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專利用語問題 - 專利

Michael avatar
By Michael
at 2009-10-13T15:29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eedavid (David Ku)》之銘言:
: 我想問一下大陸專利說明書語法的問題
: 關於附屬項的部分,我看到了兩個不同代理人,用兩種不同語法來寫
: 第一種: 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 A, 其中,該B......
: 第二種: 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A, 其特徵在于, 該B....
: 我想請問板上的先進, 這兩種有差別嗎?

(本日顧門口,該哈拉的老大都哈拉完,等時間走人,來閒扯一下好了)

奧森的觀察

依照該國國情,規定自成一格,與他國國情不同的態度,

(從新型功能性用語從嚴認定的反美排斥情節,即可得知)

不會認為自己採用吉普森,只是剛好與吉普森有相同見解,

附屬項的規定,也剛好跟吉普森慣用語有那麼一點雷同,

別想太多這只是規定。~~

文義字面上,滿足規定而跑出來的東西,

這就是CN主項有特徵,從屬項也有...,其特徵在於/其特徵是的由來....

坦白說

看看大陸新型,主項前序通常都是表列一堆元件名稱,

後面直接加個其特徵在於,完全沒連接關係的寫法,不也與其他國家不同?

============以下沒啥內容,是整理於"CN審查指南"及"一些官方的東西"===============


在忙案子或已經很熟這塊的人可以直接 END

==============================================================================

相關規定

CN《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至23條

《審查指南》第2部分第2章的規定


其中...

CN 審查指南2.2
3.3.1 獨立權利要求的撰寫規定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獨立權利
要求應當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徵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撰寫:

(1) 前序部分:寫明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主題名稱和發明或者
實用新型主題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徵;

(2) 特徵部分:使用“其特徵是……”或者類似的用語,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區
別於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徵,這些特徵和前序部分寫明的特
徵合在一起,限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範圍。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只有一項獨
立權利要求,並且寫在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之前。這一規定的本
意是為了使權利要求書從整體上更清楚、簡要。

獨立權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中,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主題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共有
的必要技術特徵,是指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與最接近的一份現有
技術檔中所共有的技術特徵。在合適的情況下,選用一份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
保護的主題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檔進行“劃界”。

獨立權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中,除寫明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
主題名稱外,僅需寫明那些與發明或實用新型技術方案密切相關的、共有的必要技
術特徵。例如,一項涉及照相機的發明,該發明的實質在於照相機布簾式快門的改
進,其權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只要寫出“一種照相機,包括布簾式快門……”就可以
了,不需要將其他共有特徵,例如透鏡和取景窗等照相機零部件都寫在前序部分中。

獨立權利要求的特徵部分,應當記載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必要技術特徵中與最
接近的現有技術不同的區別技術特徵,這些區別技術特徵與前序部分中的技術特徵
一起,構成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限定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

獨立權利要求分兩部分撰寫的目的,在於使公眾更清楚地看出獨立權利要求的
全部技術特徵中哪些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所共有的技術特徵,
哪些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區別於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特徵。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不適
於用上述方式撰寫的,獨立權利要求也可以不分前序部分和特徵部分。
例如下列情況:
(1) 開拓性發明;
(2) 由幾個狀態等同的已知技術整體組合而成的發明,其發明實質在組合本身;
(3) 已知方法的改進發明,其改進之處在於省去某種物質或者材料,或者是用一
種物質或材料代替另一種物質或材料,或者是省去某個步驟;
(4) 已知發明的改進在於系統中部件的更換或者其相互關係上的變化。


3.3.2 從屬權利要求的撰寫規定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
要求應當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撰寫:

(1) 引用部分:寫明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及其主題名稱;

(2) 限定部分: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附加的技術特徵

從屬權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引用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多項從屬權
利要求只能以擇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並不得作為被另一項多項從屬權利要
求引用的基礎,即在後的多項從屬權利要求不得引用在前的多項從屬權利要求。

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部分應當寫明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其後應當重述引用
的權利要求的主題名稱。例如,一項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部分應當寫成:“根據權
利要求1所述的金屬纖維拉拔裝置,……”。

多項從屬權利要求是指引用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從屬權利要求,多項從屬權利
要求的引用方式,包括引用在前的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要求,以及引用在前的
幾項從屬權利要求。

當從屬權利要求是多項從屬權利要求時,其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應當用“或”
或者其他與“或”同義的擇一引用方式表達。
例如,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寫成下列方式:
“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
“根據權利要求2、4、6或8所述的……”;或者
“根據權利要求4至9中任一權利要求所述的……”。

一項引用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多項從屬權利要求不得作為另一項多項從屬權利要
求的引用基礎。例如,權利要求3為“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攝像機調焦裝置,…",
如果多項從屬權利要求4寫成“根據權利要求1、2或3所述的攝像機調焦裝置,…",
則是不允許的,因為被引用的權利要求3是一項多項從屬權利要求。

從屬權利要求的限定部分可以對在前的權利要求(獨立權利要求或者從屬權利要
求)中的技術特徵進行限定。在前的獨立權利要求採用兩部分撰寫方式的,其後的從
屬權利要求不僅可以進一步限定該獨立權利要求特徵部分中的特徵,也可以進一步限
定前序部分中的特徵。

接或間接從屬於某一項獨立權利要求的所有從屬權利要求都應當寫在該獨立權利
要求之後,另一項獨立權利要求之前。

======================================================☆★

基本上,從該國的審查指南中可知

主 項: 前序部分 + 特徵部分

從屬項: 引用部分 + 限定部分(寫附加的技術特徵)

註1:

在官網提供下載的"10002權利要求書中",第2頁填表注意事項"第四項"

權利要求書應當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徵,清楚和簡要地表述請求保護
的範圍。權利要求書有幾項權利要求時,應當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編號前不得冠
以“權利要求”或者“權項”等詞。權利要求書應當在每頁下框線居中位置順序編寫
頁碼。
http://www.sipo.gov.cn/sipo2008/bgxz/

註2:

這個網頁提供了範例,並且在範例中說到

[從屬權利要求(此例中權利要求2、3為從屬權利要求)應當用附加的技術特徵,
對所引用的權利要求作進一步的限定。從屬權利要求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引用
部分應寫明所引用的權利要求編號及主題名稱,該主題名稱應與獨立權利要求主題名
稱一致(此例中主題名稱為“試電筆”), 限定部分寫明實用新型的附加技術特徵。
從屬權利要求應按規定格式撰寫,即“根據權利要求(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所述的
(主題名稱),其特徵是……。”]
http://www.sipo.gov.cn/sipo2008/zlsqzn/sqq/sqwjzb/200804/t20080410_372677.html


就當是懶人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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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Regina avatar
By Regina
at 2009-10-18T07:24
看起來跟我國專利審查基準大同小異~真是熟悉的感覺~
Tom avatar
By Tom
at 2009-10-20T01:58
基本上這個問題的確是在於國情及用語不同.
其中,..是台灣人用的; 其特徵為,..是大陸用語...
Skylar Davis avatar
By Skylar Davis
at 2009-10-21T21:29
兩者範圍的都是一樣的..毫無疑問
Rachel avatar
By Rachel
at 2009-10-23T23:50
不過真的不得不推O大的專業和用心.有看到我崇拜的眼神嗎@@

自行申請美國專利

Michael avatar
By Michael
at 2009-10-13T12:05
請問一下 如果不是美國居民,在美國也沒有住址,可以自行申請美國專利嗎?還是說要透過agent? 爬過文了 也上過uspto看過了 都沒看到說明ㄟ 麻煩解答一下 感恩 - ...

為何要當專利人(邀請大家參與討論)

Rosalind avatar
By Rosalind
at 2009-10-13T00:44
※ 引述《villager (No music no life)》之銘言: : ID 現在身分 入行或接觸專利原因 備註或感想 : orsonplus SOHO 當年投履歷投到的,完全不知到 這些年來.. : ...

有關共同發明人之問題(請幫忙)(詳細版)

Doris avatar
By Doris
at 2009-10-12T18:31
主觀的情緒、客觀要件,我想大家都說的差不多了 有關您與老師之間誰是誰非的部分,並非本板能力所及的討論範圍之內, 本板板友也僅能從專利權、申請程序的角度提供您一些看法。 既然原PO的底線是and#34;寧可專利權不要有,也不要讓老師擁有and#34; 並且自己提出申請.... 以原PO的想法為出發點 ...

大陸專利用語問題

Bethany avatar
By Bethany
at 2009-10-12T14:36
我想問一下大陸專利說明書語法的問題 關於附屬項的部分,我看到了兩個不同代理人,用兩種不同語法來寫 第一種: 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 A, 其中,該B...... 第二種: 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A, 其特徵在于, 該B.... 我想請問板上的先進, 這兩種有差別嗎? - ...

為何要當專利人(邀請大家參與討論)

Cara avatar
By Cara
at 2009-10-11T15:35
ID 現在身分 入行或接觸專利原因 備註或感想 orsonplus SOHO 當年投履歷投到的,完全不知到 這些年來.. 什麼是專利。 寫錯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