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人民繼承遺產 三年內申報 - 稅務

By Quintina
at 2004-10-19T21:46
at 2004-10-19T21:46
Table of Contents
■ 台北訊
東勢鎮王小姐問: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遺產時,其遺產稅應於何時申報?申報程序為何?
中區國稅局台中縣分局答覆:
(一)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
所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二)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被繼
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
(三)如果有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申報者,應於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表
示之日起二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以書面申請延長申報期限。
但該繼承案件有大陸地區以外之納稅義務人者,仍應由大陸地區以外之納稅義務人依法辦
理申報。
(四)前項應申報遺產稅之財產,已經由大陸地區以外之納稅義務人申報或經國稅局依規
定逕行核定者,不必再辦理申報。
(查詢相關內容請洽何04-25291040轉411秀美小姐)
【2004/10/1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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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勢鎮王小姐問: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遺產時,其遺產稅應於何時申報?申報程序為何?
中區國稅局台中縣分局答覆:
(一)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
所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二)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被繼
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
(三)如果有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申報者,應於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表
示之日起二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以書面申請延長申報期限。
但該繼承案件有大陸地區以外之納稅義務人者,仍應由大陸地區以外之納稅義務人依法辦
理申報。
(四)前項應申報遺產稅之財產,已經由大陸地區以外之納稅義務人申報或經國稅局依規
定逕行核定者,不必再辦理申報。
(查詢相關內容請洽何04-25291040轉411秀美小姐)
【2004/10/1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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