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美國的專利一件兩送都會核准嗎?? - 專利
By Xanthe
at 2015-05-08T16:21
at 2015-05-08T16:21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hh47 (百事可樂)》之銘言:
: ※ 引述《VanDeLord (HelloWorld)》之銘言:
: : "實用新型專利的創造性標準應當低於發明專利的創造性標準"
: : 這是中國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審查指南中有更詳細的判斷描述)
: : 如果CN一案兩請的發明可以拿到專利,新型的穩定性一定比發明高,
: : 由於新型創造性的標準比較低,因此無效新型專利難度比無效發明難度高。
: : 因此面臨擇一時,新型為優。
: : 如果新型為具體產品,那在侵權偵測上也比較容易(舉證與公證也相對發明容易)。
: : 實務上操作也是如此,中國大陸專利訴訟新型案件遠多於發明案,
: : 新型的檢索報告也容易取得符合創造性的評價結果,明顯利於申請人。
: : 施奈得案中,讓法商吃鱉的正是新型專利!
: 太奇怪了! 大陸新型有執行檢索審進步性(创造性)嗎?你的不少文章真的都不太專業.
: 大陸新型講是講有執行檢索審新穎性,但這一聽也知道是幌子。
: 新穎性檢索?幾乎有檢等於沒檢。有多少比例的案子是新穎性可以KO的? 撇開申請人
: 自己放棄的不談,光新穎性核駁率是很低的。審新穎性,一聽也知道是幌子。那是發
: 新聞稿好聽用的,我相信板上的賢達們自然都看得出來。
1. 大陸實用新型專利審查中的初步審查範圍包括實質缺陷審查,這當中主要包括了:
a2.2 新型標的 與
a22.2 新穎性
a.26.3& a26.4 說明書充分公開,支持權利要求範圍
等等
2. 我先前所言新型的"檢索報告"指的是"評價報告",
CN 2009修法實施前稱檢索報告,修法後稱評價報告
: 你的這篇跟下一篇都扯進步性,大陸新型有審進步性?沒有吧?我真不知你的新型
: 跟發明兩者的審查標準到底在比較啥?
: 若有審進步性,那這跟發明有什麼不一樣? ...審新型鬆? ...審發明則嚴?
: 這是啥狀況?
: 然後(一案兩請)新型難舉發? 我真的是頭一次聽到.
: 如果你要硬要扯權利接續說?我還免強同意你。但你的立論並不是,而且大有問題。
1. 別一直斷章取義,你先確認你理解我的論點再說吧
如果同樣的發明創造進行CN"一案兩請",又面臨擇一(意即發明授權前),
這不就代表與發明權利相同範圍的實用新型符合發明專利審查的創造性要件的標準,
因實用新型創造性要件標準比發明低,即實用新型的現有技術在技術啟示上的
判斷標準比發明寬鬆,這就代表"一案兩請"中的實用新型的創造性標準超越實用新型
原本的審查標準而已達到發明標準,據此,無效此實用新型的專利權的難度自然較高,
因此權利穩定性自然比發明高。
簡單來說,若某一引證條件下可以無效該發明專利,但卻可能出現不適用於實用新型
的情況,因為兩者審查標準有高低差異所致。
2. 我不會在台灣一案兩請,我會選擇中國大陸,因為新型和發明兩者權利要求範圍只要不
同就可以存在,不會有權利重複存在的問題。
台灣也允許新型和發明同時存在,但是以擬制新穎性要件作為判斷是否實質相同,
只要"完全不同" 就允許同時存在,但條件比中國大陸嚴格許多。
先前貼文內容補充:
權利範圍核心概念:
一案兩請是"同樣的發明創造"中的特例,是屬於"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的概念,
"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是兩申請案至少有一個有相同的權利範圍。
台灣"一案兩請"通知擇一,
判斷權利範圍是否相同採用擬制新穎性來判斷權利範圍是否實質相同,
兩請可同時存在必須是權利範圍"完全不同"(權利接續制修改?)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532017&ctNode=7127&mp=1
2014.10.14
大陸"一案兩請"通知擇一或修改,只要發明與新型權利範圍不同即可並存,
這是主要差異之處。
實際操作時,一般in-hosue在申請前就會沙盤一下,最後交付in-firm決定執行手段,
要注意的是申請時雖然發明經修改權利範圍會有變化,但是一般都是權利範圍的限縮
變化例如,由一開始發明和新型的上位範圍修改為發明變成下位範圍),
這種在台灣是否會被判斷為完全不同的權利範圍,也就是不符合擬制新穎性要件,
我覺得申請人操作風險很高~
中國大陸申請,依我的認知一案兩請若分屬上下位範圍也不會有問題,
只要發明和新型不存在完全相同的權利範圍即可~
a. 一案兩請: 獨立項權利範圍多個相同,發明獨立項修改不易(要避免超範)
b. 一案兩請: 獨立項權利範圍一兩個相同,發明獨立項修改容易
c. 一案多請: 權利範圍獨立項多種不同均等樣態,權利取得時間短,
專利運用效益高
均等獨立權利組合多,CN質押,作價,申請高新容易,增加專利迴避難度
a. 一般台灣一案兩請
b. 和c.屬於我說的樣態
均等獨立權利組合多,好處很多,
例如在CN專利交易,授權或申請高新以及提高對手迴避難度等,
這些都是可以取得超過申請費用的策略效益
: 專利這行是法律服務業,若要藉由高談錯論,讓人批改錯論文或教到懂,自然而然
: 人家不會免費告訴你。
嗯,我比較熱心,不太會計較這一塊。
我願意免費分享讓大家知道。
----------
ps: 最近看到智財局網站上的"說帖",我覺得沒辦法打動企業,我給幾個建議:
1. 衝刺審結時間在12~18個月之間
2. 努力拉高審查品質,要明顯超越對岸,
3. 修法填補中美兩國專利制度上缺陷,成為獨佔優勢
這樣我覺得可以克服產業調整申請策略(品質為上)、
市場小(企業判斷是否申請主因之一)與產業競爭力衰退(產業外移與對岸競爭掘起)等
所造成專利申請量衰退的問題(我個人認為尚未見底,推測會持續擴大)
--
樂創意
飆創新
玩專利
超過癮
--
: ※ 引述《VanDeLord (HelloWorld)》之銘言:
: : "實用新型專利的創造性標準應當低於發明專利的創造性標準"
: : 這是中國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審查指南中有更詳細的判斷描述)
: : 如果CN一案兩請的發明可以拿到專利,新型的穩定性一定比發明高,
: : 由於新型創造性的標準比較低,因此無效新型專利難度比無效發明難度高。
: : 因此面臨擇一時,新型為優。
: : 如果新型為具體產品,那在侵權偵測上也比較容易(舉證與公證也相對發明容易)。
: : 實務上操作也是如此,中國大陸專利訴訟新型案件遠多於發明案,
: : 新型的檢索報告也容易取得符合創造性的評價結果,明顯利於申請人。
: : 施奈得案中,讓法商吃鱉的正是新型專利!
: 太奇怪了! 大陸新型有執行檢索審進步性(创造性)嗎?你的不少文章真的都不太專業.
: 大陸新型講是講有執行檢索審新穎性,但這一聽也知道是幌子。
: 新穎性檢索?幾乎有檢等於沒檢。有多少比例的案子是新穎性可以KO的? 撇開申請人
: 自己放棄的不談,光新穎性核駁率是很低的。審新穎性,一聽也知道是幌子。那是發
: 新聞稿好聽用的,我相信板上的賢達們自然都看得出來。
1. 大陸實用新型專利審查中的初步審查範圍包括實質缺陷審查,這當中主要包括了:
a2.2 新型標的 與
a22.2 新穎性
a.26.3& a26.4 說明書充分公開,支持權利要求範圍
等等
2. 我先前所言新型的"檢索報告"指的是"評價報告",
CN 2009修法實施前稱檢索報告,修法後稱評價報告
: 你的這篇跟下一篇都扯進步性,大陸新型有審進步性?沒有吧?我真不知你的新型
: 跟發明兩者的審查標準到底在比較啥?
: 若有審進步性,那這跟發明有什麼不一樣? ...審新型鬆? ...審發明則嚴?
: 這是啥狀況?
: 然後(一案兩請)新型難舉發? 我真的是頭一次聽到.
: 如果你要硬要扯權利接續說?我還免強同意你。但你的立論並不是,而且大有問題。
1. 別一直斷章取義,你先確認你理解我的論點再說吧
如果同樣的發明創造進行CN"一案兩請",又面臨擇一(意即發明授權前),
這不就代表與發明權利相同範圍的實用新型符合發明專利審查的創造性要件的標準,
因實用新型創造性要件標準比發明低,即實用新型的現有技術在技術啟示上的
判斷標準比發明寬鬆,這就代表"一案兩請"中的實用新型的創造性標準超越實用新型
原本的審查標準而已達到發明標準,據此,無效此實用新型的專利權的難度自然較高,
因此權利穩定性自然比發明高。
簡單來說,若某一引證條件下可以無效該發明專利,但卻可能出現不適用於實用新型
的情況,因為兩者審查標準有高低差異所致。
2. 我不會在台灣一案兩請,我會選擇中國大陸,因為新型和發明兩者權利要求範圍只要不
同就可以存在,不會有權利重複存在的問題。
台灣也允許新型和發明同時存在,但是以擬制新穎性要件作為判斷是否實質相同,
只要"完全不同" 就允許同時存在,但條件比中國大陸嚴格許多。
先前貼文內容補充:
權利範圍核心概念:
一案兩請是"同樣的發明創造"中的特例,是屬於"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的概念,
"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是兩申請案至少有一個有相同的權利範圍。
台灣"一案兩請"通知擇一,
判斷權利範圍是否相同採用擬制新穎性來判斷權利範圍是否實質相同,
兩請可同時存在必須是權利範圍"完全不同"(權利接續制修改?)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532017&ctNode=7127&mp=1
2014.10.14
大陸"一案兩請"通知擇一或修改,只要發明與新型權利範圍不同即可並存,
這是主要差異之處。
實際操作時,一般in-hosue在申請前就會沙盤一下,最後交付in-firm決定執行手段,
要注意的是申請時雖然發明經修改權利範圍會有變化,但是一般都是權利範圍的限縮
變化例如,由一開始發明和新型的上位範圍修改為發明變成下位範圍),
這種在台灣是否會被判斷為完全不同的權利範圍,也就是不符合擬制新穎性要件,
我覺得申請人操作風險很高~
中國大陸申請,依我的認知一案兩請若分屬上下位範圍也不會有問題,
只要發明和新型不存在完全相同的權利範圍即可~
a. 一案兩請: 獨立項權利範圍多個相同,發明獨立項修改不易(要避免超範)
b. 一案兩請: 獨立項權利範圍一兩個相同,發明獨立項修改容易
c. 一案多請: 權利範圍獨立項多種不同均等樣態,權利取得時間短,
專利運用效益高
均等獨立權利組合多,CN質押,作價,申請高新容易,增加專利迴避難度
a. 一般台灣一案兩請
b. 和c.屬於我說的樣態
均等獨立權利組合多,好處很多,
例如在CN專利交易,授權或申請高新以及提高對手迴避難度等,
這些都是可以取得超過申請費用的策略效益
: 專利這行是法律服務業,若要藉由高談錯論,讓人批改錯論文或教到懂,自然而然
: 人家不會免費告訴你。
嗯,我比較熱心,不太會計較這一塊。
我願意免費分享讓大家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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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最近看到智財局網站上的"說帖",我覺得沒辦法打動企業,我給幾個建議:
1. 衝刺審結時間在12~18個月之間
2. 努力拉高審查品質,要明顯超越對岸,
3. 修法填補中美兩國專利制度上缺陷,成為獨佔優勢
這樣我覺得可以克服產業調整申請策略(品質為上)、
市場小(企業判斷是否申請主因之一)與產業競爭力衰退(產業外移與對岸競爭掘起)等
所造成專利申請量衰退的問題(我個人認為尚未見底,推測會持續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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