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房屋共同持有 僅妻設籍 分開申報 - 所得稅
By Kumar
at 2015-05-19T12:26
at 2015-05-19T12:26
Table of Contents
夫 妻
持分 1/2 1/2
設籍 [妻 有 設 籍]
借款人 V
繳息 V
你報利息扣除 V X (因是妻的,且分開申報)
所以結論是:
1.合併申報:此利息全部可扣繳。
2.分開申報:夫只能扣繳1/2利息。(但是是妻設籍=符合自用條件?)
Q1. 1/2利息在中華民國稅法中消失了! 無法扣繳?
Q2. 以共同貸款,各自支付1/2貸款,是否可解決此問題?
會不會分開報稅時,又會夫1/2利息中(只承認1/2變1/4可報)
妻1/2利息中(只承認1/2變1/4可報)?
請問版友這樣理解無誤? 謝謝
※ 引述《kai761 ()》之銘言:
: 1.申報戶
: (1)所得稅法17:「按前四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
: ※請注意前提是「按前四條」,符合前提,後才依17減免稅額等等。
: (2)財政部就前四條中的第15條所作函釋
: a.台財稅字第35934號:「個人於年度中結婚....可自行選擇與其配偶分
: 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 b.該函在法律上屬「解釋性行政規則」=只能就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對照
: 15條與此函看起來應該也還可以。
: (3)17條1項2款2目之5、之6 文內也有提到「申報戶」,足見此觀念為所得稅
: 法所採。
: (4)86/09/18台財稅第860508044號函 也就是在講必須是同一申報戶...
: (5)故新婚夫妻,要先依15條去選擇採何種申報方式,擇定後才能適用17條。
: 2.「購屋借款利息」 所得稅法17條1項2款2目之5 + 施行細則24-3
: (1)要件:a.義務人or配偶or受扶養親屬
: b.以上述人之一的名義登記為其所有
: c.購買「自用住宅」--設籍,且無[出租or供營業or執行業務使用]等情形。
: d.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並須取得利息單據
: e.其每一申報戶30萬元為限。
: 以上要件,除了標"or"的以外,要全符合,缺一不可。
: 例如:有出租、向錢莊借....就不可以。
: (2)共有
: a.共有,各人有的是"應有部分"=共有物的幾分之幾 (俗稱持分)
: 雖然"應有部分"法律上是說"抽象存在共有物每一部分"
: b.簡單舉個不是很精確的例子:
: 一個圓形蛋糕400元,切成8份每份50元,客人買1份應該付多少? 50元
: 對整個蛋糕來說,是1/8。 對客人來說,就是他的1份蛋糕,他只能吃這份
: 蛋糕。
: c.同樣的,共有房屋,假設持分1/2。只就自己的1/2去享受權利負擔義務。
: (3) 你 妻
: 持分 1/2 1/2
: 設籍 [妻 有 設 籍]
: 借款人 V
: 繳息 V
: 你報利息扣除 V X (因是妻的,且分開申報)
: a.設籍是依戶政法規辦理,我想應該會就該地址全部設籍,如上,兩個1/2上面
: 都有妻的設籍。
: (除非只戶籍登記在某部分,比方說只設籍在2樓透天的1樓..)
: b.又,因為設籍是依戶政法規,所以你的1/2有妻設籍即可,與稅的申報戶無關。※
: c.看過「申報戶」、「共有」的概念後,再看<86/09/18台財稅第860508044號函>
: 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所有之自用住宅(妻的1/2),其由納稅義務人(夫)向金融
: 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仍應以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為「同一申報戶」,始准依所
: 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5小目之規定,申報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
: 加上括號及內容、引號,這樣是不是清楚多了?
: 3.可否申請改合併申報?
: 可 台財稅字第32302號反面解釋。公平。
: 否 既已賦予選擇機會。已逾更改期限。核定後即生效力。
: 這可以討論,在義務人的立場可爭取,不保證有效。
: ----------
: 精簡版
: 1.因為"申報戶"的制度設計,既分開申報,則妻的1/2不可報購屋利息。
: 2.當初合併申報較有利。 現在可爭取看看改合併申報。
--
持分 1/2 1/2
設籍 [妻 有 設 籍]
借款人 V
繳息 V
你報利息扣除 V X (因是妻的,且分開申報)
所以結論是:
1.合併申報:此利息全部可扣繳。
2.分開申報:夫只能扣繳1/2利息。(但是是妻設籍=符合自用條件?)
Q1. 1/2利息在中華民國稅法中消失了! 無法扣繳?
Q2. 以共同貸款,各自支付1/2貸款,是否可解決此問題?
會不會分開報稅時,又會夫1/2利息中(只承認1/2變1/4可報)
妻1/2利息中(只承認1/2變1/4可報)?
請問版友這樣理解無誤? 謝謝
※ 引述《kai761 ()》之銘言:
: 1.申報戶
: (1)所得稅法17:「按前四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
: ※請注意前提是「按前四條」,符合前提,後才依17減免稅額等等。
: (2)財政部就前四條中的第15條所作函釋
: a.台財稅字第35934號:「個人於年度中結婚....可自行選擇與其配偶分
: 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 b.該函在法律上屬「解釋性行政規則」=只能就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對照
: 15條與此函看起來應該也還可以。
: (3)17條1項2款2目之5、之6 文內也有提到「申報戶」,足見此觀念為所得稅
: 法所採。
: (4)86/09/18台財稅第860508044號函 也就是在講必須是同一申報戶...
: (5)故新婚夫妻,要先依15條去選擇採何種申報方式,擇定後才能適用17條。
: 2.「購屋借款利息」 所得稅法17條1項2款2目之5 + 施行細則24-3
: (1)要件:a.義務人or配偶or受扶養親屬
: b.以上述人之一的名義登記為其所有
: c.購買「自用住宅」--設籍,且無[出租or供營業or執行業務使用]等情形。
: d.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並須取得利息單據
: e.其每一申報戶30萬元為限。
: 以上要件,除了標"or"的以外,要全符合,缺一不可。
: 例如:有出租、向錢莊借....就不可以。
: (2)共有
: a.共有,各人有的是"應有部分"=共有物的幾分之幾 (俗稱持分)
: 雖然"應有部分"法律上是說"抽象存在共有物每一部分"
: b.簡單舉個不是很精確的例子:
: 一個圓形蛋糕400元,切成8份每份50元,客人買1份應該付多少? 50元
: 對整個蛋糕來說,是1/8。 對客人來說,就是他的1份蛋糕,他只能吃這份
: 蛋糕。
: c.同樣的,共有房屋,假設持分1/2。只就自己的1/2去享受權利負擔義務。
: (3) 你 妻
: 持分 1/2 1/2
: 設籍 [妻 有 設 籍]
: 借款人 V
: 繳息 V
: 你報利息扣除 V X (因是妻的,且分開申報)
: a.設籍是依戶政法規辦理,我想應該會就該地址全部設籍,如上,兩個1/2上面
: 都有妻的設籍。
: (除非只戶籍登記在某部分,比方說只設籍在2樓透天的1樓..)
: b.又,因為設籍是依戶政法規,所以你的1/2有妻設籍即可,與稅的申報戶無關。※
: c.看過「申報戶」、「共有」的概念後,再看<86/09/18台財稅第860508044號函>
: 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所有之自用住宅(妻的1/2),其由納稅義務人(夫)向金融
: 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仍應以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為「同一申報戶」,始准依所
: 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5小目之規定,申報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
: 加上括號及內容、引號,這樣是不是清楚多了?
: 3.可否申請改合併申報?
: 可 台財稅字第32302號反面解釋。公平。
: 否 既已賦予選擇機會。已逾更改期限。核定後即生效力。
: 這可以討論,在義務人的立場可爭取,不保證有效。
: ----------
: 精簡版
: 1.因為"申報戶"的制度設計,既分開申報,則妻的1/2不可報購屋利息。
: 2.當初合併申報較有利。 現在可爭取看看改合併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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