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夫妻間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
所以如果先生贈與太太房屋,也可以不列入贈與總額?
那如果先生正好在兩年內死亡,贈與配偶之財產(房屋),要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嗎?
如果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觀念,是不是只有半數要列入繼承人遺產?
不好意思 是初學者 也是第一次在這個版po文
請各位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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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先生贈與太太房屋,也可以不列入贈與總額?
那如果先生正好在兩年內死亡,贈與配偶之財產(房屋),要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嗎?
如果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觀念,是不是只有半數要列入繼承人遺產?
不好意思 是初學者 也是第一次在這個版po文
請各位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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