贍養費免稅
財政部此項新解釋:因離婚而給與的財產或贍養費,無論是協議離婚或判決離婚,皆
不再課徵所得稅或贈與稅。
以前依財政部71年8月26日發布的台財稅字第36375號解釋規定:
一夫妻經法院判決離婚,並判決配偶之一方應給與他方之贍養費,其性質係扶養請求
權,為所得之取得或發生原因,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11 款規定之其他收益,該項所得
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暨同法第4 條第4款規定核課所得稅,而免依遺產及贈與
稅第4條第2項規定課徵贈與稅。
二夫妻兩願離婚時配偶之一方給與他方之贍養費,係當事人雙方之自由協議,為贈與
意思之合致,屬當事人間之贈與行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項規定課徵贈與
稅。
依上財政部舊的見解認為,裁判離婚所給與之贍養費須課徵所得稅,不須課徵贈與稅
,若協議離婚所給之贍養費,性質屬贈與行為,應課徵贈與稅。不過財政部最近有一
函釋已推翻此種見解,所以上述台財稅字第36375號已不再適用,今後無論是裁判離
婚或協議離婚所給與之贍養費,均不須課徵所得稅或贈與稅,請注意。
http://law.kingnet.com.tw/law_context.html?lawrecno=1020418372
※ 引述《a88000 (喔喔喔)》之銘言:
: but 我學到的是算其他所得耶...
: 第10則 -- 離婚時依判決取得之贍養費為其他所得
: 夫妻經法院判決離婚,並判決配偶之一方應給與他方之贍養費,其性質係扶養請求權,為
: 所得之取得或發生原因,屬所得稅法第八條第十一款規定之其他收益,該項所得應依同法
: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規定核課所得稅。(財政部71/08/26台財稅第36375號函)
: http://www.ttc.gov.tw/laws/dump.asp?num=16679&query=贍養費&count=-1&Queryid=1
: ※ 引述《iplab ()》之銘言:
: : 夫妻離婚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配偶之一方應給予他方之財產,均免申報綜合
: : 所得稅或贈與稅。但兩願離婚者,於離婚協議書記載以外另為給付時,當事人如
: : 無法證明係離婚當時約定之給付且屬無償移轉時,應課徵贈與稅。
: : http://www.ntak.gov.tw/taxinfo/taxinfo/taxnews/news_show.asp?NewID=4062
: : 另:這裡不是法院,沒有大人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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