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美國的專利一件兩送都會核准嗎?? - 專利
By Robert
at 2015-05-09T00:10
at 2015-05-09T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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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VanDeLord (HelloWorld)》之銘言:
: : 你的這篇跟下一篇都扯進步性,大陸新型有審進步性?沒有吧?我真不知你的新型
: : 跟發明兩者的審查標準到底在比較啥?
: : 若有審進步性,那這跟發明有什麼不一樣? ...審新型鬆? ...審發明則嚴?
: : 這是啥狀況?
: : 然後(一案兩請)新型難舉發? 我真的是頭一次聽到.
: : 如果你要硬要扯權利接續說?我還免強同意你。但你的立論並不是,而且大有問題。
: 1. 別一直斷章取義,你先確認你理解我的論點再說吧
: 如果同樣的發明創造進行CN"一案兩請",又面臨擇一(意即發明授權前),
: 這不就代表與發明權利相同範圍的實用新型符合發明專利審查的創造性要件的標準,
: 因實用新型創造性要件標準比發明低,即實用新型的現有技術在技術啟示上的
: 判斷標準比發明寬鬆,這就代表"一案兩請"中的實用新型的創造性標準超越實用新型
: 原本的審查標準而已達到發明標準,據此,無效此實用新型的專利權的難度自然較高,
: 因此權利穩定性自然比發明高。
: 簡單來說,若某一引證條件下可以無效該發明專利,但卻可能出現不適用於實用新型
: 的情況,因為兩者審查標準有高低差異所致。
: 2. 我不會在台灣一案兩請,我會選擇中國大陸,因為新型和發明兩者權利要求範圍只要不
: 同就可以存在,不會有權利重複存在的問題。
: 台灣也允許新型和發明同時存在,但是以擬制新穎性要件作為判斷是否實質相同,
: 只要"完全不同" 就允許同時存在,但條件比中國大陸嚴格許多。
: 先前貼文內容補充:
: 權利範圍核心概念:
: 一案兩請是"同樣的發明創造"中的特例,是屬於"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的概念,
: "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是兩申請案至少有一個有相同的權利範圍。
: 台灣"一案兩請"通知擇一,
: 判斷權利範圍是否相同採用擬制新穎性來判斷權利範圍是否實質相同,
: 兩請可同時存在必須是權利範圍"完全不同"(權利接續制修改?)
: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532017&ctNode=7127&mp=1
: 2014.10.14
: 大陸"一案兩請"通知擇一或修改,只要發明與新型權利範圍不同即可並存,
: 這是主要差異之處。
: 實際操作時,一般in-hosue在申請前就會沙盤一下,最後交付in-firm決定執行手段,
: 要注意的是申請時雖然發明經修改權利範圍會有變化,但是一般都是權利範圍的限縮
: 變化例如,由一開始發明和新型的上位範圍修改為發明變成下位範圍),
: 這種在台灣是否會被判斷為完全不同的權利範圍,也就是不符合擬制新穎性要件,
: 我覺得申請人操作風險很高~
: 中國大陸申請,依我的認知一案兩請若分屬上下位範圍也不會有問題,
: 只要發明和新型不存在完全相同的權利範圍即可~
: a. 一案兩請: 獨立項權利範圍多個相同,發明獨立項修改不易(要避免超範)
: b. 一案兩請: 獨立項權利範圍一兩個相同,發明獨立項修改容易
: c. 一案多請: 權利範圍獨立項多種不同均等樣態,權利取得時間短,
: 專利運用效益高
: 均等獨立權利組合多,CN質押,作價,申請高新容易,增加專利迴避難度
: a. 一般台灣一案兩請
: b. 和c.屬於我說的樣態
: 均等獨立權利組合多,好處很多,
: 例如在CN專利交易,授權或申請高新以及提高對手迴避難度等,
: 這些都是可以取得超過申請費用的策略效益
: : 專利這行是法律服務業,若要藉由高談錯論,讓人批改錯論文或教到懂,自然而然
: : 人家不會免費告訴你。
: 嗯,我比較熱心,不太會計較這一塊。
: 我願意免費分享讓大家知道。
: ----------
: ps: 最近看到智財局網站上的"說帖",我覺得沒辦法打動企業,我給幾個建議:
: 1. 衝刺審結時間在12~18個月之間
: 2. 努力拉高審查品質,要明顯超越對岸,
: 3. 修法填補中美兩國專利制度上缺陷,成為獨佔優勢
: 這樣我覺得可以克服產業調整申請策略(品質為上)、
: 市場小(企業判斷是否申請主因之一)與產業競爭力衰退(產業外移與對岸競爭掘起)等
: 所造成專利申請量衰退的問題(我個人認為尚未見底,推測會持續擴大)
終於有空稍微回應一下這邊,
CN新型審查標準低於發明是事實,
不同發明的複數篇新型專利的被舉發可能性<不同發明的複數篇發明專利也是事實,
但是這個事實無法推論到新型>發明這個結論,
更何況中間還要跨過claim construction的多層適用法律推演,
這就像男人比女人不容易得子宮頸癌永遠無法得到推論是男人癌症機率低,
這恐會有滑坡謬誤或者以偏概全的問題,
首先,發明與新型的subject matter先天就不足又失調,
絕大部分的發明都會有方法、製程、使用方式、或材料等內涵,
一個能發明新型同時過的專利,選了新型等同先自我閹割,
除非是純機械案,否則這個損失先天就極大。
進一步來說,電學以xx模塊的方式撰寫,
在訴訟上要是解釋不好,新型根本會變成不適格,別說實體審查了,適格標的都過不了
其次,新型專利的取得速度快,但是別忘了這造成說明書寫出去之後根本沒有實際時間改
我們都知道理想狀態是要準備完備才提出申請,但計畫永遠趕不上變化,
發明人永遠會在不經意的情況下提出追加,
至於其他時效的問題就不重複提了。
第三,中國實務上的權利要求極容易修改超出
這意味著中國專利權不可能像US一樣彈性,
US隨隨便便都可以舉出N種程序讓發明活著又能繼續調整claim,就算獲證後亦同。
這件事情到了無效審判時就特別突顯,
你的專利不管寫了n套,因為新型連在SIPO審酌審查官態度後,適度限縮的機會都沒有,
換句話說,會造成常常莫名其妙發明是有效的,只是你寫了稍微上位,結果一去不復返
第四,請注意中國特色的"必要技術特徵"
請注意施行細則中裡面中國特色的法規,
這個規定造成了無效審判時,光是看著你的發明目的就可以任意要求你解釋上增加元件
我沒處理過必要技術特徵遇到一案多請的情況,
但是按照法理通念推測,你這些多請專利都是指向同一專利權人+發明人+極近似的說明書,
在權利範圍的解讀上必須要始終保持一致,這在"必要技術特徵"下,
在法理解釋上,要嘛你所有的獨立項的所有元件都是必要技術特徵,
亦即找些補充證據之後,理論上可以讓你的每套專利的元件全都必須集結再一起
使得獨立項的實際範圍很有可能不當的限縮到實施利為止,這樣有比較好嗎? 很難接受
第五,承上
你的家族數量越大,審查歷史(或無效審判歷史)的負擔就越大
我認為人處理資訊協調的能力總有上限,最好的使用方式是要有乾淨而獨立的權利要求,
而不是讓權利複雜化,這與訴訟上的認知顯有差異
牽扯越多,自我矛盾的出錯率就等比上升,
侵權人的主張矛盾頂多就換人挑戰,專利權人的主張矛盾就...
最後,講到布局,就讓我想到
某半官方半民營的法人最喜歡講布局,
可是這些人既沒幾個人打過真正的訴訟,也沒幾個人真正打過無效審判
布局究竟是布行政意義上的數量局,還是有法律效果的局,這個大家心中自有一把尺
短時間暫時回復這些,但我必須要說,新型制度有其漏洞,但不代表價值就高
--
: : 你的這篇跟下一篇都扯進步性,大陸新型有審進步性?沒有吧?我真不知你的新型
: : 跟發明兩者的審查標準到底在比較啥?
: : 若有審進步性,那這跟發明有什麼不一樣? ...審新型鬆? ...審發明則嚴?
: : 這是啥狀況?
: : 然後(一案兩請)新型難舉發? 我真的是頭一次聽到.
: : 如果你要硬要扯權利接續說?我還免強同意你。但你的立論並不是,而且大有問題。
: 1. 別一直斷章取義,你先確認你理解我的論點再說吧
: 如果同樣的發明創造進行CN"一案兩請",又面臨擇一(意即發明授權前),
: 這不就代表與發明權利相同範圍的實用新型符合發明專利審查的創造性要件的標準,
: 因實用新型創造性要件標準比發明低,即實用新型的現有技術在技術啟示上的
: 判斷標準比發明寬鬆,這就代表"一案兩請"中的實用新型的創造性標準超越實用新型
: 原本的審查標準而已達到發明標準,據此,無效此實用新型的專利權的難度自然較高,
: 因此權利穩定性自然比發明高。
: 簡單來說,若某一引證條件下可以無效該發明專利,但卻可能出現不適用於實用新型
: 的情況,因為兩者審查標準有高低差異所致。
: 2. 我不會在台灣一案兩請,我會選擇中國大陸,因為新型和發明兩者權利要求範圍只要不
: 同就可以存在,不會有權利重複存在的問題。
: 台灣也允許新型和發明同時存在,但是以擬制新穎性要件作為判斷是否實質相同,
: 只要"完全不同" 就允許同時存在,但條件比中國大陸嚴格許多。
: 先前貼文內容補充:
: 權利範圍核心概念:
: 一案兩請是"同樣的發明創造"中的特例,是屬於"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的概念,
: "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是兩申請案至少有一個有相同的權利範圍。
: 台灣"一案兩請"通知擇一,
: 判斷權利範圍是否相同採用擬制新穎性來判斷權利範圍是否實質相同,
: 兩請可同時存在必須是權利範圍"完全不同"(權利接續制修改?)
: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532017&ctNode=7127&mp=1
: 2014.10.14
: 大陸"一案兩請"通知擇一或修改,只要發明與新型權利範圍不同即可並存,
: 這是主要差異之處。
: 實際操作時,一般in-hosue在申請前就會沙盤一下,最後交付in-firm決定執行手段,
: 要注意的是申請時雖然發明經修改權利範圍會有變化,但是一般都是權利範圍的限縮
: 變化例如,由一開始發明和新型的上位範圍修改為發明變成下位範圍),
: 這種在台灣是否會被判斷為完全不同的權利範圍,也就是不符合擬制新穎性要件,
: 我覺得申請人操作風險很高~
: 中國大陸申請,依我的認知一案兩請若分屬上下位範圍也不會有問題,
: 只要發明和新型不存在完全相同的權利範圍即可~
: a. 一案兩請: 獨立項權利範圍多個相同,發明獨立項修改不易(要避免超範)
: b. 一案兩請: 獨立項權利範圍一兩個相同,發明獨立項修改容易
: c. 一案多請: 權利範圍獨立項多種不同均等樣態,權利取得時間短,
: 專利運用效益高
: 均等獨立權利組合多,CN質押,作價,申請高新容易,增加專利迴避難度
: a. 一般台灣一案兩請
: b. 和c.屬於我說的樣態
: 均等獨立權利組合多,好處很多,
: 例如在CN專利交易,授權或申請高新以及提高對手迴避難度等,
: 這些都是可以取得超過申請費用的策略效益
: : 專利這行是法律服務業,若要藉由高談錯論,讓人批改錯論文或教到懂,自然而然
: : 人家不會免費告訴你。
: 嗯,我比較熱心,不太會計較這一塊。
: 我願意免費分享讓大家知道。
: ----------
: ps: 最近看到智財局網站上的"說帖",我覺得沒辦法打動企業,我給幾個建議:
: 1. 衝刺審結時間在12~18個月之間
: 2. 努力拉高審查品質,要明顯超越對岸,
: 3. 修法填補中美兩國專利制度上缺陷,成為獨佔優勢
: 這樣我覺得可以克服產業調整申請策略(品質為上)、
: 市場小(企業判斷是否申請主因之一)與產業競爭力衰退(產業外移與對岸競爭掘起)等
: 所造成專利申請量衰退的問題(我個人認為尚未見底,推測會持續擴大)
終於有空稍微回應一下這邊,
CN新型審查標準低於發明是事實,
不同發明的複數篇新型專利的被舉發可能性<不同發明的複數篇發明專利也是事實,
但是這個事實無法推論到新型>發明這個結論,
更何況中間還要跨過claim construction的多層適用法律推演,
這就像男人比女人不容易得子宮頸癌永遠無法得到推論是男人癌症機率低,
這恐會有滑坡謬誤或者以偏概全的問題,
首先,發明與新型的subject matter先天就不足又失調,
絕大部分的發明都會有方法、製程、使用方式、或材料等內涵,
一個能發明新型同時過的專利,選了新型等同先自我閹割,
除非是純機械案,否則這個損失先天就極大。
進一步來說,電學以xx模塊的方式撰寫,
在訴訟上要是解釋不好,新型根本會變成不適格,別說實體審查了,適格標的都過不了
其次,新型專利的取得速度快,但是別忘了這造成說明書寫出去之後根本沒有實際時間改
我們都知道理想狀態是要準備完備才提出申請,但計畫永遠趕不上變化,
發明人永遠會在不經意的情況下提出追加,
至於其他時效的問題就不重複提了。
第三,中國實務上的權利要求極容易修改超出
這意味著中國專利權不可能像US一樣彈性,
US隨隨便便都可以舉出N種程序讓發明活著又能繼續調整claim,就算獲證後亦同。
這件事情到了無效審判時就特別突顯,
你的專利不管寫了n套,因為新型連在SIPO審酌審查官態度後,適度限縮的機會都沒有,
換句話說,會造成常常莫名其妙發明是有效的,只是你寫了稍微上位,結果一去不復返
第四,請注意中國特色的"必要技術特徵"
請注意施行細則中裡面中國特色的法規,
這個規定造成了無效審判時,光是看著你的發明目的就可以任意要求你解釋上增加元件
我沒處理過必要技術特徵遇到一案多請的情況,
但是按照法理通念推測,你這些多請專利都是指向同一專利權人+發明人+極近似的說明書,
在權利範圍的解讀上必須要始終保持一致,這在"必要技術特徵"下,
在法理解釋上,要嘛你所有的獨立項的所有元件都是必要技術特徵,
亦即找些補充證據之後,理論上可以讓你的每套專利的元件全都必須集結再一起
使得獨立項的實際範圍很有可能不當的限縮到實施利為止,這樣有比較好嗎? 很難接受
第五,承上
你的家族數量越大,審查歷史(或無效審判歷史)的負擔就越大
我認為人處理資訊協調的能力總有上限,最好的使用方式是要有乾淨而獨立的權利要求,
而不是讓權利複雜化,這與訴訟上的認知顯有差異
牽扯越多,自我矛盾的出錯率就等比上升,
侵權人的主張矛盾頂多就換人挑戰,專利權人的主張矛盾就...
最後,講到布局,就讓我想到
某半官方半民營的法人最喜歡講布局,
可是這些人既沒幾個人打過真正的訴訟,也沒幾個人真正打過無效審判
布局究竟是布行政意義上的數量局,還是有法律效果的局,這個大家心中自有一把尺
短時間暫時回復這些,但我必須要說,新型制度有其漏洞,但不代表價值就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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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5-05-13T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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